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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惊天奇案,诈骗500万判3年缓刑,阆中法院惊现两份天怒人怨的丑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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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惊天奇案,诈骗500万判3年缓刑,阆中法院惊现两份天怒人怨的丑陋判决书
阆中开发商张朝国一房多卖,超过40户、骗取钱财超过500万元、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造成数十户受害人一辈子买不起房子。阆中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但阆中法院只判决3年缓刑。请问这是腐败还是枉法乱判?。
案例对比:一房多卖 判刑12年处罚款5万元,网络连接:http://roll.sohu.com/20120801/n349509762.shtml,阆中一房多卖诈骗500多万,判缓刑,大家心知肚明。                  
阆中法院重罪轻判后,当事人不上述,检察院不抗诉。张朝国出狱不但不感恩,反而轻信一些社会烂律师的话,充当“农户和蛇”中的毒蛇,反告替他拿500万解围的鑫龙公司,说鑫龙公司名下正准备开发的阆中商城路33号地块是他以鑫龙公司名义买的,但《转让合同》、《规划许可》、《土地登记证》等一切手续都是鑫龙公司的,也是鑫龙公司出钱买的,张朝国未出一分钱,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是他的,这本是非常荒唐的举动,连法盲和文盲都知道他一定会输官司,鑫龙公司当时并没在意,只相信如此明显的官司,法院无论怎样维护张朝国,也不可能违背事实而乱判,但鑫龙公司万万没想到:阆中法院仅凭张朝国找来的几个证人,然后不依照鑫龙公司的有效证据,以推理的形式就判张朝国赢了官司,这种丑陋、荒唐的判决真是天下奇闻,鑫龙公司只得上诉到南充中级法院,寻求公正判决。鑫龙公司为顾全阆中法院的形象,本不愿讲这种司法丑闻在网上发布,但据一些有良知的人士提醒:既然阆中法院都可乱判,不排除张朝国会到南充中院去腐败法官,一旦南充中院再乱判,鑫龙公司将无处喊冤,只得将阆中法院的两份荒唐判决在网上发布,求社会来公正评论。
阆中法院第一份荒唐的刑事判决是人神共愤
张朝国在公园路南街一套住房就卖过4户人,骗取现金超过30万,共骗了40户人,阆中检察院确认张朝国诈骗500万,但阆中法院只拿两户人来认定他骗了13万元,只判他3年缓刑,这其中连文盲和法盲都晓得是在包庇罪犯而乱判,阆中法院的法官不是法盲也不是文盲,但为什么要这样判呢??这样的荒唐判决,简直是人神共愤,民怨载道,张朝国一房多卖打的收条,签的合同,这么明显的证据,都不算诈骗,这其中没有腐败,连鬼都不相信。
见(2011)阆刑初字第24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36月至200610月期间,被告人张朝国以阆中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在阆中保宁街道办事处公园路南街开发商住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对外售房收款,并且逃避公司监管不将售房款存入阆中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在明知该项目中同一套住房已被自己出售或已抵自己欠款的情况下又重复对外售房收款共计14套,骗的受害人赃款139.268万元。(二)2006年初至2007年末,张朝国在未办理商城路33号商住楼项目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无力开发,虚构事实违法以项目名义对外售房,骗取24户人现金370.348万元。以上共计诈骗受害人509.616万元。阆中法院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所指控的张朝国合同诈骗的500多万元的赃款去向,仅证明张朝国购房开支18万元,为其女当兵开支几万元的事实。最后阆中法院本院认为,认定两户受害人计13万多元是张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的其余指控不能成立。对于阆中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不理,便判处张朝国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随便找几户受害人受骗就超过70万:13万元的背后连鬼都知道有问题
受害人一、杨XX,阆中市裕华乡人,20037月,他以700/平方米的价额向张朝国支付8.82万元(全是银行贷款)购得阆中市公园路南街502126平方米住宅一套,20067月才知道张朝国已将此房已卖了3户人。现在这样的房子已超过50万元,他和其他受害人一样终身在城里买不起房子,长期租房子入住
受害人二、谢XX,南部县火凤乡人,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200312月,当时房价才560/平方米,她一次性付给张朝国6.5万元订购阆中市公园路南街2单元501120平方米住宅一套,但2006年,谢XX去找张朝国要房子时才知道,张朝国已将此房卖了4户人。目前这样的住房已接近50万元,导致她终身在城里买不起房,靠打工10年积累的6.5万元本钱至今都没收回。
