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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春律师:四川巴中市群乐中学马小川死亡案,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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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永春律师:四川巴中市群乐中学马小川死亡案,谁之过?

2013-11-08 21:25:07
关于马代庆、周桂容与群乐中学致其子马小川死亡赔偿案的法律意见

   据我们初步调查,群乐中学掩盖了关键事实真相,故意混淆马小川死亡的因果关系。事发前,据王涛及其他同班同学陈述,平时班上很多人翻窗户(见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马小川死亡卷宗办案人员对王涛第一次笔录第3页以及其他同班同学的笔录),该事实无论对该次责任事故形成原因的解释,还是对该次责任事故责任分担的论证都起着重大基础性的作用,可是《关于群乐中学初一·二班学生意外伤害死亡的调解处理协议》却说,“按过错责任划分,马小川负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过错,学校负有夜间管理的过错,但为了体现人道主义……”该行政调解如此欺瞒事实,避重就轻,惘顾法律,二原告实难容忍,本代理人现不得不作如下阐述:
   本来,和解合同上之所谓“让步”,是指当亊人为相对人之利益,而抛弃自已的利益或承认负担损失,当事人既可以就所争执或不明确的法律关系,限缩或放弃自已原来之主张,也可以以其他利益换取对方当事人对自已主张的承认。双方当事人的让步无须客观等值,当事人为相对人所作的牺牲,纵然微不足道,只要相对人主观上认为其与自已的让步等值,则应解释为有“让步”的存在。所以尽管本案二原吿打工往返旅差费、亲友误工费远不止这些,但本协议还是彰显了二原吿善意和解的愿望,这与对方故意隐去——王涛及其他同班同学陈述“平时班上很多人翻窗户”的事实真相,恶意规避自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鲜明对照。
   在我国,学校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的范围是学校从事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引起或遭受的损害。所谓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具体而言,根据中小学校是走读还是住读,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生上课期间、参加校内活动期间、课间休息期间、午休期间、吃饭期间、夜间睡觉期间。马小川人身损害明显发生于校内活动期间,显然群乐中学应当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一、群乐中学教室窗户玻璃不符合公共场所使用要求,破碎后会形成类似刀片样的锋利结构,其潜在伤人是必然的,其教学设施玻璃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显然的,而且学校没有适当安装防护栏也为在校人员穿越窗户提供了便捷,特别是明知“平时班上很多人翻窗户”,没有对初一新生及时进行警示教育,这即使对于一个普通的理性人而言,也知其之所为可能会发生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何况象群乐中学这样具有法人资格正规的办学单位,有充分的财政能力,有聪慧的公办教员,能找到适格的玻璃和防护技术安装人员,有充分能力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可却视而不见,其知情之举不仅构成恶意,其超过一般人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构成重大过失,且这种长时间的消极不作为,足以误导很多新生翻窗越室行为合理,象马小川这样的新生,还没有学过初级化学,对玻璃性状、硬度都无一个大致的了解,焉能强求其达到一般人一样的注意义务?
    二、既然马小川行为过失微不足道,群乐中学过错主观形态属于重大过失,西方法谚曰: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被吿的恶意和重大过失显属严重过错,比较法上还有强调行为人事后侵权人主观态度对损害程度的影响,(例如,日本法认为,由于在损害赔偿时,加害人的真诚与否对受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具有重大影响)。所以从再加上事故发生后被告未经公安机关侦查,并就第一时间通知被害人家属进行安抚便私自清理现场,这应不仅仅是决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而应是对侵权人加处惩罚性赔偿的情节。侵权人的恶意和重大过失致使通常水准的赔偿不足以让受害人得到抚慰。在本案,“抚慰”指的是死者近亲属由于该事件而遭受的精神打击应得到并不完全是针对其丧子损害补偿的金钱(死亡赔偿金)支付,“抚慰”的威慑应有助于群乐中学再次侵害行为的预防以及其规范行为,避免马小川类悲剧再次上演,同时,缓和由于群乐中学的重大疏忽给二原吿中年丧子带来的精神上的消极感受。
   三、精神损害缘于精神打击,精神打击是指自然人因精神上遭受严重的打击或者持久的刺激而导致的,独立于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损害的且非一般可容忍的可辨别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形式之一,是在侵权人承担物质性赔偿责任之后基于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精神抚慰,也就是说,自然人因受精神打击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抚慰金是一种法定之债。本案中,群乐中学对马小川死亡对其父母因受精神打击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具有法定清偿义务,而不是基于道义责任而产生的帮助,这应当与群乐中学于马小川死亡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受精神打击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而进行道义上的帮助有本质上的不同。本来,人生在世,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因他人造成的轻微精神不适、懊恼、郁闷、沮丧等天天都能遇到,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应当自已承受或化解,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浪费司法资源,但是本案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给二原吿造成了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致使二原吿因被吿的侵权行为很难再感受人世间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这种感受人生趣味的能力被剥夺只可能以精神抚慰的方式救济。
   四、的确,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说明,它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承担同中小学校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实行过失相抵,让中小学校不就其学生监护人的过失监督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群乐中学教学设施玻璃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没有适当安装防护栏,对事发起基础性作用,学校没有对新生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属根本性、基础性的原因,学校忽视了下晚自习后在校内约70分钟的有效管理,也属重要的直接诱因。从马小川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是不能充分理解并预见学校窗户玻璃有如此严重的人身安全隐蔽危害,再加之平时有很多同学翻窗进出,有关领导又没有专门警示教育,马小川对之行为几近合理信赖,或者说其对之行为过失微不足道。在校园侵权案件中,监护人往往对未成年人并没有充分的控制力,未成年人也并不一定是基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遭受损害,因此也应当避免在这类案件中以监护人的过失来作为未成年人与有过失减少其损害赔偿请求权[1],而况依据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本案马小川微不足道的过失不能成为群乐中学减轻本次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法释〔2001〕7号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群乐中学应当向马小川父母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评论来源于永春律师学术网其地址是http://wqwangyongchun.zfwlxt.com/
注释:


