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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恩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黑砖厂出命案,恩阳法院当保安》 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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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恩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黑砖厂出命案,恩阳法院当保安》
一帖的回复
网友“yaomm”:
你于2014年5月13日发出《黑砖厂出命案,恩阳法院当保安》贴子已收悉。你所反映的情况我院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2012年5月10日,弘一公司(甲方)与郑仕成(乙方)签订《砖厂租赁合同》,甲方按约定将厂房、机械等设施设备交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以弘一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2013年1月20日,姚润贤到弘一公司务工,约定挖土沟,报酬100元/天,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1月23日上午9时左右,姚润贤挖土沟作业时,紧靠山脚下的挡土砖围墙突然倒塌,致姚润贤受伤死亡、何超国受伤。同年8月23日巴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弘一公司的生产为非法生产、非法用工,并根据2010年人社部第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巴劳人仲案(2013)13号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弘一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491300元及丧葬补助赔偿金245650元共计736950元。
本院认为,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该仲裁裁决仅对赔偿金作出了裁决,而并未对死者与被申请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即死者是否系该单位职工)进行确认,要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仲裁前置,因此该仲裁裁决缺乏实质要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法律程序的规定,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市仲裁委员会应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及赔偿费用作出仲裁,但该委在仲裁内容中未对双方是否是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弘一公司提出仲裁程序违法,提出不予执行的书面申请。为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我院根据法律规定,于2014年5月6日作出裁定:对巴中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13)13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可以申请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救济程序。
“yaomm”网民,希望你能理性表达诉求,合理合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恩阳区人民法院  
                                   20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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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太深不好说

发表于 2014-5-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心打击报复

发表于 2014-5-1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L

发表于 2014-5-1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此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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