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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生花园业主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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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尊敬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首先,就你们为维护鸿生花园的安全与稳定所做过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414日府南街道办组织的业主座谈会上,我们获悉:开发商鸿生置业公司已向青羊区政府提出政府应维护开发商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动工,并占用部分小区绿地修建商品房的诉求。

我们鸿生花园的业主,在此,郑重地向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提出我们的意见:

开发商鸿生置业目前手中已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管这两个许可证他是用欺骗手段,还是官商勾结通过非法程序取得的,从形式上讲,他已具备合法施工的要件,那么,他要在属于他的工地上动工,业主们不会用暴力方式去阻止。

但是,小区绿地、树木和道路是属于全体业主们的,业主已购买的部分地下车库是属于业主个人的,都是受《物权法》所保护的,开发商若要占用《物权法》赋予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绿地和道路,要移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各种树木,要占用部分业主个人所有的地下车库,就必须征得业主们的同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在座谈会上,因为某位工作人员的言辞显示出对开发商的极力袒护,在他的眼里只有开发商的施工权,而没有业主的生命权和物权,这使部分业主情绪激动,但是,业主们冷静下来之后,还是提出了中肯的意见,要求开发商拿出诚意,与业主平等协商,与政府和公安部门一道,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之所以强调要开发商拿出诚意,是因为在以前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协调会上及会后,开发商的说法前后矛盾,仅新建楼宇将要占用现有绿地多少米便有三个不同版本,先是说东区超2.5米,西区超3米;然后又说是占用绿地只为搭建安全架;最后却又成了西区最多处突出6米,东区最多处突出3米。前后出入之大,鸿生置业的信誉由此可见一斑。

为保留证据,业主们已聘请公证处对小区绿地现状做了公证。若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便强行侵占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和小区道路,以及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部分地下车库,这无异于入室抢劫,政府和公安部门应立即予以制止,否则便是纵容开发商侵犯业主物权和生命安全,是行政不作为,那么,业主们只能再次用自己的鲜血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和《物权法》的尊严,同时,不排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力,向社会揭露鸿生置业的恶行,让社会公众不要再被他欺骗,增强公众预防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能力,减少因类似纠纷而给政府增加的麻烦,让人民政府能有更多的精力服务于人民。

    再次感谢政府和公安部门为鸿生花园业主所做的一切!感谢府南街道办为搭建业主与开发商的对话平台所做的努力!

此致

敬礼

                                                          鸿生花园维权业主

                                                      200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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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暴力事件经过。

第一次暴力事件发生在20071119上午8过,一辆蓝色货车开到鸿生花园东区机动车门口,有四五十个年轻人同时也步行到大门口,开始暴力推门,因业主不退让,未攻进来。

第二次暴力事件发生在同日上午九点过,开发商安排的这些凶手开始第二次暴力推门,在业主的对抗下,凶手未能得逞。一些业主发现真正的施工队民工老实巴交地站在外面路边,没有一个人动手,而动手的全是清一色的小伙子,便对到现场采访的记者说:你们看,开发商请的全都是黑社会的人,真正的民工全部戴着安全帽站在路边动都没动。

第三次暴力事件发生在同日上午十一点过,有二三十个凶手清一色地戴着安全帽从小区后门跑进来对坐在工地门口的男女老人进行推打,当场打伤四人后退出小区。被打伤的业主当即被120车送到西区医院。

第四次暴力事件发生在同日下午三点,二三十个凶手清一色地戴着安全帽从小区后门跑进来后,便开始对业主大打出手,先后有二十多个人被打伤,其中有两人被打得头破血流,61岁的老人头上缝了十四针,被诊断为严重脑震荡,现均住在省医院西区医院。业主被打后群情激愤,这时在鸿生花园大门口又开来一辆大客车,从车上下来有四五十个目露凶光的小伙子直接进入小区内肆无忌惮对业主进行威胁。

