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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李友谋案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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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7日上午9点,李友谋诉嘉陵区公安分局行政违法案在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午8点45,李友谋和他的辩护律师及代理人到了广安区人民法院门外。法院大楼门口,有很多法警在执勤,设立了安检口。大门右侧,立有一块这样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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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友谋的辩护律师姓邓,是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当法警要求他安检时,他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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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律师已经七十一岁了,但精力旺盛,脾气火爆。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拒绝安检。
  
   因此发生了与法警的激烈冲突。

   法警依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坚持要进行安检。

   邓律师依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整死都不让法警安检。

   双方争执不下,邓律师要求院长出来话事。最后,法警妥协了,让邓律师进入了法院大厅。在校验邓律师的资质文件时,有法警试图打开邓律师的手提包,邓律师一把夺过皮包,高声发出抗议。老先生这会儿显得特别生动天真。
   
    目睹这一场景,我在外面肚子都笑破了。
   
    李友谋和他的律师代理人就这样进入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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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广安中院今天也召我过去说有事讲,我就赶到中院去处理我的事儿。刚处理完,电话响了。

    李友谋的代理人之一打电话告诉我,他们现在休庭了。

    ?????????????????

    原委是这样的:开庭后,原告方提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即公通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所以,今天的被告出庭应诉人应该是嘉陵分局局长张晓天和办案民警滕林江、魏丹。代理人廖×与左×出庭是违法的。

    远在南充的张晓在局长,民警滕林江、魏丹,也许做梦也没想到,他该在这会儿出现在这个场合。原来与公安打行政诉讼官司,办案人员须出庭。律师是没资格出庭的。看来,法律对公安人员的素质要求还是有的。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选择了不理原告意见,无视公通字〔2006〕1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继续下去。

    紧接着继续庭审。当审判长问到原告是否申请回避时,原告律师提出,申请审判长回避,因为审判长偏袒被告(因为如上原因)。考虑过后,审判长选择了休庭商议,宣布休庭20分钟,以便请示领导决定。


   二十分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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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7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分钟过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告知律师提出回避不合法,要原告提出是否申请回避。

    英勇的李友谋同学,这时骄傲地提出:咱申请审判长回避。

    结果是洗具,法官再次宣布休庭20分,再次请示领导。

    20分钟后,仅仅是有点微胖的一个副院长来到法庭,口头通知,按照什么法的第47条哟,规定审判长与被告没有厉害关系,不同意回避。

    至此,法庭才正式开始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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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下来的庭审进行了七个小时左右。

   是的,七个小时:上午九点到十二点半,下午两点半到六点过。

   在外面,是无法了解这七个多小时法庭里都发生了什么事的。

   我了解的只是原告方提出了十多条被告主体及程序违法的证据——在处理李友谋同学的案件中,公安几乎在每一步都存在违法行政的嫌疑。

   我克制住自己不去想象被告方的惶恐和惊慌, 就象我不去考虑钓鱼岛的归属一样。对无法施加影响的部分,咱中国人一般都这样。:lol

   结果终于来了:明天上午九点,继续进行庭辩以及其后的程序。

   耳闻法院工作人员将去某店用工作餐,目睹包括公安的辩护律师走后,我们踏上了归程。

   真是精彩刺激的一天。:lol
发表于 2012-9-28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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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个枯燥点的:

                                                                            李友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今天向你们陈述,李友谋被拘押案是一出非常典型的错案,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本案在被告处没有立案

       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中,没有被报案人的名字,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与原告毫不相干。
      《受案登记表》显示的是“口头报警”,用百度和谷歌进行搜索,无“口头报警”这一说法。《报警》是指“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警方报告危急情况或发出危急信号。”如:事件、事故的报警电话110,火灾报警电话119、急病的救急电话120。那么我们要问,“袁×”到底报的什么警?公安机关以“报警”代替报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把“口头报警”理解成“口头报案”,按照惯例,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报案人是谁?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按照《受案登记表》中的简要案情介绍,袁×指有人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发帖,对袁×进行了公然侮辱,但是没有提出处罚的要求。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

       本案没有立案,为此调查、处罚原告没有任何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

2.被告认定原告为“偷情贴”的原始发贴人,是无稽之谈

       被告在《行政答辩状》中称:“2012年1月13日、受害人袁×到南充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在网上散布谣言,对其进行侮辱,要求公安机关调查,依法追究散布者的法律责任。市公安局经调查,发现该发贴人为李有谋。",“……我局于2012年3月3日依法作出了南嘉公决字(2012)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

       显然,被告把李有谋认定为“该发贴人”,也就是说,把李有谋认定为1月13日“偷情贴”的原始发贴人。

      原始“偷情贴”早在1月13日下午4点多就出现在网上了,袁×是在原始“偷情贴”出现后立即报案的。而原告是在之后的一个多月的2月15日才转发该贴的,怎么就成了原帖的发贴人了?难道被告看花了眼,连1月13日和2月15日都分不清了?天底下哪有发生在时间后面的比发生在时间前面的事件还原始的,难道在时光在倒流?

