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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镇庙小学代课教师张淑琼意外死亡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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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7月4日上午,镇庙小学代课教师张淑琼从花丛镇街道新居返回农村老家的途中,因骑电瓶车不慎摔至公路边坎下,致当场死亡。7月5日上午,学校领导及时与其丈夫周勇及子女一起商议善后事宜。学校决定按在编教职工死亡规格进行慰问,并安排在校的班子成员到家中慰问和悼唁,其亲属同意学校意见。同时,学校向上级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7月5日下午,周勇带领其亲属到恩阳区教科体局找领导,要求按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学校多方咨询,按有关政策,张淑琼的意外死亡不属工亡。

  2013年7月3日上午,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期末总结会,并宣布放假。学校没安排张淑琼暑假期间的任何工作。张淑琼的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致死,按政策规定不属工亡。

  但死者丈夫及其亲属强烈要求学校按工亡进行赔偿,并对学校派去慰问和悼唁的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进行围攻、殴打,致使工会主席至今仍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学校全体教职工对张淑琼老师的意外死亡表示深切哀悼,同时我们也呼吁依法处理善后事宜。

                                                                                                              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镇庙小学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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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2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一人一个版本    不知道谁是谁非

发表于 2013-7-10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劳动合同法7月实施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宏观经济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刘熠2013-06-25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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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近半年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陆续开设培训班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厅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各界反应

新政严格实施难度较大

“今年7月1日起,你们单位要开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吗?”昨日,网友“旺达”在BBS上的“一呼”,引来众网友纷纷跟帖回应。“今天碰到一个熟人,做派遣工被单位辞退了,昨天派遣单位竟然打电话来说有补偿金。所以查了下劳动法,居然今年要实行新的劳动法了,就是专门针对派遣工的,实行同工同酬了,真好。”

同“旺达”一样,大多数人对此满心期待,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对此,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认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然而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有网友指出,一些国有单位的编制控制特别严格,不少单位的工作运转又依靠劳务派遣人员。在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而新政在“辅助性”岗位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把其范围扩大化,使用期限也应有所限定。

昨日,记者浏览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网站发现,不少网站仍铺天盖地显示着“派遣至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某某著名电子厂诚聘普工、临时工”等招工启事。招聘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岗位都是“长期工作”,对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他们似乎并不在意。

广东做法

企业派遣工超20人且超10%要备案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广东就出台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规范劳务派遣。

根据当时的规定,广东已提出“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提出了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并且要求“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为确保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配合人社部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制定工作,今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基本原则、考虑因素、核定范围、测算标准、过渡措施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随后又陆续举办了4期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

“我们在省厅官方网站开设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专栏,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5月30日前均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登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及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措施,便于公众正确理解新规定。”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全面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清理整顿劳务派遣,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台账,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目前已做到许可一家,备案一家,监管一家。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实行年度核查,凡是未能通过核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将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人社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政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发表于 2013-7-10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算哪根葱?凭什么就要相信你说的!(按在编教职工死亡规格进行慰问)此话听起来有点别扭!

发表于 2013-7-11 0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死者亲属发的帖子,也阅读了学校发的相关情况,觉得,这位代课老师意外事故确感悲痛,但这种情况不属工亡的确在理,还将去他家慰问的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打了,那就不对了哟!我认为学校出于同情,补偿点就够意思了!

发表于 2013-7-11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这么回事,同情死者及家属,但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解决善后问题。
发表于 2013-7-11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3-7-11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些人的良心被狗吃了?
发表于 2013-7-11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河YI点 发表于 2013-7-11 07: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原来是这么回事,同情死者及家属,但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解决善后问题。

怎么能信这些话,学校发出来的能信么
发表于 2013-7-11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滚龙 发表于 2013-7-11 00: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看了死者亲属发的帖子,也阅读了学校发的相关情况,觉得,这位代课老师意外事故确感悲痛,但这种情况不属 ...

你唱的是什么脸。

发表于 2013-7-1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母亲讨公道 发表于 2013-7-11 07: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唱的是什么脸。

真相,求真相。假期回家路上出事应该不是工亡。

发表于 2013-7-1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期回家路上出事应该不是工亡。

发表于 2013-7-1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死者表示沉痛哀悼!但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解决善后问题。

发表于 2013-7-1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解决

发表于 2013-7-1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死者表示哀悼,但这不应该算是工亡吧!纯属个人意外哟!

发表于 2013-7-1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3-7-1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分走人  

发表于 2013-7-1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没有人敢管这事了!动不动打人!死者亲属只有自己好自为之了!节哀!从学校发的帖子看,不是工亡!这点儿也太差了!真可惜!学校这下安逸了,也没有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了!死者亲属只有靠自己解决困难了!

发表于 2013-7-1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动不动就打人,看来谁也不敢解决这事了。只有死者家属自己解决了!节哀!在家放假后死亡,又算不上工伤!学校的点儿怎么这么好?死者亲属只有好自为之,学校对其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了!

发表于 2013-7-1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天里好 发表于 2013-7-11 15: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动不动就打人,看来谁也不敢解决这事了。只有死者家属自己解决了!节哀!在家放假后死亡,又算不上工伤!学 ...

真相何在,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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