受害人三、陈XX,阆中五马乡人。2005年,她以1060/平方米的价额向张朝国支付12万元购得阆中公园路南街115平米住宅一套,接房时才知道,此房已卖给别人,他至今连房款都没退回。
受害人四、汤X阆中沙溪街道办事处人,2005年花12万元购得阆中公园路住宅103平方米住宅一套,2006年接房并开始装修,但在装修过半时,因张朝国将此房卖给别人了,被别人天天来打架,他打不赢,只得连装修费都不要而放弃,当时才知道自己房子是用于拆迁安置的还房,张朝国悄悄将安置还房户的房子一房四卖,自己还花了近10万元的装修费全都打水漂了。
受害人五、海XX,阆中保宁镇人,2006年向张朝国支付34万元购得阆中商城路人民银行附近住宅120平米、门面50多平方米,约定2007年交房,但截止今日,他所购买的房屋土地上还是没拆的老房子。
第二份荒唐的民事判决更是遗臭万年
阆中政府和法院联系会议决定:谁出钱帮张朝国解决受害人的问题,谁就开发阆中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在判决书中也说明是鑫龙公司出钱解决了受害人问题,法院也认可土地由鑫龙公司开发,但判决时确自己打自己耳光,阆中法院仅凭张朝国找来的几个证人,然后不依照鑫龙公司的有效证据,以推理的形式就判张朝国赢了官司,将该地块荒唐的判给张朝国,导致鑫龙公司将受害人问题解决到80%时,不得不停止,惹得阆中民怨载道,这种丑陋、荒唐的判决,这其中有无腐败,同样连鬼都不信。
见(2012)阆民初子第55号《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择要,原告张朝国出狱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已登记在鑫龙房产公司名下的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和原告与第三人郑恩伟合同(土地)买卖关系成立,阆中法院查明,阆中法院和各部门开联系会议,决定由鑫龙公司替张朝国还购房款,商城路33号地块由鑫龙公司开发,最后认为2005719日,第三人郑恩伟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位于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国土使用权。2006527日,他与四川鑫龙房产公司签订协议将取得的地块进行转让,其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从形式上看,第三人郑恩伟将阆中市商城路(200533号地块是是转让给了四川鑫龙房产公司、所办理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向阆中市恒立房屋拆迁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均是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和交纳的。但鑫龙公司两届法定代表人均证实,当时公司允许员工以投资人的身份到国土买土地,后以鑫龙公司名义到建委办理建房手续,只给公司缴管理费。本院确认,2006527日,郑恩伟将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转让给张朝国。张朝国以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向阆中市恒立房屋拆迁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虽然鑫龙公司代原告张朝国偿付了部分债务,但不能据此否认郑恩伟实际将该地块转让给了张朝国的事实…  …。原告诉请确认(2005033号地块的建设用地归原告,不符合《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朝国是20065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被告四川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签订的《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转让协议》中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实际受让人,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再一个链接:阆中开发商“一房多卖”告破追回320万骗款,判决9年,http://cd.qq.com/a/20100302/004030.htm
人民的忠告:南充市一县级法院法官勾结当事人(一私人学校长)诈骗某国有单位千多万的国有土地,当事法官、律师、校长,还有二审的某某人都还在监狱,请南充法院们不要再跟学这伙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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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一县级法院法官勾结当事人(一私人学校长)诈骗某国有单位千多万的国有土地,当事法官、律师、校长,还有二审的某某人都还在监狱,请南充法院们不要再跟学这伙犯罪团.

