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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闻] “赤脚律师”假维权真诈骗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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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01-22 09:54:25


  法制网见习记者 章宁旦

  记者 邓新建

  通讯员 黄义涛 李潘华

  近期,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相继发生诉讼代理人诈骗当事人的案件,被骗民众都是农村淳朴善良的百姓。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极为相似,都是在给他人代理案件过程中诈骗当事人钱财。

  在山区农村,公民代理成本低廉,都是同属一个地方的人互相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公民代理在农村有着生存的土壤。正因为如此,一些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农村,打着“帮助维权”的幌子对农村当事人实施诈骗。

  “海归”助维权原是赌鬼诈钱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大专毕业后在珠三角地区打工,染上赌瘾。2011年,张某开始打着“维权义工”的名义,在广州、潮汕地区招摇撞骗。

  2012年下半年,张某“转战”老家平远活动。据平远县东石镇一受害者林某介绍,“张某自称毕业于某国一所知名大学的法学博士,外表斯斯文文,随身带着一部手提电脑,看着倒挺像这么一回事”。

  2012年年初,林某家老屋因地陷倒塌,林某认为是附近石料厂过度开采造成。张某得知情况后,通过他人介绍找到林某,声称自己一定能打赢官司,要求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并承诺不收取费用。2012年2月至4月间,张某以需要打通关系和请人作地陷损害鉴定等为由,先后从林某等人手中拿走3万元作为“活动经费”,而事情却一直“未有进展”,这时林某才意识到被骗。此外,张某在平远假借“维权”名义行骗多次。

  据张某交代,其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赌博。日前,张某被平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替老人打官司心生歹念

  谢某曾经阅读过一些法律书籍,懂一些法律知识,觉得自己做个“赤脚律师”完全没问题。由于谢某能说会道,几年下来,谢某的“办案经验”越来越丰富,成了镇里小有名气的“律师”。

  家住平远县仁居镇的黄老太有一栋一百多平米的楼房,丈夫去世后,房屋由黄老太独自居住。黄老太有一养子陈某,平日好吃懒做,不仅不赡养老人,还经常向老人伸手要钱。2000年,在谢某的帮助下,黄老太顺利与陈某解除收养关系。但陈某接着提出了继承和分割房屋的诉讼,于是黄老太继续让谢某代理。也就在这个时候,谢某心中打起了歪主意:黄老太孤寡老人一个,且年事已高,又无子女。因此产生了骗取黄老太房产的歪念。

  谢某以增加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为由,伪造了一份黄老太将房屋卖给其的卖房协议和黄老太收到其35000元的收条,还有一份由其赡养黄老太、黄老太房屋及财产由其继承的赡养协议,并骗得黄老太在协议上盖章和按手指模。为加强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谢某还骗得同村村民童某、曾某等人作为证人在协议和收条上签名,谢某处心积虑地收集着日后侵占房产的“证据”。

  2012年5月份,因镇政府对街道建设重新规划,黄老太决定将房屋给其侄孙女阿秀进行拆建改造。当拆建工程开工时,谢某再也按捺不住了,拿出当年藏起的那些“证据”,以房屋已转卖给其为由阻止黄老太对房屋进行改建。2012年7月8日,谢某向国土所发出投诉信,以黄老太的房屋是其房产、被黄老太的侄孙女婿未经审批拆建,要求有关部门制止,待双方无争议后再审批,期间还不时到拆建现场闹事阻止施工,企图“夺回”黄老太房屋所有权。后经黄老太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谢某终被抓获归案。

  尽管机关算尽,但天网恢恢。在证据面前,谢某编织的谎言不攻自破。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蓄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未遂),应予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行走在法律边缘的公民代理

  张某、谢某作为民间“赤脚律师”为他人代理案件,他们所代表的就是现今存在的公民代理。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记者了解到,目前出现在农村的公民代理主要有三类人群:自愿无偿帮助;出于工作任务;以营利为目的。

  其中问题主要出现在第三种人群,这些已经沦为“诉讼掮客”的人群,为应对法院审查,一般不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仅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时常冒充当事人的近亲属,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为取得被代理人的信任,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向被代理人谎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或与法院、法官有特别关系,并借机乱收费,骗取被代理人钱财;为达到胜诉目的以争取更多代理报酬,或显示自己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以备败诉之时有所托词,许多公民代理人在具体代理过程中,出于个人目的,常常怂恿当事人到法院大吵大闹,或者故意唆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拒绝接受调解,甚至暗示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当判决结果对被代理人不利时,为推脱责任,便故意对法律进行歪曲解释进而作出判决错误的论断,唆使当事人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在山区农村,公民代理成本低廉,都是同属一个地方的人互相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所以公民代理在农村有着生存的土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巫光清告诉记者,“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发生在农村的打着帮助维权的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呈现出逐年高发的趋势。目前,作为以山区和农村为主的梅州,两级法院受理了不少此类案件。”

  “公民代理作为一个供求关系的基点,有存在的市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公民可以作为普通民事代理人,但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不能对外以律师的名义进行宣传。”为此,巫光清建议,应当通过完善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两个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在各地方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行政登记制度。通过登记将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代理诉讼情况的掌握,有利于其管理和规范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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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6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农民他听谁说说打官司厉害,就找谁!
关键是要老百姓打官司能很好的找到正规的无偿援助律师的渠道!