[1] 缪宇:《监护人过失与未成年人过失相抵》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13年8期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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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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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辩解意见,学校成了唐僧肉都想吃,死了学生是惨事索赔但也要讲道理和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3-11-9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律师——烂事的律师!!
发表于 2013-11-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乱说,一派胡言,狗屁律师,学了法律不知伸张正义,只知唯利是图,:@:@:@。我都不知道你这个律师证是怎么来的。教育不是万能的,你这么大的能力,你办个万能教育我看看。

发表于 2013-11-9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不要脸的烂律师。

发表于 2013-11-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3-11-9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11-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

发表于 2013-11-10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帖文的标题和文章所诉内容来看,王永春的辩解非常的偏激,1.马小春为什么要去桌子上行走?他平时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道德品质如何?作为马小春的父母平时怎么在教育孩子引导孩子的,文中忌口不谈,而一味的在指责学校的过错,这种辩解方法对一个从事法律的工作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按王永春的辩解论我举个例子: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钱财而数额巨大,最后被判重刑。那他的家人应该起诉1.他所在的单位和组织为什么要给他提供一个违法腐败的机会,2.起诉纪委为什么平时不对他进行有效教育和监管,他犯罪后所在单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吗?希望永春律师你或你的当事人不要在网上显示你的什么高论了,作为律师应该去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不是去诡辩骗钱。本人才学疏浅浅论望永春律师谅解。

发表于 2013-11-10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b]永春驴师:
我只是微微地问你几句,
一、你是否有合格的律师证?即便有,也很有可能是在成都某路边买来的吧?你一点常识都没有,关于马小川案,双方当事人已作协商处理,管你屁事,就算原告有异议,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的,一切依规依法,也用不着你个驴种在网上乱发杂音,你这行为是扰乱社会秩序,制造不稳定的违法行为,就凭这一点,足以证明你的素质差到何等程度,你可能是一个跑江湖的驴师吧??????
二、你凭什么说玻璃不合格?全国生产这样的玻璃厂家多着呢?大家都在用,你有资格说不合格吗?你的资质拿出来看看??????再问你,国家哪本法律明文规定了学校必须使用某种玻璃?你是驴师,你给我们所有学校的老师们说说看????????
三、学生平时爱翻窗户,有哪一次老师发现了没制止的,你说说看,你作为一个驴师,尽说屁话,老师对学生要像对犯人一样看管吗、那么多学生,那么少的老师,你能保证每时每分每秒都跟着每一个学生吗?如果能,你试试,猪头一个,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把你自己家那么几个人都管不好,还指手画脚说老师管几百人没管好,你以为老师是神仙,不吃饭,不睡觉,不屙屎?放你妈的狗屁!!!!!!!
四、你一个驴师,没人请你到法庭去打诉讼官司,吃了饭不消饱胀,没生意了,就到网上来打壶乱说,故意显摆自己有“才”,完全像个“二赶子”,你说是不是???????就凭这一点,你就不是个好东西!!!!!!
五、你个驴师,你知不知道,学校那时为什么教室不安防护栏?国家有明文规定,为了消防安全,学校建筑那是国家的,安不安,不能由学校说了算,有设计要求的,一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哪是你说的想当然呢,这一点,普通老百姓都明白,哪像你个驴师信口雌黄乱说哟,还自称律师,简直不怕丢你妈的脸,你把巴中律师们的皮臊完了哟!!!!!!!!!!
我们全体网民,强烈要求,巴中市司法局,严格审查王永春驴师的资格,严肃查处王永春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还学校一片净土,还玻璃厂家的声誉,还国家安检关一个公道,还全体网民一个安灵,还死者一片安静的灵魂!!!!!!!!!!!!
[b]