 楼主| 发表于 2008-4-1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事件发生的背景。

开发商成都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鸿生置业公司”)违反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和承诺,在一期超建6175.09平方米的情况下,居然又在成都市规划局的纵容下,先后于2006年和2007年将原约定的鸿生花园小区容积率1.76非法调整为2.06直至现在的2.68;将原约定的建筑密度18.8%非法提高为22.7%直至现在的29.7%;将原约定的绿化率62.8%非法减少为41.1%直至现在的35.2%;将原约定的380个机动车位减少为280个;自行车位从原来规划的一期1020辆减少为一期和二期共有536辆;一九九九年审批的规划二期工程与鸿生花园后面的天鹅星座小区的间距为12,却不断地增加为18直至现在的23,非法地占用了一期的大量绿地。这一切,成都市规划局从未向鸿生花园的业主作过任何正面的解释和说明。业主们要求查看规划部门1999年批准的规划文件,青羊规划分局答复已交成都市规划局,到市规划局要求查阅,答复此图已被人借走。

20071113,成都市规划局在鸿生花园张贴了“对‘鸿生花园’新建住宅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告”,在该公告中,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鸿生花园一期业主在六十日内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这一公告,业主们正拟积极收集证据准备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本来这一切,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有序地进行。

但就在同时,“成都鸿生置业公司”向一期业主发出三份公告,明确表明要占用一期的绿地,要搬迁树木,要占用一期的整个地下车库,且拒不同一期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就此酿成。鸿生花园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绿地,保卫自己的物权,便自发地组织起来拒绝开发商动工。

 楼主| 发表于 2008-4-1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事件发生的背景。

开发商成都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鸿生置业公司”)违反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和承诺,在一期超建6175.09平方米的情况下,居然又在成都市规划局的纵容下,先后于2006年和2007年将原约定的鸿生花园小区容积率1.76非法调整为2.06直至现在的2.68;将原约定的建筑密度18.8%非法提高为22.7%直至现在的29.7%;将原约定的绿化率62.8%非法减少为41.1%直至现在的35.2%;将原约定的380个机动车位减少为280个;自行车位从原来规划的一期1020辆减少为一期和二期共有536辆;一九九九年审批的规划二期工程与鸿生花园后面的天鹅星座小区的间距为12,却不断地增加为18直至现在的23,非法地占用了一期的大量绿地。这一切,成都市规划局从未向鸿生花园的业主作过任何正面的解释和说明。业主们要求查看规划部门1999年批准的规划文件,青羊规划分局答复已交成都市规划局,到市规划局要求查阅,答复此图已被人借走。

20071113,成都市规划局在鸿生花园张贴了“对‘鸿生花园’新建住宅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告”,在该公告中,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鸿生花园一期业主在六十日内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这一公告,业主们正拟积极收集证据准备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本来这一切,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有序地进行。

但就在同时,“成都鸿生置业公司”向一期业主发出三份公告,明确表明要占用一期的绿地,要搬迁树木,要占用一期的整个地下车库,且拒不同一期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就此酿成。鸿生花园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绿地,保卫自己的物权,便自发地组织起来拒绝开发商动工。

 楼主| 发表于 2008-4-17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19一天持续发生了四起暴力殴打业主事件,每一次出面动手的凶手均是二三十个衣冠楚楚,头戴安全帽的年轻人,而真正的施工队的民工都站在大门外没有动手。

四、这次暴力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对此所持的态度耐人寻味,值得市人大和人民政府予以关注。

其一,第一次暴力殴打业主的事件发生时,不少业主亲自跑到府南河新区派出所同德社区警务室报警,请求警官予以制止,值班的警官居然不问青红皂白地冷冷地说:“我们只保护具有合法手续的”,丝毫不予理睬业主的报警。

人民警察对于正在发生的暴力纠纷,有权予以制止,避免事态的扩大,事后再依法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置。但这些警官居然无动于衷,是显然的行政不作为。

其二、第一次暴力发生时,一些业主通知某媒体,该媒体记者答复:鸿生花园的事,我们不敢报道,哪个报道取哪个的饭碗。是谁有这么大的权力,居然在暴力行为发生以前就安排好了一切?