       被告认定原告是原帖(1月13日贴)发贴人是荒诞、无稽之谈,被告以原发贴人为由处罚原告是事实不清,据此所作的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

3.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用什么语言,用什么文字,怎样侮辱了袁×,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用什么语言,用什么文字侮辱了袁×。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偷情贴”反映的事实进行过调查、核实。

       原告没有侮辱袁×的事实,被告也没有调查、核实袁×是否有“偷情贴”所反映事实,反而以原告没有对偷情贴“核实”、侮辱了袁×为由处罚原告,没有事实依据。

4.被告处罚原告所依据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处罚原告没有事实依据,是不合法的处罚
       被告在“报案材料”、“移交案说件明”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三份证据中都引用了“南充市政法委纪律检查委员调查结论”来指控原告,并以原告没有对原帖反映的事实进行核查为由处罚原告。

     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处罚原告前也没有经过核实。

      虽然被告在不同的文件中引用“调查结论”的部分文字,但是没有提供“调查结论书”,不能够证明被告引用“调查结论”是否真实,因此,用引用的“调查结论”的部分文字来处罚原告没有依据。

      原告在开庭前两次要求调取原帖反映的袁×偷情包养情人的纪委调查结论和举报光盘,法院都以“与本案无关”不同意调取。
法院确定调查结论与本案无关,因此,被告用与本案无关的证据(纪委的调查结论)来处罚原告就没有事实依据,就是不合法的处罚。
5.市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被告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市公安局在1月13日接受袁×报案,在2012年2月15日传唤李友谋后,便得知李友谋转发了“袁×偷情贴”。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嘉陵区分局处理,但是直到9天后才将案件移交被告,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市公安局在此期间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归无效。

6.被告以“违法嫌疑人”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是事实不清、于法无据,其所作的处罚决定应归无效

        被告提供的证据《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公决字(2012)第108号〕》中均认定原告  是“违法嫌疑人”,表明本案还没有查清违法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指的是若要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不是“违法嫌疑人”。

       既然是“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尚不能够确定,更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被告也没有提供可以直接处罚“违法嫌疑人”的法律依据。

        在原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为“违法嫌疑人”为由进行处罚,显然是事实不清、于法无据,其所作的处罚决定应归无效。

7.先拘押原告,后才有“报案”,被告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假设3月3日《受案登记表》是合法的,是在3月3日立了案,那被告在3月2日向市公安局呈请《关于对涉嫌侮辱他人的李有谋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报告》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此时被告还没有立案。

      同时,2012年3月03日1时,原告已经将被告交到南充市拘留所了,之后,13时37分才有所谓的《受案登记表》,这是明显的先拘押后立案,违反了法定程序。

8.被告未告知拟处罚的幅度是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现假设原告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但被告未告知拟处罚的幅度,也是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被告提供的证据《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有关规定,拟对违法嫌疑人李有谋处行政拘留”。

      但告知笔录没有告知拟给予具体处罚的幅度(拘留几天)。

      这种从形式上看,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从内容上看,并未告知原告准备给予何种处罚的具体内容。该告知程序的证据,不能证明告知程序合法。

      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法定告知事项。未履行此项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罚行为,应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依照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性,该处罚决定应归无效。

9.《袁×2月24日笔录》等是不合法证据
        2012年2月28日11时03分,被告还在传唤原告,还在进行调查,原告是否构成违法还未确定,在此之前的24日就不可能有袁×不同意调解的笔录。这充分说明,为了掩盖被告没有履行调解程序这一严重违反程序的错误,在复议程序中后补了《袁×2月24日笔录》。

        被告提供给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卷中也没有袁×不同意与李友谋调解的《袁×2月24日笔录》等证据,该笔录是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为不合法证据。

10.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未通过治安调解程序,其行政处罚无效

       由于《袁×2月24日笔录》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因此可以确定,被告在作出处罚原告的决定之前,没有进行过调解。

      本案原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侮辱他人的任何事实。假如如被告所述,原告侮辱了他人,依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被告对原告直接处以拘留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前并未进行过调解,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1.对原告的两次传唤是非法传唤

     市公安局2012年2月15日传唤原告既没有使用“传唤证”,也没有《呈请传唤报告书》(证明传唤是否经过了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被告2012年2月28日传唤原告也没有《呈请传唤报告书》。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才提供的《呈请传唤报告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市公安局在2012年2月15日和2012年2月28日对原告的传唤是非法传唤。其传唤笔录不能够作为处罚的依据。

12.行政复议期间,被告未提出书面答复,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依法撤销。

       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嘉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副本或者申请书复印件后,仅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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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28号的庭审,我真的充满了无耻的好奇。:lol

发表于 2012-9-28 0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起了“儿戏”一词。那国徽和天平就像大大的“!”。


发表于 2012-9-28 0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编们,为什么不能发?   那我就只说一句:

看了此帖,我想起了“儿戏”一词。



发表于 2012-9-28 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9-28 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9-28 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9-28 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个律师还是有水平!

发表于 2012-9-2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真的很荒唐,特别是第2条,好像是在搞时空穿越, 总的看来,拘留李友谋的决定有很多地方有问题,我是一介屁民,直观是这样。就看法官如何判决了。看来这个案子有点难度,比薄谷开来和王立军案还复杂,好像人家审理就一天吧,这个李友谋案居然一天还不够,看来李友谋该成“名人”了。

发表于 2012-9-28 08: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庄严真被这群孙子给败光了

发表于 2012-9-2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门口那牌子弄好了,审出来的案子一般就不会出啥问题:lol
发表于 2012-9-28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点击率。

发表于 2012-9-28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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