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杨娟,女,汉族,住蓬安县锦屏正南街18号,从2001年3月至2012年2月一直在蓬安县电信公司锦屏电信营业厅上班。于2012年2月29日被蓬安电信公司在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无故解聘。 我多次找电信公司解决无结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省长信箱进行投诉,2012年3月26日省长信箱转至蓬安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受理,本人又多次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与电信公司劳动纠纷一事的实际情况,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以种种理由推托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蓬人社局字[2012]05号)。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蓬安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时发现蓬安县电信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9月通过伪造个人工商户设立申请书和委托书办理我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侵权行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有添加询问笔录行为,在案件审理期间我向法院提出对2007年9月20《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书》和委托书两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求实鉴[2012]文鉴2957号,申请书和委托书两处签名均不是我本人所写。 经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书(2012)蓬行初字第8号判决蓬人社局字[2012]05号不予受理的决定撤消生效后,再次找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被拒门外,找到劳动仲裁后又以不符合条件作出蓬劳人仲不字(2012)7号。难道人社局可以无视法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嘛? 综上所述:我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又给蓬安县监察局行政效能办递交了材料,后在2013年1月底由劳动局的相关负责人组织了简单一次电信局的领导同我三者面谈无果的谈话,至今也没有对电信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和给予任何回复,望各领导部门给予核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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