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现将我市2007年春季公办学校收费公告如下: 一、巴中市城区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巴中市城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一费制”规定标准执行。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杂费140元、课本费75元、作业本费15元,3-6年级信息技术教育费30元,城市小学托管费按市、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但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初中每生每期杂费180元、课本费155元、作业本费20元、信息技术教育费40元。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收杂费和课本费。
二、南江、通江、平昌县城公办学校和巴州区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78号),南江、通江、平昌县城和巴州区农村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按“一费制”规定标准执行。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课本费75元、作业本费15元;初中每生每期课本费155元、作业本费20元。此标准为开齐课程应购买教科书的最高限额,学校每学期末应据实结算,节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对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家庭学生免收课本费。
三、南江、通江、平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南江、通江、平昌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学校只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其标准:课本费小学每生每期预收30元、初中每生每期预收课本费65元,每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期预收15元、初中每生每期预收20元,每学期据实结算,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如需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对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家庭学生免收课本费。
四、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按市、县(区)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未住校学生住宿费。
五、公办高中学费、择校费及其它收费标准
(一)一般高中每生每期学费280元;市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学费340元;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学费460元。
(二)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标准执行,但一般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市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500元;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500元。
(三)公办高中的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但不得收取早晚自习费和高中一、二年级的补课费。
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有关问题
政府委托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定补。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对就读的义务教育学生不得高收费,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未受委托但按公办学校标准收费(或低于公办学校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政府按标准实行补助,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七、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
1、除上述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不准统一征订或使用教辅资料,严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学习用品,严禁销售部门和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存车费、蒸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开支,应列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4、取消借读费收费项目。
八、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中,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向学生收取费用的特长班、实验班、补习班、竞赛班等。
2、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教师在本校内自愿为学生补课的,经学校批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在开学收费前,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纠风、监察等部门,要对学校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举报电话:5260311 5255529 5265397 12358
请该校认真学习一下文件精神,并请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