发表于 2014-1-18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警惕哟

发表于 2014-1-18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以为戒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千万不要相信片子哦,好多人都被他骗了

发表于 2014-1-1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再说

发表于 2014-1-1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举报这样的片子

发表于 2014-1-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睁开眼睛看清楚,小心行得万年船。

发表于 2014-2-2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睁开眼睛看清楚

发表于 2014-2-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警惕  

发表于 2014-2-23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心加小心

发表于 2014-2-2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辩证的,没有绝对的。请看媒体三江周刊的评论:
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
□ 都  云
   

无证大律师

      作为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博弈力量之一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究竟是拥有一个几页纸的小本本重要,还是要看这个人有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
      这个问题,在一些“有本本”的律师看来,理所当然应当是“有本本”重要,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了国家正规的司法考试,你才算是被体制所承认,你才具备专业的法律技能——这有点像以前的武林江湖,如果不被武林盟主所首肯和承认,你就是无门无派的江湖混混,将会被排斥在各大门派之外,甚至被诛杀。而目前的律师协会,就有点类似于那些林林总总的江湖门派。
      从这个意义上说,迷恋于“本本”的律师们,已经将自己等同于在法律江湖中觅食的职业武夫了。在他们看来,胡代国们,以及宜宾的李建国们,就是抢夺了他们饭碗的武林异端。
      当郝劲松为了挑战强权而频繁出现在诸多公众事件中时,我一直以为他是一名有正规律师执照、被体制收容但同时又反体制的人。
      后来,我发现我错了。他一直干着比律师还律师的事,但他不是律师,媒体称呼其为法律学者。他曾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但是,我仍然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应当被称为律师,不应当是一个没有生命力的纸质本本,而是看他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以及他们是否遵从了这项职业的基本职业伦理。
      以目前郝劲松的身份来说,他虽然没有一本棕褐色的执业证,不能以律师之名执业,但在很多人眼里,他是中国的知名律师,至少人们给予了足够的期许。
      与律师相似的职业就是记者。我们发现,在当下有很多“有本本”的记者干着肮脏和无耻的勾当,而那些“无本本”的在岗记者和实习记者,却在默默无闻地发挥着独特的社会价值。这就是中国特色:各种各样的本本和证件,其实不过是管制机构钳制治下从业者的一件厉害法器罢了。记者证的考取和获得,就被网友指责为发证机构通过培训和颁证谋取垄断利益的途径。至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的司法考试大行其道,是否亦是因为其背后蕴藏着丰富的利益资源,笔者尚未明了。但至少,我知道,司法考试的高分与法律实务之间,尚有非常非常远的距离。
      中国的法律精神,本质上是一种精英思维,即法律资源掌握在少数精英手中。这种法律土壤,是一种扼杀郝劲松们的法治生态。但无论如何,郝劲松绝对是一个“无证大律师”。从公众和媒体的评价来看,他无疑是最具律师精神、且有过硬的法律素养的律师之一,但为什么他又被排除在主流的律师队伍之外呢?
      其实,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说,郝劲松的专业水准也许不能称为精专,但其展现出的诉讼技巧和媒体智慧已远超一般律师,而其提出的“复式诉讼”理论,亦足以使他在推动中国司法进步中留下了难以抹去印痕。(笔者注:郝氏提出的所谓“复式诉讼”,是指对社会上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在短时间内发起持续的诉讼,并结合媒体和舆论的力量,以促进对方回应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
      现实的问题,并非他有没有那本盖有钢印的小本子,而是他触及了一些人的利益故而被一股强大的力量所挤压。这可能不是郝劲松一个人的遭遇,
安岳县知名维权人士胡代国在宜宾也享受了这样的“待遇”,他曾多次被一种称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宜宾土政策”给拒之于法庭代理席之外。作为公民代理人,在宜宾,就需要在司法局审核通过才能上庭代理案件,而审核的程序又比较复杂,派出所开无罪证明,委托人的委托书,还要保证不收费等等,这些“待遇”,胡代国在其他地方从未遭遇过。在被拒几次后,宜宾司法部门目前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师者之谓与匠人之愧