其三、鸿生花园门口的值班保安在现场目睹了整个暴力殴打业主的过程,当记者询问其看到了什么时,该保安避过镜头一言不发。对开发商派来的凶手冲进小区行凶时,开发商聘请的保安置若罔闻,对这些外来人员没有任何阻拦,任其胡作非为,肆无忌惮地对业主大打出手。

综上所述,在成都这样一个自誉为“是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在光天化日之下,却发生了这些在电影中才能看到的黑社会肆意行凶的镜头,居然连我们平素十分信任的人民警察,对老百姓的安危居然是这样冷漠,居然对发生自己管辖的区域里的暴力事件不予制止,不予过问!如果长此下去,谁还敢相信,这样的成都能是我们世世代代居住生活的家乡?谁还敢相信,成都“是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呢?

发表于 2008-4-1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几十次上访过程中,规划局提出的三期(现二期)建设数据五花八门。除我们能从文件上、图纸上看到的16800128491147010726平米外,还有规划局人员口头叙述过的18000,15000,7000多平米的建筑面积方案。根据200478日规划局因鸿生花园上访而给市长公开电话的回复中提出的计算方法和面积等数据,业主们询问到底修多少时,该局一名处长停顿一下后毫不犹豫地回答“7000多平米”,当时激起二十多名业主一片掌声。而此后,规划局却推翻了这一方案。2007928日竟面对业主公开表示,不能采用这个计算办法和相关数据,连给市长的回复都可以不认账,那么,对老百姓而言,就更无诚信可言。在20071113日给业主们的回复中,规划局也不得不承认“几次回复中有个别数据等内容有不尽准确和一致的情况。” 一个省府市级规划部门竟然对规划数据如此乱来,还有诚信可言么?而且这些数据可都是关键数据啊。

规划局为什么要在明知开发商违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时,置老百姓利益于不顾,还要帮助开发商多次修改规划?为什么这些修改均有利于开发商而不利于业主?为什么不敢将历次修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诉老百姓?为什么????不难看出,他们之间有着利益结成的默契。

发表于 2008-4-1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规划局为虎作伥,瞒上欺下,与开发商狼狈为奸。

为此,三年半来,业主几十次到规划局上访,要求规划局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规划局某些人却一意孤行,将1999年的规划一改再改,数据一变再变,最终形成20071113日公告的10726.82平米的规划许可。且不论该不该修,该修多大,仅是此次核准拟建楼的位置就比最早规划的距后墙位置12米,整整前移了11米,变成23米,而根本未考虑相邻业主的采光权和侵占业主共有绿地面积等利害关系。且该楼屁股朝大门的荒唐设计更令业主们不能容忍。

在这个过程中,成都市规划局大玩数字游戏,将已建成的一期、二期合并改称为“一期”,而将批建的称为“二期”,企图混淆视听,所以,请注意,以下提到的三期建设即2007年规划中所说的二期工程。

按照鸿生花园一期规划许可(见成规建[2001]0353)批准的一期(现东区,也称2栋、)总建筑面积为21362平米,楼层9.8层;按此规划比例,二期(现西区,也称1栋)地块相对较小,应在21000平米内;中间楼(三期)约11000平米,三个地块相加,总建筑面积应在53000平米左右,这和楼书数据基本相吻,并且楼书53000平米总建筑面积,总户数419户,楼层9.8层也和规划局2006年仍在使用的早期规划图纸基本吻合。这说明,有可能存在一张53000平米的总设计图。一期建筑实际面积为28551平米,比规划面积21362平米超建了7189平米,二期建筑占地比东区小,却规划了28018平米,超过一期规划达6656平米,超规划率达31%。令人奇怪的是开发商在多批情况下却少修了1015平米,只修了27003.28平米,少批了要多修,多批了却少修。这里面倒底有什么猫腻?

