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赵发红,家住冕宁县惠安乡沙坝村三组,电话:15828762665,2010年11月10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因报名参军,去冕宁县城照相。在途中(解放桥处),被开往冕宁县大桥镇宁源迎亲的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局(地震办)号牌为川T16085的车辆将我的左大腿撞成5公分长的严重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同伙铁小兵顶包(事故发生当时铁小兵并没有坐在川T16085号车上),铁小兵用彝族话叫肇事司机逃逸,由自己承担责任。冕宁交警队接警后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做了询问笔录,可对当事人和现场群众反映“肇事者逃逸,铁小兵是顶替人”的事实不闻不问,事后不予追查真正的肇事者,致铁小兵顶包成功,逃逸的肇事司机至今逍遥法外。不仅如此,交警办案人员还故意隐瞒肇事车辆川T16085的信息,车主石棉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局(这是一年以后我们才知道的)一直深藏不露,在我治疗的关键时期,时常发生医疗费用中断,医院减停药,导致我手术治疗1年多,仍然骨不愈合。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冕宁县交警队称:“车主没有钱为我交医药费,你自己要医就医,不医就自己出院治疗”,加之我家中为给我治疗欠下了许多的债,再也无力借款付住院医疗费的情况下,医院停止了治疗,我的骨折未治愈就逼迫出院回家进行简单的后续治疗,经司法伤残鉴定,造成了我8级伤残。我现仍双拐不离,生活不能自理,父母细心照顾我的同时,还要为我四处借钱治疗,再次手术的费用也不知何时能筹借到,痛苦的我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个血气方刚的青年,到了如此地步,怎不叫人揪心?
事故发生后,冕宁县交警队出警人员对事故目击者证言、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于不顾,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不去检验鉴定,不去认真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和查出肇事后逃逸的驾驶员,而是在冕宁县人民政府个别县领导的打招呼干预下,臆断顶替人铁小兵是当事驾驶员,贸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冕公交认字【2010】第33号), 该认定书,严重违背事实真相,主观性极强,缺乏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我出院后,县交警队进行了两次损害赔偿调解,但因交警队事故处理人员故意偏袒肇事方、不认真进行赔偿调解,就武断地下达了“调解终结书”。这是典型的以权压人、以权压法,权力成为了他们包庇罪犯和损害人民利益的法宝,当今社会难道就没有正义,公平、公证?
我深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便于2012年3月9日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法院追究肇事后逃逸的驾驶员和顶替人铁小兵的法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诉状 。可是我们在付清一审法院诉讼费后,办案法官还向我索要大笔办案交通费,我因经济困难,只筹借交了1000元,未满足其要求,法官十分不高兴。在庭审中,法官没有对冕宁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材料进行法庭质证和依法审查,就盲目采信,对被告方的举证不质证,不审查就予以肯定,并设法为铁小兵开脱;对我多年居住在城镇等事实举证不予认可,对我的证人证言、举证置之不理。最后不依法断案,作出了显失公平,公正的错误判决,让肇事逃逸的驾驶员至今逍遥法外。我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上诉状递交到县法院后如石沉大海,3个多月杳无音信,经查我的上诉状不知为何被扣压在了县法院。农民真的就这么好欺负吗?公理何在? 于是我便于2012年12月26日,如实的向凉山州州长反应了情况,且于2012年12月27日接到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于2013年1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不依法断案,帮助肇事方隐瞒事实正相,我于2013年1月4日,向中级人民法院移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法院调取收集以下开庭的证据材料:现场图片,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从冕宁观音岩大桥至解放桥间的监控视频资料)检验、鉴定,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草图,报警录音等证据。可中级人民发院却以他们没有权利调取证据为由,而不对冕宁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错误责任认定书进行法庭质证和依法审查,就进行民事赔偿,这是不合法的。 我在上诉状中已写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追查肇事逃逸司机,将其绳之以法,同时撤销冕宁县交警大队认定的错误责任认定书;可是二审法院不依法断案,最后二审法官于没有权利查清案件事实而休庭。
法官的职责何在?宪法何在?法律何在?公平、公正何在? 综上所述,请给位网友帮出出主意,也希望有关部门能为老白姓做主,查清案件事实,查出肇事逃逸司机,将其绳之一法,追究顶包人铁小兵伪造证据和包庇罪犯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冕宁县交警大队,冕宁法院有关人员办假案、办黑案,致受害人终生残疾而得不到赔偿的法律责任;依法撤销冕宁交警大队作出的错误的“冕公交认字【2010】第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冕宁法院有失公平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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