      律师与医师、工程师和教师,都是“师字辈”的专业人员,一般来说,既然称之谓“师”,在公众心目中都具无上的地位和荣誉。律师,其实不应当简单将自己定位在“吃法律饭”的谋生者,而应当有较高的职业追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为需要的人们服务,等等。
      然而笔者发现,很多律师仍然将自己的职业定位设定在谋取高薪和获取较高的职业待遇上,或者说,很多律师远未达到物质上的富足,因而长期停留在“为稻粱谋”的求生阶段。有律师曾说,如果从事律师者,其职业追求是想在这个职业上发财致富,那么最好选择其他职业比如经商或者房地产,因为从职业特性上看,律师并非是一个能获取暴利的行业,除非弄虚作假或者有违职业操守。在这位律师看来,如果代理某个案件不能提出具有超越性的诉讼观点,或者不能为当事人提供其他人无法提供的法律专业服务,他宁愿不接这个案子,因为这样的案件有没有律师是一样的。
这种职业追求无疑值得钦佩,但在当下国情中,确有些曲高和寡之虞。
      一方面我们整个社会才从物质极度匮乏的惊惶失措中回过神来,因此,我们很多人都在为生计而奔忙。另一方面,目前我们身边的律师,大多是律师制度恢复30年来的从业者,他们的职业精神曾经断档——既然有“律师制度恢复”,意味着之前有过中断。因此,单凭这几个字,就可以知晓我们的律师行业经受过怎样的洗礼和波折。因此,要想让中国的大多数律师都有较高的职业追求,而不仅仅是“为稻粱谋”,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他们,首先要吃饭,然后是吃饱,最后才是追求职业荣誉。
      法律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家,一类是法律实务人员,包括法官和律师(含法律工作者)。如果通俗化地理解,我认为法学家的基本理念是质疑现有法律,试图提出更合理更完善更符合人类文明的法律,他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构建者、创造者甚至叛逆者;而法律实务人员的基本理念则相反,他们是遵循现有法律,在法律的条文之内实现法律的社会功效,他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的遵从者、驯服者甚至盲从者。
      当然,有些法学家本身亦是法律实务领域的高水平律师,他们精深地理解了法律精神,但又不做法律的奴隶。但有些律师甚至平庸的法官,却成了法律的奴隶,唯僵化的条文是从,机械僵化、刻板、甚至一知半解地理解法律,对于这样的律师,笔者认为称他们为“法律匠人”更为合适
      所谓匠人,其实就像木匠或者泥水匠那样,在一种简单重复的节奏下,干着看似高尚的职业。在某本励志书中说,建水电大坝的建筑工人想象着自己修建的大坝将为多少人带去光明,因此干活就特别卖命,这其实试图为我们营造一个乌托邦式的幻象:似乎职业的高尚可以掩盖卑微者的无奈。但无论如何,水坝的设计者和工程师们,其对水坝建设的贡献都比普通的钢筋焊接工人更被社会所重视。平庸律师与优秀律师的区别,就像钢筋焊接工与水坝工程师的区别。钢筋焊接工,一般被尊称为水坝建设者,实质上他们就是一群匠人;而工程师则直接被称为水坝工程师。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断地重复的只能是匠人;而大师,则在不停地创造。从近几年宜宾的诸多案例中,笔者发现,我们身边更多的是焊接工一样的法律匠人,而少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但在我们中庸的文化氛围下,往往将二者模糊化了。

万马齐喑以求自保


      近期,欣闻宜宾十佳律师即将闪亮登场。
      原本,这是一件好事,更应当是律师界的一件大事。然而,令人感叹的是,这样的称号,其主要产生方式是考试和评选。首先是笔试,然后面试,等等。看来我们的考试文化也应算国粹之一,从科举到现在高考,到公务员入职前的“国考”,以及律师资格取得前的司法考试,似乎都是我们这个民族留给世界的伟大文化传承。现在,宜宾的优秀律师也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这一文化传承。
      前面说过,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30来年,此前有过中断。这很令人感到可叹:中国有过人类文明史上最为全面性的文化中断,居然包括律师制度。据说,律师制度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而在中国春秋时期,能“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的郑国人邓析,就曾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但这一能促进和维护司法公平的人类文明成果,在中国却曾被中断过。
      因此,或许是出于“井绳效应”的天然畏惧,中国律师在本地执业时大多小心谨慎。故而很多大案都由外地律师唱主角。
      这也就不难理解有人会提出的疑问,为什么宜宾出租车罢工案后,车主集体凑钱到重庆请律师来宜宾打官司?为什么肉贩李思聪要不远数百里到安岳请胡代国代理?而胡代国亦因此而名声大噪,其轻灵而“刁钻”的辩护技巧,着实令宜宾司法界为之侧目,当然亦令某些利益相关者颇为头痛。又比如,在几乎所有的拆迁案例中,笔者接收的所有信息都是被拆迁者默默忍让承受,不但没有十佳二十佳律师为之出头辩护,哪怕“百佳律师”也踪影难觅。
      如何产生十佳,姑且不论,我们先来回顾宜宾的一些案例中的律师表现吧。在一些有争议的、被律师界划为敏感序列的案例,宜宾律师的表现都差强人意。或者说,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宜宾律师接近于“万马齐喑”,奇迹般地保持集体沉默。
      最令人叹息的就是影响巨大的伍勇案,除了当事律师外,其余律师亦对此案顾左右而言他,视此案为言说禁区,将自己置身事外,以求自保。哪怕是近期这个十佳评选,笔者了解到几乎所有入选和未入选的律师都对媒体保持沉默,我们除了能在媒体和网络上看到这些律师的生平简历以外,很难看到他们对十佳评选本身的只言片语,更遑论对宜宾的公共事件发表看法了。
      这无疑是宜宾律师界的集体悲哀。然而,悲哀之事仍远未结束。

