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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黑”的错误理解(关注打黑工作的领导、干部、群众应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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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打黑”的错误理解 
 

      一.什么是黑?处罚标准是多少?

      1.  黑户,就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黑车,就是经营业主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所使用的营运车辆没有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而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虽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所使用的车辆也有《道路运输证》,但《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是非班线客运(如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但在从事班车客运,按照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三种的处罚额度是不相同的,只要没有取得经营许可所使用的就是黑车,要处罚3----10万元。经营业主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所使用的营运车辆没有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罚3000----1万元。


         我们现在经常在街上见到的长安车都不算是黑车,他们只是应该经营区乡线路而从事市内客运,只能按“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打黑的方法、原则。
 

      并不是所有的自用车在查到后就处罚,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没有证据时只能放行,若强行扣留,若打官司就要败诉,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处理办案人员。
     1. 举报。通过96515运政投诉热线或其他方式举报。
     2.现场查获。

   三 、“打黑”的艰辛:

     “打黑”是运政执法机关的一项日常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7月1 日的颁布实施,为运政执法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多次受到打击的“黑车”,并非黔驴技穷,而是发挥得更淋漓尽致,想出各种招术,使管理者防不胜防。归纳有四点。
    (一)  检查难。在检查中驾驶员根本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百般阻挠,还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伺机逃脱,更有甚者,直接撞向执法人员,这主要暴露出现行道路运输法规赋予运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手段过于单一,对“黑车”业主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2006年11月11日18时许,运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一长安小客非法从事旅客运输时,车主暴力抗法,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造成恶劣影响。
   (二) 取证难。当检查到“黑车”时,取证成了最大的障碍,驾驶员经常说车上坐的是亲戚、朋友,我没有收钱,没有从事营运。可旅客碍于面子或怕打击报复或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调查取证时根本不予配合,有的还帮“黑车”指责运政执法人员多管闲事。
  (三) 处罚难。“黑车”为什么那么猖獗,还有一点那就是他们有一张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运政执法机关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黑车”实施处罚时,他们就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到执法部门说情,说情者以权压人、以势压人,从而得到从轻处理,几乎所有被扣黑车都因此而处理不到位。
  (四)打击报复。
   1、有黑车主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执法人员。

   2、说情者利用手中权力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在说情时没有给面子或没有给足面子,多数是政府权力部门。

    
      四、罚款的去向问题。

    

       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罚款要全额上缴财政,并不是运管所以罚款创收,他们是得不到的,打黑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五.对黑车的处理。

     按条例规定,运管所只能对车主实施罚款,不能将黑车销毁哈,不罚款他们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呢?

 

     所以大家要理解运管所,他们也想将“黑车”消灭干净,但往往没有线索或乘客不配合而取不到证据使黑车逍遥法外。

      一.什么是黑?处罚标准是多少?

      1.  黑户,就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黑车,就是经营业主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所使用的营运车辆没有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而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虽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所使用的车辆也有《道路运输证》,但《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是非班线客运(如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但在从事班车客运,按照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三种的处罚额度是不相同的,只要没有取得经营许可所使用的就是黑车,要处罚3----10万元。经营业主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所使用的营运车辆没有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罚3000----1万元。


         我们现在经常在街上见到的长安车都不算是黑车,他们只是应该经营区乡线路而从事市内客运,只能按“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打黑的方法、原则。
 

      并不是所有的自用车在查到后就处罚,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没有证据时只能放行,若强行扣留,若打官司就要败诉,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处理办案人员。
     1. 举报。通过96515运政投诉热线或其他方式举报。
     2.现场查获。

   三 、“打黑”的艰辛:

     “打黑”是运政执法机关的一项日常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7月1 日的颁布实施,为运政执法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多次受到打击的“黑车”,并非黔驴技穷,而是发挥得更淋漓尽致,想出各种招术,使管理者防不胜防。归纳有四点。
    (一)  检查难。在检查中驾驶员根本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百般阻挠,还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伺机逃脱,更有甚者,直接撞向执法人员,这主要暴露出现行道路运输法规赋予运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手段过于单一,对“黑车”业主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2006年11月11日18时许,运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一长安小客非法从事旅客运输时,车主暴力抗法,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造成恶劣影响。
   (二) 取证难。当检查到“黑车”时,取证成了最大的障碍,驾驶员经常说车上坐的是亲戚、朋友,我没有收钱,没有从事营运。可旅客碍于面子或怕打击报复或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调查取证时根本不予配合,有的还帮“黑车”指责运政执法人员多管闲事。
  (三) 处罚难。“黑车”为什么那么猖獗,还有一点那就是他们有一张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运政执法机关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黑车”实施处罚时,他们就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到执法部门说情,说情者以权压人、以势压人,从而得到从轻处理,几乎所有被扣黑车都因此而处理不到位。
  (四)打击报复。
   1、有黑车主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执法人员。

   2、说情者利用手中权力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在说情时没有给面子或没有给足面子,多数是政府权力部门。

    
      四、罚款的去向问题。

    

       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罚款要全额上缴财政,并不是运管所以罚款创收,他们是得不到的,打黑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五.对黑车的处理。

     按条例规定,运管所只能对车主实施罚款,不能将黑车销毁哈,不罚款他们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呢?

 

     所以大家要理解运管所,他们也想将“黑车”消灭干净,但往往没有线索或乘客不配合而取不到证据使黑车逍遥法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2 12:55: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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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其实运管执法部门早该站出来,把这些专业术语给我们普通老百姓解释下了。

打击黑车,我们坚决支持你们。

发表于 2006-11-22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弄明白了打击黑车的真正意思了,谢谢楼主,受教了。

发表于 2006-11-22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06-11-2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思考![em03][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6-11-22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思考!

发表于 2006-11-22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em02]
发表于 2006-11-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终于明白了!谢谢楼主啊。

发表于 2006-11-2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提供这么好的解释,学习中~!理解中~!深思中~!

发表于 2006-11-24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黑车,我们坚决支持你们!!

发表于 2006-12-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相思红叶在2006-11-24 16:32:00的发言:
感谢楼主提供这么好的解释,学习中~!理解中~!深思中~!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12-4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动的一堂教育课.大家看了应该深思~~~~想想自己做了什么~~~~~~~

[em27][em27][em05]

发表于 2006-12-5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06-12-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运管打黑工作就应该公之于众,全社会都来参与!

发表于 2006-12-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是小才在2006-11-22 12:17:00的发言:

长知识了,其实运管执法部门早该站出来,把这些专业术语给我们普通老百姓解释下了。

打击黑车,我们坚决支持你们。

赞同

发表于 2006-12-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提供这么好的解释,学习中~!理解中~!深思中~!

发表于 2006-12-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打黑"的理解和认识,由于每个人的角度不同,也就认识不同,特别是一些领导和个人,片面理解"打黑"工作,在不真实了解什么是"打黑"工作,而对运管工作横加指责,随意批评,是对运管执法工作和人员是不公平的.今天,楼主针对"打黑"工作而作出法律解释,广泛宣传.人人理解,这是非常必要的,并希望楼主今后多将车辆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持久的宣传,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运管工作中来,以致于让"黑车"无遁可逃.

发表于 2006-12-7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黑车非一日之功,路漫漫望一路走好
发表于 2010-4-1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12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难。“黑车”为什么那么猖獗,还有一点那就是他们有一张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当运政执法机关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黑车”实施处罚时,他们就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到执法部门说情,说情者以权压人、以势压人,从而得到从轻处理,几乎所有被扣黑车都因此而处理不到位。
   1、有黑车主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执法人员。
   2、说情者利用手中权力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在说情时没有给面子或没有给足面子,多数是政府权力部门。

***中就出这些拉圾、巴中各个行业领导该深思了、不要抱着一网友说巴中真是天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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