而以上的一期(东区,也称2栋)、二期(西区,也称1栋)在业主20022003年刚入住时2栋称为1栋,而1栋称为2栋,从先修应为1栋的常识来讲,即东区应为1栋,而现状却相反。这里面是耍弄数字游戏,造成12栋数据互换验收,在不采用分栋、分时验收的情况下,遮掩了少批多修,多批少修的奇怪事实,故在20021119日成规监[2002]0462号验收文件中出现了总建筑面积为55555.09平米,而超建面积为6175.09平米的笼统数据。

发表于 2008-4-1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4-17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规划局与开发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完成对民意的强奸,对法律的亵渎。

今年以来,规划局某些人极度保密审批过程,封锁消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达到他们强奸民意,使自己的不法行为貌似合法化的目的。

第一步:召开听证会,使他们的行为看上去很美,却暗里使坏,剥夺业主知情权,欺骗舆论。

200715日,规划局召集业主和开发商双方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前,规划局在鸿生花园公示栏上张贴了关于召开听证会的公告,公告期是5天,按道理,应该是指5个工作日,可相关部门却只公告了3个工作日,他们偷换概念,将周六周日休息日也算了进去,此乃剥夺业主知情权的事实之一。

听证会前,规划局一直对业主封锁听证内容,直到14日,规划局的两位处长来到鸿生花园,告诉业主代表技术上的指标由他们算,业主不要管,到底修多少,修多高,在何处修,却又不告诉业主代表。此乃剥夺业主知情权的事实之二。

请问,这种剥夺了业主知情权的听证会还去听什么?证什么?

听证会上,规划局某些人将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楼书中欲修楼盘图片定格地投影在大屏幕上,以示其存在,却拒绝放映同一楼书中对业主有利,能证明开发商已无地可修的数据,更未听证该楼盘修成后对业主可能构成的侵害。听证会上,业主代表一致明确反对修改小区规划,并指出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相关指标,开发商根本没有地可供修房了。听证会后,业主却看到报纸的报道说听证会争论的焦点是修多少,而不是事实上的修或不修。可见主导听证会宣传工作的规划局不仅欺骗业主,还欺骗舆论,他们早就为业主设好了连环套,等着善良的业主往里钻。综上,这场号称省内的首例听证会,我们只能说它是貌似民主和行政透明的听证会,而且,小区的业主们一直不知道听证会的结果。事实上,“听证会”成了开发商串通成都市规划局混淆视听的工具。

发表于 2008-4-1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步:虚假公告,继续剥夺业主知情权,伪造行政许可程序的重要一环。

今年9月,开发商修建施工路时,引起业主们的注意。大家四处打听,多次走访成都市规划局才弄清楚:原来82号规划局向鸿生置业发了一个函,要求鸿生置业对拟发二期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进行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当天上午,开发商便写好了公告,并联系了公证处,请了公证员,若不是事先勾通过,想必也不会有如此效率。公证书显示,公告并未张贴在小区大门口的公示栏,而是张贴在小区角落处的,业主们通常一个季度甚至半年才去一次的物管公司,公证员也只能证明他们张贴了13分钟,公证书中所附看公告的“业主”照片,实际是物管工作人员和开发商的人,而真正的业主们并不知情。因为那时正是工作日的中午1312分至1325分,年轻人上班,老年人午休的时间,看得出,为了瞒天过海,开发商和规划局真是煞费苦心啊。

拟批规划许可证的公告,本应由规划局进行,可规划局却授权与业主有着利益对立的开发商来作此公告,为开发商欺骗业主提供了条件。这明显是规划局的故意行为,一方面想让开发商欺骗业主达成取得《规划许可证》的目的,一方面又想东窗事发时为自己提供退路,避免承担公告不当的责任。规划局如此将行政公告当儿戏,极不严肃,有损政府形象。

发表于 2008-4-1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步:极尽忽悠百姓之能事,为开发商获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赚取时间。

