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关于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的通报 各位网友: 现将鼎山“9.26”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情况通报如下: 2012年9月26日6时许,我局鼎山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巴州区鼎山镇至巴州、大罗三岔路口(小地名马家湾)有人死亡,请出警”。接警后,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迅速破获该案,经依法侦查查明:谯某(男,生于1997年1月,鼎山某学校在校生,无驾驶证)于9月25日下晚自习后,驾驶其父所有的无号牌“大运”两轮摩托车,从其住处出发,经鼎山中学后校门驶往果敢方向,在行驶至鼎山镇明月街道三岔路口马家湾处时,将下晚自习回家同向行走的王某(男,鼎山某学校在校生,本案死者)撞伤后驾车逃离案发现场。2012年9月26日6时许,王某被群众发现死亡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认定:本案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事故责任由谯某全部承担,死者王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并已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进一步调查:谯某未达到该罪名所要求的法定年龄(16周岁),且又不构成交通肇事案中涉及的“间接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不应追究谯某的刑事法律责任,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另,鼎山某学校一学生于10月2日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表了题为《四川省巴中市鼎山镇杀人案》的帖子,后经我局调查查明:该发帖人承认系自己道听途说及随意编撰的,故与该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我局已对该发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 社会治安秩序要大家共同维护和遵守,社会和谐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构建。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坚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事件,坚决依法打击各类不法行为。 我们真诚欢迎各位网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同时,请不要信谣传谣,不将未经查实的情况上传于网络,否则引发严重后果,将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感谢各位网友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关注和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特此通报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201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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