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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闻]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与贪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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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00:13 | |阅读模式
     某县能源办为兑现奖金,发放福利,经集体研究决定,采取虚开虚报发票、收入不记帐等手段发放奖金和福利 47470 元。由于其手段与贪污罪手段相同,其行为性质引起了巨大争论。
    基本案情: 某县农村能源办系国家机关内设职能部门,在编干部职工 5 人。该办为加强农村能源技术管理,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该县《某县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该办责任制,对引进推广农村能源技术,发展农村能源产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兑现奖金。该办在主任园某带领下,奋力拼搏,努力工作,成效显著。该县农村能源建设步入全省先进行列,被评为全省“八五”农村能源建设先进县,园某被评为“八五”全省农村能源建设先进个人。经该办请示,主管部门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依据市县有关文件和《办法》,兑现奖金和福利,但对兑现奖金方式未予答复。为兑现奖金,该办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后,自 1995 年上半年至 1998 年 7 月分四次采取收入不记帐、虚报发票、虚开假收款收据和编造虚假技术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现金后,发放奖金和福利折合人民币 47470 元。由本办在岗人员平均领取,其中园某、明某、旧某各分得 12030 元,李某因进能源办工作时间短,分得 10800 元,赵某因患精神病抵付全部医药费后,分得 500 元。 1999 年 5 月该县检察院以园某、明某、旧某涉嫌贪污将其逮捕。 2000 年 3 月,该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圆某、明某、旧某三被告人刑罚。对李某和赵某分得的数额未予认定和处理。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人不服,一直上访申诉。

    争执焦点: 法院在立案复查该案中,由于三被告人的作案手段采取的是与贪污罪完全相同的侵吞骗取手段,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产生了较大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兑现奖金福利行为虽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且能源办所有人员均领取,表面上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但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是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而是直接采取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而不是单位部分人员私分。三被告人行为不属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虚报发票等侵吞骗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属典型的贪污行为,应定贪污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兑现奖金福利虽采取的是与贪污罪侵吞骗取手段,但是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集体分发奖金福利,所有干部职工根据岗位责任制规定,均领取有份。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属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由于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行为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该案争执的焦点和探讨的价值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作案手段有无法定特殊要求,是否采取了侵吞、骗取手段,就转化为贪污罪?贪污罪与私分    国有资产罪及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之间实质区别在哪里?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以上第三种观点。三被告人行为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对犯罪手段并无法定特殊要求 侵吞骗取手段不是其与贪污罪界定的“分水岭”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一种误解和处理“潜规则”,总认为侵吞骗取等手段是法律赋予贪污罪的“专利”手段,只能贪污罪才能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手段,只能实施公开直接私分手段。否则行为性质就由私分国有资产罪转化为贪污罪。以上第一种观点就是实例。对这种观点,如不深究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具有很大迷惑性。表面看来有一定道理,容易误导司法实践。其实私分国有资产罪对犯罪手段法律并无特殊要求,也并未将侵吞、骗取手段排斥在该罪犯罪手段之外。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该条并未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具体犯罪手段作出规定。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只规定了四点:一、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二、以单位名义私分;三、私分违反国家规定;四、私分数额较大。只要具备了以上四点,就在犯罪客观方面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而该四点并未对作案手段作出具体规定,未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采取直接公开私分手段,不能采取侵吞、骗取手段。既然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手段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就不能凭主观想象,而只能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定被告人行为性质。之所以产生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采取侵吞骗取手段的错误认识,是因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一般情况下,采取公开直接私分的手段,其行为一般具有公开和半公开性质,但这种犯罪手段的普遍性不能排除私分国有资产罪有时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侵吞、骗取手段,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单位领导为逃避责任,财务人员为做帐财务处理方便,对付有关部门检查,不可能赤裸裸将国有资产公开直接私分,而是以发放加班补贴、兑现奖金的虚假名义等欺骗手段做假帐,将国有资产私分。

