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起因:2009年11月9日 我的老父亲母亲也就是本案的第三方邓安俊刘春容夫妇用自己起早摸黑,辛苦劳作积攒多年的血汗钱加上全家人的所有赞助购买了南部县太成房产开发的位于蜀北大道的“凯莱帝景”商住小区第2层营业房,其建筑面积为1156.86平方米。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缴纳了部分购房款,并到南部县房管局办理了备案登记,随后我们全家人又四处筹钱,甚至于在民间借高利息贷款向太成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3804103元并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事后也向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缴纳了该营业房的所有税费。在2011年我的老父亲母亲凭借其这10多年在南部家具市场积累的经验和资金花重金引进了中国最大的家具品牌“全友家居”入驻该房屋予以经营。并在2011年10.1号正式开业,这一点全南部县市民都可以证明。也就在2013年我读完大学刚毕业回到家法院突然告知高院终审判决下来了要我们撤离商场归还房屋,并张贴了公告10月18号撤离商场,听到这一噩耗我们全家人都傻眼了, 这里打个很好比方就是 一个人买了一个住房装修好了家具搬进去了都住进去2年了却被突然告知这其中客厅是属于他人的还叫这个人撤离出去,我相信大家都明白其中的道理。我们合法购买耗尽全家人的心血经营的商场却被告知其中有140个平方要撤出去,这简直是天方夜谭!!这时我们才知道原来李金花一直在和太成房产打官司一直打到省高院去了,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从一开始基层法院到高院3次开庭审理都没有通知我们到庭,作为直接利害人的第三方法院为何没有通知我们到庭?这也就导致了最后法院的错判漏判!!本案的原告确实在我们之前半个月缴了1万元定金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个预约合同,后来我们也看到了这份合同,合同上并没有注明是哪一间商铺,只写到“凯莱帝景商铺一间 面积140余平方“ 合同后也写明如李金花在规定时间之内没补足余款开发商可另售他人,另外如开发商违约可双倍赔偿违约金。省高院判决李金花胜诉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这里就有个问题:她和开发商履行合同是怎么履行呢?是非要执行房产吗?这一点我们后来得到了高院主审法官的解释,并有全程录音资料一份,也就是我们后来交给南部县法院的录音资料, 绝对真实可靠如若像李金花所说我们在作假我可以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从录用中主审法官说的很明白高院判决并没提到执行我们案外人的财产 至于合同怎么履行那是开发商和李金花之间的问题 绝对不可能牵涉到我们身上,为何下级法院在执行中非要来执行我们案外人第三方的财产?!这其中有什么猫腻??本来我一直认为本案的原告李金花李老师也是弱势的受害方和同为受害着的第三方我们一样,但李金花不断通过网络恶意诋毁我的老父亲母亲,说是我们勾结南部县法院院长,在这里我说一句天地良心话 我们全家人连黄海燕院长一面都没见过,甚至到现在我们都不知道他是男是女。更没有和法院的任何人员有过私下联系。李金花执意诋毁法院诋毁我们第三方是想达到什么目的?通过制造舆论压力借助不明真相的网民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
诉求: 这几个月我和我的老父亲母亲开始了漫漫的维权之路,从南部县法院到南充市中院再到四川省高院,既然当时你们各级法院没通知我们到庭我们就自己一步一步的重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路上看着父母日益增加的白发,我不禁感慨这个世界上公道去哪了?!我们所学的书本上的法律不是对所有人都是公平公正的吗?难道现实真的这么残酷?法律只是儿戏吗?!现在高院给我们解释让我们去南部法院立案状告开发商违约,为何南部县法院迟迟不肯受理?孰是孰非不是谁闹得凶谁会耍手段就能决定的,我相信一切在法庭上都会得到解决,我们也希望如果李金花是善意购买而不是早有谋划 她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法院的保障到时候找一个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李金花的损失由开发商来赔偿。但是开发商的责任不能推到我们第三方的身上,同为受害人的我们法院不能让这个受害者赔偿另一个受害者啊!我希望法院必定要公正审理 ,仔细权衡, 如何才能达到各方的和解, 把损失减到最小。由于第二层营业房是整体购买,现已投入两千多万元进行运营之中,如从我们所购买的房屋中执行140个平方给李金花,相当于正常人少了一支胳膊,这势必造成我们所经营的商场不能正常经营,由此导致我们全公司上下几十个员工的失业有谁来保障?这样更不利于我们所经营的全友家居的品牌形象,如对该争议房屋强制执行,将产生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么大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和赔偿,到时候我们又能找谁讨要说法?!在此恳请法院尊重我们合法购买该房的客观事实,尊重我们占有 使用 收益的客观事实。如若执意乱执行这势必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甚至引起更大的矛盾和纠纷。为了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会运用一切合法有效的途径逐级上访为我们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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