发表于 2012-11-1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法官不是法盲或文盲,这是典型的涉嫌腐败

发表于 2012-11-1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这样不公,这是法院将百姓逼向上访之路,如此判决,寒心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阆中法院对张朝国土地确权案荒唐判决的几点看法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阆中市鑫龙房地产公司和被上诉人张朝国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提起上诉,本案虽已开庭待判,但上诉人除《上诉状》和法庭上的陈述辩论所阐述的观点外,上诉人将一审法院柱法裁判的有关情况向二审法庭和有关领导作出强烈反应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6年5月27日本案第三人郑恩伟与上诉人签订了《阆中市商城路[2005]0033 号地块转让协议》上诉人按约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后,2011年11月18日,与《协议》无任何关系的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定[2005]033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2012年5月2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以[2012]阆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地块转让协议》的地块实际受人是被上诉人张朝国,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此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一审判定被上诉人是该宗讼争土地的实际受让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判称:从形式要件看,第三人郑恩伟将阆中市商城路[2005]0033号地块是转让给了四川省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向阆中恒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均是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的。该判称只敢认定上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部分义务,不敢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举出的阆中市人民法院阆法发[2011]36 号生效文件认定的上诉人为被上诉人退还诈骗受害人赃款2133420元。该法院文件才作出“依照联席会议决定,由上诉人鑫龙公司开发该讼争地块”等事实,事实上,上诉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2、一审判称:“认定上述事实有徐立新和苟祯伟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还堂而皇之地称:鑫龙公司两届法人代表均在张朝国刑拘期间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证实。公然否定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公诉机关将徐立新、张朝国的上述行为均定为张朝国个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张朝国以鑫龙公司的名义售房诈骗等行为均与法人代表有利害关系,两个法人代表在张朝国被刑拘期间惶惶不安,唯恐将责任说到自己头上,在为此种种情况下,认为土地转让的使用权说脱了,自己的责任也才说得脱,因此就说成地块转让的费用等是被上诉人张朝国给付的。就产生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上的谎言。鑫龙公司两届法人代表均是张朝国刑案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证据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一审法院单凭两个有利害关系的两届法人代表的谎言,没有只字片言的书证支持,也无证据支持张朝国个人在鑫龙公司挂靠,个人购买土地缴纳管理费可以开发土地的任何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就认定被上诉人是《协议》中的实际受让人。否定了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地块转让协议》中的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
3、《地块转让协议》是本案中的关键证据,被上诉人不是《协议》中的当事人,《协议》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张朝国不是适格的原告。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的案件,违反了《民事诉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协议》中被上诉人既不是甲方当事人也不是乙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被上诉人无关。《协议》中更无被上诉人的签名盖章,《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以该《协议》为据主张土地使用权从何说起?一审法院硬是颠倒证据效力,否定同一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公然站在被上诉人一方作出罕见的荒唐判决。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
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郑恩伟将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号地块转让给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向阆中市恒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交纳代组织拆迁费均是鑫龙公司的名义办理和交纳的。一审又称:法院与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由鑫龙公司开发。一审再称: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四川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取得地块进行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以上认定证明了以下事实:其一:认定了《地块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郑恩伟与鑫龙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其二,认定了阆法发[2011]36号文件的决定和上诉人办理的该讼争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决定和批准了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人是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张朝国。可是一审法院把同一判决认定的事实抛在一边,在没有只字片言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断然与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作出判决,称:原告张朝国是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被告签订的《地块转让协议》中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实际受让人,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判决自我否定了同一判决书认定的被上诉人不是讼争地块《转让协议书》中的当事人;自我否定同一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具有讼争地块的开发权、使用权。一审经办人决不是业务水平有限,决不愿自我扇面,而是恶意偏袒被上诉人,才导致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是导致错判的根本所在。
四、一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实属枉法裁判
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定[2005]03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原告。但一审法院与此请求风马牛不相及的判决是: 原告张朝国是2006年5月27日第三人郑恩伟与被告四川省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签订的《阆中市商城路[2005]033地块转让协议》中阆中市商城路33号地块的实际受让人,其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按照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案由应是财产权属纠纷,然而一审法院判决是合同《地块转让协议》的效力,案由应是合同纠纷。本案一审被告与第三人在履行《地块转让协议》中未发生任何纠纷,一审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人请求法院审理《协议》效力争议的民事纠纷。原告请求的案由是财产权属纠纷,判决的案由是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超越了诉讼请求,违反了《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作出了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同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枉法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各领导及办案法庭秉公执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情况反应人:阆中市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2年11月18日
发表于 2012-11-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南充那个法院?是真的吗?人民的忠告:南充市一县级法院法官勾结当事人(一私人学校长)诈骗某国有单位千多万的国有土地,当事法官、律师、校长,还有二审的某某人都还在监狱,请南充法院们不要再跟学这伙犯罪团伙。

发表于 2012-11-1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些法官胆子大哟,比如阆中、个别的法官,他们是见钱眼看。

发表于 2012-11-1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些法官胆子大哟,比如阆中、个别的法官,他们是见钱眼看。

发表于 2012-11-1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些法官胆子大哟,比如阆中、个别的法官,他们是见钱眼看。

发表于 2012-11-18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奴上当 发表于 2012-11-18 15: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判决这样不公,这是法院将百姓逼向上访之路,如此判决,寒心啊

千万不要去上访哦,去了影响不好,可以书面向中纪委举报。

发表于 2012-11-18 18: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糊涂官判糊涂案,岂止糊涂,官商勾结打劫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法院将商城路土地33号地同意由新龙公司开发,鑫龙公司才出资近500万替张朝国退赃,但鑫龙公司出钱后,法院又将该地判给张朝国,典型的“一地多判”,与张朝国一房多卖很相似,看来他们有点心灵相通啊

发表于 2012-11-18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18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L:L:o:@:):(

发表于 2012-11-1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嘴短手软的现象就是法盲,或者岁数大眼睛看花了,或打印失误。建议将判决书寄一份到焦点访谈,让全国人民来共同学法,推动法官队伍的健康发展,将公平正义在具体工作中做起,不再吼在嘴上,停留在理论上。

发表于 2012-11-19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是百姓不懂法,是法官不懂法,需要向法官们做普法宣传了

发表于 2012-11-19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亲戚打了10年工,集了10多万元,就当时房价,完全可以买套住房,被张朝国骗了,现在房价上涨,他一辈子在城里买不起房,光那一套房子,张朝国一房多买的都超过20万,法院只认定13万元骗款,真他妈的荒唐,这明摆着阆中法院问题严重,有些法官应该悬崖勒马了,

发表于 2012-11-19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忠告:南充市一县级法院法官勾结当事人(一私人学校长)诈骗某国有单位千多万的国有土地,当事法官、律师、校长,还有二审的某某人都还在监狱,请南充法院们不要再跟学这伙犯罪团伙。”这是南充哪个县级法院,已有这些例子,难道阆中法院还敢乱搞吗

发表于 2012-11-1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庸官,糊涂官要斩立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法院将商城路土地33号地同意由鑫龙公司开发,鑫龙公司才出资近500万替张朝国退赃,但鑫龙公司出钱后,法院又将该地判给张朝国,典型的“一地多判”,与张朝国一房多卖很相似,看来他们有点心灵相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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