奇谈尘上  怪论迭出

      几乎与宜宾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相同步,笔者同时还从律师界获悉到宜宾律师的一个本土化发明——近期有宜宾律师提出了一个怪异理论:酒窖是房屋的附属物。在另一位律师看来,这是一个缺乏基本常识的理论,他认为这“简直是丢宜宾律师的脸”。这一怪异理论在惊诧宜宾法律界的同时,人们除了感到好笑以外,剩下的只有面对着背后的利益格局无奈地摇头。
      为什么会如此?这仍然要回到关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上去。
      重庆打黑事件过后,轰动中国知识界的李庄案,一直是人们不断思考和谈论的话题。在目前各行各业都极富“中国特色”的中国,律师成为政府权力的附庸有其必然性和合理土壤。因此,一些专业素养并不太强的律师,由于其具备较强的投机技巧,从而成为权力的赘生物。因此在一些政府机关和国企牵涉其间的案件里,他们一方面暴露出了专业素养上的缺失,另一方面亦显露了其依附权力的面目。
      ……
      首先,往高尚处说,律师应有某种社会责任感,成为推动社会走向法治的先行者。那么作为律师其所作所为应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能够接受社会的广泛质疑甚至批判,所倡导的法理精神应当符合普世价值、亦即人类的普遍价值观。也就是普遍通行于世界的人类价值观,核心是自由,然后是理性、民主、法制等。但在这个“附属物理论”的背后,笔者看到的是一种缺乏理性的“脸面思想”,更折射出一种缺乏民主和法制的对话机制。
      第二,退而求其次,往平凡之处说,律师应当笃信法治精神、树立对法律的专业信仰,成为普及法制知识和宣传法律条文的知识分子。中国是一个产权保护相当落后的国度,只在近几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人们才逐渐有了一些这方面的启蒙。因此,作为律师就有义务启迪民众、包括促使政府和社会各界从意识层面增强对产权的敬畏。重庆最牛钉子户在拆迁补偿上取得胜利,既是中国产权保护进程中取得的微小进步,但也是打在中国法律人脸上重重的一记耳光——正是中国法律人在拆迁争议中的集体退缩,导致中国强制拆迁泛滥,多少合法产权人因保护自己财产而流血、而自焚……
      第三,再退而求其次,往底线之处说,律师应当具备起码的法律素养和常识判断,重视大众智慧和公众情感。所谓常识,就是一些不需要法律规定、也应当成为人们普遍共识的类似数学上“公理”的是非判断。比如你不能对一个手持借据的人说,你的借据已经被政府宣布作废因而不具法律效力——因为在朴素的法律理念中,无论国王还是庶民,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只要是法律调整的双方,那么相互就应当属于一个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个从属的主客体关系。
      这是对律师三个层级的界定,可以稍微将“法律从业者”进行一些细分,以更清晰地区分不同信仰追求的律师们。
      在亟待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需要有一批有良知的优秀律师添砖加瓦。因此,当你手握一本褐色执业证,但如果你在公共事务中畏缩谨言,不能为公民社会贡献一点力量,那只能算法律界的谋生者,请收回你那印有“律师”字样的名片,改称自己是“混法律饭”的,相反人们会比较敬重你;但如果你再与权力媾和,那对不起,历史最多将你们定义为“法律掮客”。

(据宜宾《新三江周刊》)
http://bbs.ybvv.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5563

发表于 2014-2-23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功能 发表于 2014-2-23 10: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辩证的,没有绝对的。请看媒体三江周刊的评论:
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
□ 都  ...

从这个意义上说,迷恋于“本本”的律师们,已经将自己等同于在法律江湖中觅食的职业武夫了。在他们看来,胡代国,以及宜宾的李建国们,就是抢夺了他们饭碗的武林异端。----摘自《三江周刊》记者都云的文章

 楼主| 发表于 2014-2-2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片子早就该抓了

发表于 2014-2-2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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