20079月,业主们多次就未看到拟批规划许可证公告的事联名到规划局反映情况,请求答复,规划局的领导承诺过些日子将重新予以公示,公示期也将重新计算,却一直不见规划局的行动。918日,业主们却在规划局的网上查到:822日规划局便已经向鸿生置业核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此时那个所谓的“公告”的公示期都还没满。

业主们又多次前往成都市规划局询问,开始的答复是他们还没有核发许可证,要业主们继续等待,在业主的一再追问下,终于承认已核发许可证的事实,并口头同意法效时间改为918日起重新计算,924日业主又致函要求书面更改法效时间,928日业主与规划局的信访记录上明确记载“承诺在国庆节后以规划局的名义对该项目再次作出规划公告”。 而就在当天,开发商却领到了朝思暮想的施工许可证,完成了所有审批许可。此时,业主仍不知情。

82日到928日这段时间内(从第一次公示法效时间起,复议时间到102日终止),业主们是在规划局某些人的封锁消息磨蹭时间的伎俩下,失去了宝贵的抗争时间,造成了开发商凿木成舟,业主茫然失策的局面。

国庆后因迟迟不见规划局的公告,业主们又多次前往规划局,规划局仍是以业主回复不好写,难以回复等各种借口进行拖延。到了1113日,写了一个半月不足千字的回复终于寄到了业主这里,同时让业主们看到的,是小区大门公示栏里赫然贴着规划局向鸿生置业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公告,而不是他们承诺的规划公告,公告显示核发时间仍为822日。同时张贴的还有成都市建委于928日向鸿生置业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一次,他们没有请公证员,也没有贴在物管处,更没有82日那天的效率,这份823日便应该张贴的公告,整整迟来了83天。!

同是公告,公告的方式、选择时间,公告的地点,公告的效率为何却大相径庭?????

1113日, “成都鸿生置业公司”同时向业主发出三份公告,明确表明要占用公共绿地,要搬迁树木,要占用整个地下车库,且拒不同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鸿生花园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自发地组织起来拒绝开发商动工,于是发生了1119日那场流血事件。规划局某位处长在电视台进行的电话采访中,一味强调开发商是合法施工,对开发商占用业主绿地和车库的违法事实却只字不提,企图混淆视听。

请注意,开发商的“合法”手续是通过不合法的程序,通过欺骗手段得来的,从根本上说,他是不合法的。

发表于 2008-4-1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官商勾结,人民苦不堪言!!!
发表于 2008-4-1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成都市规划局与鸿生置业的演出配合得似乎天衣无缝,他们的所作所为一环紧扣一环,且规划局某些人一味袒护鸿生置业,明显有官商勾结嫌疑。他们一再拖延业主的时间,目的就是让开发商有时间修建房屋,造成“既成事实”,达成他们对业主伤害侵权,谋取自己私利的险恶目的。如果他们的行为得逞,使开发商不合法的侵权行为变得合法,千百万通过电视目睹流血惨剧的老百姓会怎么想?这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将非常之大!

血案已经发生,开发商有规划局某些人的撑腰,为牟取暴力,打着合法的旗号,有恃无恐。如不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与拥有所有权的业主们达成协议,任其肆意侵占业主的绿地,强行砍挖树木,占用车库,势必将进一步激化矛盾,使暴力事件越演越烈。

发表于 2008-4-17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步:利用权利优势,拒绝提供重要证据,给业主们的行政复议之路制造层层障碍,为开发商造成既成事实赚取时间。

我们知道,行政官司应由被告方举证。事后的这两周时间, 业主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往规划局跑,要求查阅复议所需的重要资料—“1999年的规划图原件,规划局也一而再,再而三承诺要提供查阅,但就是不给予查阅。规划局相关人员的言词也出现明显的自相矛盾的说法。先是说原件被借走了,后来又说业主无权调阅,要见律师函;业主们陪同律师前去,又说律师无权调阅原件,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只有公检法才能调阅原件; 1128日,业主再次陪同律师前去调阅时,规划局人员的答复却是原件已被他们自己的律师借走了,与之前所说自相矛盾,难道规划局的律师就能享受特权?

