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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的巴中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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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揭巴中邮政黑内幕

 

一、非法大量使用劳务工几十年,从不签订劳动合,其劳务工,代办员人数占总人数的60-70%。

二、劳动法实施11年了,2005年才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名义给这批人(指劳务工)买了交费率最低的养老保险,且员工每个月自己还得交80元。医疗保险至今不办,更不用提什么法律硬性规定的其它的保险了。

三、非法收取这批人的风险抵压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几十年来一分钱的利息也不结,并直接说这笔钱没有利息。

四、同工不同酬。所谓部分正式职工违法乱纪,工作长期不在状态,但个人所得从来就比这批人员(指劳务工、代办员)高得多,福利待遇应有则有。而劳务工、代办员既无劳保,又无福利。分任务时,任务是平等的,报酬劳务工、代办员折半。

五、邮电分营后,邮政一穷二白。是这批占60-70%的劳务工、代办员无节假日,无星期天,无亲无戚、无病无痛的工作,创造了今天邮政的辉煌,而正在此时,邮政的决策者们又非法将这批人一脚踢开卖给劳务公司,推卸一切责任。

 

我们强烈请求司法和舆论援助,并强烈请求各级政 府出面干预,以求解救这批现代中国"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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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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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7-11-2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公正到哪里去了,这些明存实亡的所谓法律到底该约束谁.司法用了纳税人的钱,在干什么?

这样光天化日之下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领导到底该管哪些事,请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弱势

群体的利益,以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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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11-2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投诉举报的时候一定注意,提供详细的事实依据上来。

否则我们无法根据举报内容要求相关单位核实调查。

发表于 2007-11-26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么"黑"吗?

发表于 2007-11-2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言真实。邮政局领导是冷血,不懂法。我们通江邮政局40几号人,有几年到三十几年的,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工伤保险,没有失业保险,没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种依法应缴的保险金。更没有节假日,没有加班工资。和其他工人同工不同酬,。更有甚者对我们进行欺骗,恐吓,威胁等万般手段逼我们签定什么与派遣公司的合同。请问邮政局领导:你们是人吗?懂法吗?和谐社会我们和谐吗?

   说什么是上面搞的,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把我们摔出去,你们忍心吗?我们是18岁左右、健康的身体、充满幻想的年龄到你单位,为邮政局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现在我们老了,连最基本的养老金都没有,你们是人吗?懂法吗?

   更不用说你们的亲戚怎么成了有养老保险的员工,我们在邮政局工作的人是“猪”,我们的妻子,老公,亲朋好友可能不是“猪”。到时候无论在北京还是成都可要你们变“猪”的,不到时候我们不会说话。但也请通江,巴中和省邮政局的猪领导不要把我们随意打发。并呼吁所有的邮政职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再怕他们了。因为他们不懂法。

发表于 2007-11-27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7-11-26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司法程序!

发表于 2007-11-2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忍心吗?我们是18岁左右、健康的身体、充满幻想的年龄到你单位,为邮政局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现在我们老了,连最基本的养老金都没有!!!!!!!!!!

发表于 2007-11-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公正到哪里去了,这些明存实亡的所谓法律到底该约束谁.司法用了纳税人的钱,在干什么?

这样光天化日之下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领导到底该管哪些事,请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弱势

群体的利益,以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发表于 2007-11-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公正到哪里去了,这些明存实亡的所谓法律到底该约束谁.司法用了纳税人的钱,在干什么?

这样光天化日之下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领导到底该管哪些事,请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弱势

群体的利益,以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发表于 2007-11-27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老是邮政局的问题,难道就没人管吗?

发表于 2007-11-2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1-27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雷锋楼主你好,辛苦了,我们永远支持你。

发表于 2007-11-2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解读 解除合同不能胁迫职工提申请

  刘家强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变相迫使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按《劳动法》规定,当职工出现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这种解除行为是无效的。

  如果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单位不能要求职工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目前个别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不符劳务派遣条件以后面临整改

  刘家强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明显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将职工批量转入了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将面临整改,最终可能还得与批量转出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从其他用人单位转入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职工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职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处理办法,并征得职工认可。

发表于 2007-11-27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发表于 2007-11-28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确实,我会一直关注的!

