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政府的回复,我有如下几点疑问:
1 由渔池村村民委会员进行统筹和协调并进行了规划。渔池村召开了相关村民代表会和建房户会议,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和质量监督小组,与乡党委、政府一起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修建方贾能甫及村上干部说户主没有天天监工,房子就应该修建成那个样子,在此想问问,现在我要是在北京买房子,我是不是需要去北京天天守着工人去买材料,施工呢?再者,没有户主的监工,还有业主委员会和质量监督小组,与乡党委、政府,为何全程监督还出现如此严重的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2 换房情况: 要求换房首先是村上提出,我们在退款请求被无视后,被迫选择,谁原意现此情况后还继续居住那呢。
3 换房被迫答应后,是否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解决此事,政府在隐瞒所换房屋的真实情况下欺骗性的让我们换房,对原户主以及我们都是巨大的伤害。(如若政府所说 该区房屋属于自建房,那所换房屋就属于另外一家人的自建房,在没有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售,是否违法?)
4 乡人民政府责成施工建设方请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如属危房,将进行拆除或整改,以确保老百姓的利益不受损失。 请问亲爱的父母官,既然如此重视该问题,作为一个高效能的政府,房屋鉴定一天即可完成,我们今天就期待你们的回复(房屋我们也是有图有话有证据有真相的)
5 合同明确规定, 2013年8月30日未能交付按照标准修建的房屋,将赔付双倍的进度款, 在此你能保证让相信你的老百姓的利益不受损失吗?
6 政府统筹建设,修建方也是政府统一安排的,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我想政府肯定是不应该包庇修建方的,应该迅速的为老百姓解决此问题,让我们交款的时候政府工作人员是非常积极的给我们打电话让交钱,这种办事效率是否也应该在出现问题以后继续保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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