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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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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强院长:

  申请人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结果第二项,“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王强院长解释:“审理非法行医部分是由黄庭长任审判长公开审理的,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是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但判决书上没有写是哪位法官独任审判的医疗事故犯罪、采信了哪些证据、证据来源、是什么新的证据推翻了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这些新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不告知熊仁荣作最后陈述;为什么不让独任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写出判决书?要将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添加在黄晓东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上面,而且,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案,根本就没有审理过涉及医疗事故犯罪的任何问题,却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且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在说不过去。就是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应该由独任审判的法官自己写出判决书,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就不能代劳。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

  熊仁荣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对熊仁荣不服被判非法行医犯罪部分,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却另行安排法官对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而且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不写判决,将“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结果写在黄庭长任审判长审理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作出的判决上。(这同一事实为什么要采用两种程序审理,为什么不能由黄庭长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一并公开审理?)涉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特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及审理程序、判决理由,以体现司法公开(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问题不牵涉到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而且案情复杂,事实不清,通江县检察院就是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才终止医疗事故犯罪追诉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熊仁荣: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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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黄晓东庭长,能够给出个负责任的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将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及判决理由公开;黄晓东庭长不该打掩护,既然你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为什么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结果写在你作出的判决书上面?那个审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不识字,还是手断了,写不出来判决要你代劳?还是你黄庭长是他的秘书?还是有共同利益?黄庭长是清楚的。

发表于 2014-4-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没有程序的合法公正,谁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合法公正?巴中市中级法院是该将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公开,看能不能经得起检验。

发表于 2014-4-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发表于 2014-4-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一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是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发表于 2014-4-3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希望看到审理熊仁荣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亲自写出的判决书,希望详细写明审理过程,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熊仁荣举出的证据,熊仁荣及代理律师的辩论。我们想知道王达菊·的死亡原因。不想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想放过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不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掩盖什么,十四年了,法院还在玩魔术。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晓东庭长;你到底审没审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怎么进入你写的判决书中去的?你该给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4-4-4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沉默、还是耍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4-5 13:29
法律在掌控中。
 楼主| 发表于 2014-4-5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哪个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都不敢承认了,还有合法公正的成分吗?

发表于 2014-4-5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点疑问:
1、由于王X菊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达菊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件事实不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二) (四)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依照1997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也必须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允许熊仁荣辩护也不让熊仁荣作最后陈述,明显违法?
3、既然是依法审判案件,为什么不敢在判决书上写明是谁审理的医疗事故犯罪部分?为什么不敢把采信的什么证据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以及这些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在判决书上写明?
4、案件发生在2000年11月12日,逮捕熊仁荣是2001年4月21日,熊仁荣没有逃避侦查及审判的情形,也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超过5年期限不得追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在2012年11月29日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是滥用职权?
5、本是一件事实,却把熊仁荣不服非法行医犯罪部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怀疑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由其他法官另行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这是暗箱操作。

发表于 2014-4-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息,你也别瞎忙了,我告诉你不服二审判决申诉后,省高院指令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能不能对医疗事故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你自己看着办吧。

  

发表于 2014-4-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息,我知道你多疑,你也不相信我,你会怀疑法发【1999】3号是不是还有效,你也不许瞎忙活,请看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就清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的关注,感谢提示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4-4-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

发表于 2014-4-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终于承认了对法律不专业的事实了,有进步。我不需要你感谢,我希望这件案子早日了结,让活人安心,让死者安息。法院审判14年整成这个样子,令人气愤。

发表于 2014-4-7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决定、由法官充当公诉人、先定后审、简易程序、法官不敢公开姓名;究其实质不是为了依法纠错。。

发表于 2014-4-7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巴中市中级法院如何解释,既然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将熊仁荣逮捕,经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经一审、二审、再审都没有提及医疗事故问题。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理程序是绝对错误的。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上没有这样的整法。

发表于 2014-4-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公开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就由法官代替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违反了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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