发表于 2007-11-2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农民工申冤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名李轩均,男,50岁,家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区紫岩乡四村八社。2005年西充县西碾乡九村修村道公路铺片石,由一村朱继银承包该工程。因朱继银无爆破资格证和爆破机具,雇用我为装药燃放的爆破员,并租用了我的机具,租用资金和工资按每立方米2.2元的工作量计算(已签订做工协议)。同时朱继银还雇请了临工李轩勇等人。由于久雨后爆晒,土方裂缝滑落,将李轩勇砸伤(当时有老板朱继银在出事地点指挥),送去医疗住院治疗用去8万余元。由于李轩勇和我有旧仇,他在起诉时竟把我诉为赔偿责任人。在西充法庭审判时,他们二人又串通一气,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朱继银为西充法院提供金钱吃喝(有证人),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关系。西充法院一审和再审判决强加我为主要负责人。本人不服,已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怕他们对我的案子冤中再冤,故此,央求各级领导主张公道,伸正气。我的理由如下:

一、西充法院在一审初审及再审中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1、九村村委会与朱继银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因朱继银个人没有资格承建村道公路修建工程,该合同无效。

2、朱继银与李轩均签订的《修建西碾乡九村村道公路的片石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不是李轩均与朱继银的片石买卖合同,实质是朱继银雇请李轩均从事爆破员的装药、燃放等爆破员职责内的工作。付款方式按工程量计算。从付款金额看,并非是买卖片石的价格。所以朱继银与李轩均是雇用关系。

二、西充县法院在一审初审、再审中对李轩勇与朱继银、李轩均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认定有错。

李轩勇在一审初审时说不知是谁在雇用他,未承认自己是朱继银雇请。在再审时明确承认是朱继银雇请,并从朱继银与李轩均的协议看,杂工由朱继银提供。由以上可认定李轩勇为朱继银雇请,所以李轩勇与朱继银之间是雇用关系,李轩勇与李轩均同为雇员。

三、责任主体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因为九村村委会明知朱继银无资格而将工程发包给他,九村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主体是朱继银承担赔偿责任,九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四、李轩均与朱继银签订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无效。

五、先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西充法院在本案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且采用对我人身拘留的强制执行,显属错误。

我有以下几点冤无处申:

1、李轩勇公报私仇。对于此案与我无关,不应该把我视为责任人。

2、老板朱继银和李轩勇串通一气,拉关系提供吃喝,西充县人民法院、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两院关系沟通,对我进行冤案迫害。

3、我向南充市检察院提起诉讼后,西充法院办案人公然谩骂说:检察院算老几,管不了我法院办案。仍然坚持原判。

4720我领到判决书后,明知我为冤案,我已上诉。26日西充法院逼迫我交壹万伍仟元,我没钱交就在拘留证上签字(因我没钱,只有签字),将我进行非法拘留8天(拘留第8天时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知道后,叫立即放人),给我精神和身体带来严重摧残。

5、因冤案赔偿数万元,两年内为申冤耗尽家里资产,加之被拘留等,现在连累到两个儿子因家庭经济、名誉受损而无法结婚。我的父母已80多岁,体弱多病,无人俸养。因我为了昭雪,四处奔波,债务累累,给我及家人造成痛苦。

据此情况,西充县法院涉嫌错误判决,把责任强加于我,纯属司法腐败。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七大”胡总书记讲话的有关精神“要认真深入反腐工作,认真做为好民情民意的工作”的同时,为我伸张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以挽回我家庭重大损失。否则,我将上诉到国务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谁来承担呢?

呼吁!哀求!泪下!

祝领导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无辜受害者:李轩均(0817-4438344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希好心人帮我,给予我法律上的救助,必定感谢!!!

发表于 2007-11-30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巴中经验! 巴中现象!

发表于 2007-11-30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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