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公安局、盐亭县农业局、盐亭县城管局关于城区相关道路限制部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通告》(盐公告〔2013〕2号)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网友们对此很关注,特别是《抗议“禁摩令”-----律师看法(转贴)》从法律方面提出了一些看法,也体现了公民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下面,我们对照《抗议“禁摩令”-----律师看法(转贴)》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来分析和判断,可以认识到我县准备实施的交通限行规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当然,决策会给部分公民、商家造成一些不便,但不会构成对他们合法权利侵害。
一、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盐亭县公安局、盐亭县农业局、盐亭县城管局2013年3月4日的《通告》第5条第2款规定“新购、年检、入户的摩托车和拖拉机需经过禁行区域的,凭相关手续通行”,意思是如果车主要上户,即办理登记,是可以在禁行区域通行的,《通告》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所以,我县在城区相关道路限制部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是根据县城区道路通行的实际情况做出的,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公众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国法律规定每个机动车驾驶人都要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方能从事机动车驾驶。但是,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并不意味可以不受法律法规约束,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铁轮车、履带车驾驶人不能认为他取得了驾驶证,有驾驶资质就可以不遵守这项规定。所以,从行政许可来看,即使取得了某一方面的行政许可,也要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实施,同样,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通行也必须服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部门的指挥和管理。
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来看,该法第二章对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列举,但是,从我县在城区相关道路限制部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来看,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9条的规定,虽然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在县城道路通行受到一定限制,然而并不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如:抽烟的公民是香烟的消费者,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难道这项规定就是对香烟消费者权利的侵害吗?同样,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作出在一定区域限制部分机动车或其他车辆通行的决定,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县在城区相关道路限制部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后,从财产权利上讲,这些被限制通行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主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
当然,我县在城区相关道路限制部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实施后,肯定会给我们的部分车主造成通行习惯上的不方便,也会给一些经营户的经营活动造成暂时的影响,但是,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出限行决定的目的是好的,决策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从长远看对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区居民生活环境以及盐亭的发展都必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广大市民和网友能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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