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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民医院“医闹”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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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孕妇病情严重入住市人民医院,经医护人员抢救,孕妇和胎儿都死亡,该孕妇的亲属在市人民医院采取过激方式讨说法医院,甚至殴打维持正常秩序的警察,违法的亲属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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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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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把贪得无厌的外面套上维权的外衣
发表于 2012-6-10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L:L:L

发表于 2012-6-10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只要是死了人,可以瞎闹

发表于 2012-6-10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理性,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也是死人最多的地方!
发表于 2012-6-1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轻易给出“医闹”这个名称。
所谓医闹,应该是以医疗事故相要挟牟取非法利益的那种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6-11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加入时间:2012-5-7 点击数:236次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2-6-1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12-6-1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1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fei123 发表于 2012-6-10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把贪得无厌的外面套上维权的外衣

你又晓得是别人贪得无厌了。:L 。

发表于 2012-6-1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看待问题。

发表于 2012-6-1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晴天行舟 发表于 2012-6-11 13: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又晓得是别人贪得无厌了。 。

你又晓得不是了?你了解过内情么?别YY行不

发表于 2012-6-1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fei123 发表于 2012-6-11 14: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又晓得不是了?你了解过内情么?别YY行不

你说是就是了。你自己继续说哈

发表于 2012-6-1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晴天行舟 发表于 2012-6-11 19: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是就是了。你自己继续说哈

你继续慢慢自我感觉吧

发表于 2012-6-12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fei123 发表于 2012-6-11 21: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继续慢慢自我感觉吧

   不回复你的话,你硬是飞上天了呀。你说是家属无理取闹。请拿出证据来。“不要把贪得无厌的外面套上维权的外衣”,请用事实来证明你说的这句话。我们这些小市民还真的不了解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请你这位了解事实真相的朋友给我们讲述一下噻。也让我们好看看别人是如何贪得无厌的呢。我相信坛里的很多坛友都想知道这件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2-6-12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晴天行舟 发表于 2012-6-12 06: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回复你的话,你硬是飞上天了呀。你说是家属无理取闹。请拿出证据来。“不要把贪得无厌的外面套上维权 ...

94,把事实摆出来听哈撒。事实胜于雄辩。

发表于 2012-6-1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两条人命啊,可能是悲痛过度了
发表于 2012-6-12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种说法叫“医疗责任事故”。
果真如此,情何以堪?
表以为打击医闹针对患方,细读条款,该医院做的太多太多。

 楼主| 发表于 2012-6-12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的亲属在写保证书后已自由,正在依法解决医患纠纷。
发表于 2012-6-1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果真是抢救了?为什么在生产过程中,医生没出来对守在病房外的家属提示一句:情况危急,我们需要抢救,家属做好准备。而且死者的妈妈是看到婴儿的头出来了,才出了手术室。为什么短短时间之内,医生出来对家属说:两个都没了?谁来解释一下?
死者家属悲伤过度,警察强行拉走尸体,把家属关进派出所。这是啥子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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