发表于 2013-11-10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永春驴师:
我只是微微地问你几句,
一、你是否有合格的律师证?即便有,也很有可能是在成都某路边买来的吧?你一点常识都没有,关于马小川案,双方当事人已作协商处理,管你屁事,就算原告有异议,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的,一切依规依法,也用不着你个驴种在网上乱发杂音,你这行为是扰乱社会秩序,制造不稳定的违法行为,就凭这一点,足以证明你的素质差到何等程度,你可能是一个跑江湖的驴师吧??????
二、你凭什么说玻璃不合格?全国生产这样的玻璃厂家多着呢?大家都在用,你有资格说不合格吗?你的资质拿出来看看??????再问你,国家哪本法律明文规定了学校必须使用某种玻璃?你是驴师,你给我们所有学校的老师们说说看????????
三、学生平时爱翻窗户,有哪一次老师发现了没制止的,你说说看,你作为一个驴师,尽说屁话,老师对学生要像对犯人一样看管吗、那么多学生,那么少的老师,你能保证每时每分每秒都跟着每一个学生吗?如果能,你试试,猪头一个,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把你自己家那么几个人都管不好,还指手画脚说老师管几百人没管好,你以为老师是神仙,不吃饭,不睡觉,不屙屎?放你妈的狗屁!!!!!!!
四、你一个驴师,没人请你到法庭去打诉讼官司,吃了饭不消饱胀,没生意了,就到网上来打壶乱说,故意显摆自己有“才”,完全像个“二赶子”,你说是不是???????就凭这一点,你就不是个好东西!!!!!!
五、你个驴师,你知不知道,学校那时为什么教室不安防护栏?国家有明文规定,为了消防安全,学校建筑那是国家的,安不安,不能由学校说了算,有设计要求的,一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哪是你说的想当然呢,这一点,普通老百姓都明白,哪像你个驴师信口雌黄乱说哟,还自称律师,简直不怕丢你妈的脸,你把巴中律师们的皮臊完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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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0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永春驴师:
我只是微微地问你几句,
一、你是否有合格的律师证?即便有,也很有可能是在成都某路边买来的吧?你一点常识都没有,关于马小川案,双方当事人已作协商处理,管你屁事,就算原告有异议,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的,一切依规依法,也用不着你个驴种在网上乱发杂音,你这行为是扰乱社会秩序,制造不稳定的违法行为,就凭这一点,足以证明你的素质差到何等程度,你可能是一个跑江湖的驴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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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你个驴师,你知不知道,学校那时为什么教室不安防护栏?国家有明文规定,为了消防安全,学校建筑那是国家的,安不安,不能由学校说了算,有设计要求的,一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哪是你说的想当然呢,这一点,普通老百姓都明白,哪像你个驴师信口雌黄乱说哟,还自称律师,简直不怕丢你妈的脸,你把巴中律师们的皮臊完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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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永春驴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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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凭什么说玻璃不合格?全国生产这样的玻璃厂家多着呢?大家都在用,你有资格说不合格吗?你的资质拿出来看看??????再问你,国家哪本法律明文规定了学校必须使用某种玻璃?你是驴师,你给我们所有学校的老师们说说看????????
三、学生平时爱翻窗户,有哪一次老师发现了没制止的,你说说看,你作为一个驴师,尽说屁话,老师对学生要像对犯人一样看管吗、那么多学生,那么少的老师,你能保证每时每分每秒都跟着每一个学生吗?如果能,你试试,猪头一个,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把你自己家那么几个人都管不好,还指手画脚说老师管几百人没管好,你以为老师是神仙,不吃饭,不睡觉,不屙屎?放你妈的狗屁!!!!!!!
四、你一个驴师,没人请你到法庭去打诉讼官司,吃了饭不消饱胀,没生意了,就到网上来打壶乱说,故意显摆自己有“才”,完全像个“二赶子”,你说是不是???????就凭这一点,你就不是个好东西!!!!!!
五、你个驴师,你知不知道,学校那时为什么教室不安防护栏?国家有明文规定,为了消防安全,学校建筑那是国家的,安不安,不能由学校说了算,有设计要求的,一切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哪是你说的想当然呢,这一点,普通老百姓都明白,哪像你个驴师信口雌黄乱说哟,还自称律师,简直不怕丢你妈的脸,你把巴中律师们的皮臊完了哟!!!!!!!!!!
我们全体网民,强烈要求,巴中市司法局,严格审查王永春驴师的资格,严肃查处王永春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还学校一片净土,还玻璃厂家的声誉,还国家安检关一个公道,还全体网民一个安宁,还死者一片安静的灵魂!!!!!!!!!!!!

发表于 2013-11-10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王永春驴师文中"西方法谚曰"的看法:1\从内容看,活生生的一个洋鬼子,不是中国人,讲的法律是外国人放的屁,可能是日本人!2\从语言表达看,还生活在古代,满篇"之乎也者哉"求都看不明白,就像是农村说的"列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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