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强院长:
申请人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结果第二项,“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王强院长解释:“审理非法行医部分是由黄庭长任审判长公开审理的,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是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但判决书上没有写是哪位法官独任审判的医疗事故犯罪、采信了哪些证据、证据来源、是什么新的证据推翻了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这些新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不告知熊仁荣作最后陈述;为什么不让独任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写出判决书?要将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添加在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上面,而且,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案,根本就没有审理过涉及医疗事故犯罪的任何问题,却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且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在说不过去。就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应该由独任审判的法官自己写出判决书,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就不能代劳。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
熊仁荣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对熊仁荣不服被判非法行医犯罪部分,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却另行安排法官对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而且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不写判决,将“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结果写在黄庭长任审判长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作出的判决上。(这同一事实为什么要采用两种程序审理,为什么不能由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一并公开审理?)涉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特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及审理程序、判决理由,以体现司法公开(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不牵涉到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而且案情复杂,事实不清,通江县检察院就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终止医疗事故犯罪追诉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熊仁荣: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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