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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 南部县县委、政府歧视转业士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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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兵役法》第61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之规定,在待业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可是我们这么多年来没有见到县委政府发给我们一分钱的生活补助费。四川省委、政府领导:何书记、陈县长在我们全县人民面前讲 “五有爱民”。难道就是以这种方式在关心关爱我们吗?还是只讲空话,不抓落实?
尊敬的四川省委、政府领导: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61条,第十二章、第74条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第29,30,32,33,35条以及 川府发[2013]10号文件之规定,我们是符合安置工作岗位对象、也是符合安置条件的。(川府发[2013]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自谋职业。
民政部下发关于自谋职业的文件要求必须是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先写申请,然后与政府签定协议,而后再去公证处公证生效,最后才是发放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自谋职业证。我们一没有自愿,二没有写申请。他们为什么非要我们领钱货币买断?而且还有五六万的空差。
尊敬的四川省委、政府领导:恳请你们依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川府发[20013]10号,《刑法》第九章第397、399条,《党章》《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党纪律检查条例》《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帮助我们维护军人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南部县委、政府领导特别歧视我们转业军人,落实和执行上级政策文件不相符)
我们的要求是:
1、按照上级文件解决我们的工作岗位。
2、解决待业期间的最低生活补助费,并全额发给我们。
3、解决待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4、解决待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内容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人:杨慧15082792931蒲建宁18990869966李清平15908274068黄先伟15881737596贾亮15182983185赵尚荣1588262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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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省民政厅安置处!:handshake

发表于 2013-6-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修礼这是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行政乱作为。南部县怎么年年会被评为先进哟:curs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6-24 17:57
南部县政府没有一个好东西,当兵十几年实属不易,转业回地方被“一刀切 ,中央给南部县的安置名额,全被南部县政府部门的一把手拿去安置他们的二奶、情人,子女、、、、美其名曰:考聘!让国家的《兵役法》惨遭亵渎,中央文件被肮脏践踏,南部县政府凌驾中央之上,国务院,中央军委只是南部县政府掌中玩物!南部县政府色胆包天、可耻的行为,必将沦为千夫所指,万世唾骂、、、、、、战友,坚持上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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