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广安中院今天也召我过去说有事讲,我就赶到中院去处理我的事儿。刚处理完,电话响了。
李友谋的代理人之一打电话告诉我,他们现在休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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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委是这样的:开庭后,原告方提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即公通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所以,今天的被告出庭应诉人应该是嘉陵分局局长张晓天和办案民警滕林江、魏丹。代理人廖×与左×出庭是违法的。
远在南充的张晓在局长,民警滕林江、魏丹,也许做梦也没想到,他该在这会儿出现在这个场合。原来与公安打行政诉讼官司,办案人员须出庭。律师是没资格出庭的。看来,法律对公安人员的素质要求还是有的。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选择了不理原告意见,无视公通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继续下去。
紧接着继续庭审。当审判长问到原告是否申请回避时,原告律师提出,申请审判长回避,因为审判长偏袒被告(因为如上原因)。考虑过后,审判长选择了休庭商议,宣布休庭20分钟,以便请示领导决定。
二十分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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