半个月过去了,业主方律师能查到的仍只是规划图的复印件,而且,奇怪的是2007年的规划图复印件非常清晰,1999年的规划图复印件却非常模糊,以至于看不清上面的具体数据。

这说明什么?规划局你心虚什么?堂堂省府城市规划局,在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手段下,居然任由规划图原稿四处游荡,这符合档案管理制度么?

为什么规划局不敢将真相告诉老百姓?为什么至今不敢将九九年当初的规划批文出示给业主?为什么一出了事后,就将已进入档案的原始材料交给自己的律师而不敢复印给老百姓委托的律师?如果规划局是依法行政怕什么?

故此,业主们担心规划局故技重施,利用拖延的这段时间陷业主们于不利,让业主有理说不清。

发表于 2008-4-1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鸿生花园的业主受到开发商的野蛮殴打,多人受伤被送医院。动手打人的是开发商叫来的黑社会的人渣。我们强烈要求开发商交出打人凶手,停止对鸿生花园业主正当权益的侵犯,希望成都市政府站在公平正义的一边,为成都市和谐社会的建立作出共产党政府应有的贡献。

发表于 2008-4-1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曾经一直相信的政府没给我们作主,它竟然不顾及听证会中法律专家等提出的意见公然袒护了它的“儿子”——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我们希望能得到我们信任的国家审判机关目前还对鸿生花园业主状告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案子处在受理与不受理的思索中,为什么???他们受到了来自何方的阻力???受到的阻力是——金钱?胁迫?还是???

发表于 2008-4-1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成都市人民政府也有败诉的时候,说明什么?说明他们的行政复议做得太过分了。

    鸿生花园的业主不能灰心呀!!!决不能让鸿生花园的开发商看扁了!!!

发表于 2008-4-1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证会上专家们的意见:

参会专家:

某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郑老师,某设计委员会总设计师刘老师、汪老师、严老师,四川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徐老师,某大学副教授林老师,省复议机关胡老师。

徐老师:规划局991228日未将技术经济指标纳入审查的理由不成立,应按此平面图作为依据;涉及4个许可,991228日的是总的许可,约束后面3个许可;中间2个许可是按总的许可来办的,但开发商未按上述许可实施,规划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处罚职责,规划局监督不力,但不影响许可的效力;07年的许可是对99年的变更(配套和技术指标的变更)个人认为是可以变更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配套用房如有法律规定,就应当包括在总面积里。

郑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所有的建筑面积,不仅是指住宅、营业用房或配套;.可以增加配套,但必须在总建筑面积内增加;可以发生变更,但有一个原则,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刘老师: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公建和其他建筑面积;可以增加配套,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使图和指标应吻合,规划部门应认真核实,但此项工作难度较大;可以变更,但要经规划部门的认可(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内)

胡老师:我们换个角度,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什么业主有意见?因为规划局在做出行政许可时,忽视了业主的利益。

严老师:99年的规划条件没有拿到,规划局是否按规划条件进行审批不清楚;据指标来看,超建面积占批准的总面积的比例比较大,开发商牟取了很大的利润。

林老师:哪些是法律问题?哪些是专业问题(规划建设)?要进行分类。申请人申请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应对行政许可行为做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许可对99年的变更,是否可以直接变更?变更是否合法?99年的行政许可具有执行力,公定力、拘束力,后面3个许可应以此为依据,这是关键。如果进行修改,修改程序是否合法?新的许可对业主的利益是没有考虑的;超建面积大,规划局监管失职。

发表于 2008-4-1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楼上的网址,可以看到图片证据。

点击下面的网址,可以看到现场视频:

http://v.youku.com/v_show/id_cb00XMTI4NDcxMjQ=.html

发表于 2008-4-1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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