    另外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手段的公开和半公开性质一般是针对本单位内部干部职工而言的,不是指对主管部门和社会而言的。也就是私分国有资产时,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心知肚明,所分的财产表面上是合法合理的奖金福利,其实是不应该分的国有资产,只是大家都不明说,单位领导还常要求职工对外保密。而对内公开,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对外往往不公开,在财务做帐处理上,往往采取虚开虚报发票等欺骗手段,因此,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将侵吞、骗取手段排斥掉。侵吞手段本身具有公开侵吞和不公开侵吞两种形式,它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共同犯罪手段,私分本身也是一种侵吞行为,故侵吞手段更不能只是贪污罪的独有手段。

    在本案例中,三被告人为兑现奖金福利,虽然采取的是虚开虚报发票等骗取手段,与贪污罪手段完全相同,但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因其行为在客观方面更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是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能源办在编干部职工按其工作成效均予领取。单位内部人员均知道内情,只是内部财务处理采取了开假发票做假帐变通处理办法。但私分国有资产罪并未排斥骗取手段,因此将三被告人行为定贪污罪是不准确的,第一种观点犯了主观臆断的错误。

    二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质区别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 而不在于犯罪手段

    既然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在于是否采取了侵吞、骗取手段,而两罪在犯罪主体上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对象上一般都是国有资产,在犯罪客观方面都有可能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那么二者的区别在哪里?笔者认为二者的区别还是在犯罪客观方面。其实质区别在于在犯罪方式上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两点。贪污罪在侵吞公共财物时是以个人或几个人名义,共同贪污不管其犯罪主体有多少个,仍是以个人名义,只是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是共同犯罪的几个人。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时是以单位名义。经过单位领导决定,或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一般有会议研究决定记录。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实施犯罪时一般都要经过单位几位主要负责人商量,共同贪污犯罪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也进行商量,但两罪商量的性质完全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商量叫集体研究,共同贪污罪的商量叫共同谋划。两罪第二个根本区别体现在犯罪所得的归属上,贪污罪占有公共财物是直接归个人或共同犯罪个人所得。其他人无份,也不知道。私分国有资产罪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单位全部职工至少绝大多数职工均参加了分配,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

    在本案中,能源办兑现奖金福利时,经过了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且全办职工均参加了分配,只是按照岗位责任制规定 , 根据个人工作业绩 , 在数额上有一定区别。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不符合贪污罪客观特征。笔者在这里只是讲被告人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但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具体理由下文论述。

    三 被告人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 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人行为虽采取了侵吞骗取手段,但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作案手段未规定,其行为是以单位名义,经过集体研究,并集体分发奖金福利,全办职工均予领取。其行为不能定贪污罪,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虽然被告人主要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本应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8 月 6 日 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 1 条第( 11 )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的的起点标准为 10 万元,而能源办所有职工私分的总额只有 47470 元,不够立案标准,三被告人也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仅属于私分国有资产一般违法行为。

    单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分析,笔者完全同意第二种观点,但结合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仔细推敲,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三被告人行为既不能定贪污罪,也不能定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只能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众所周知,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也不例外。三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仅要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更要审查其行为符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虽然刑法条款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与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理解通说是,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不能加以私分而决意私分。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目的在于占有国有资产。本案中,三被告人行为虽然客观上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特征,只是未达到构罪数额,但并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不能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三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虚开虚报发票等骗取手段,占有了一定数额国有资金,但主观上并无故意,不具有决意私分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三被告人带领能源办努力工作,成绩突出,依照有关政策文件应兑现奖金福利,并在发放奖金福利前,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其主观上并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目的。而且兑现奖金福利是其合法权益,只是不应采取虚开虚报发票等违法手段,但并不能说采取了违法手段就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否则就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因此三被告人行为结合其主观方面综合分析,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

    综上,三被告人行为既不能定贪污罪,也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只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应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政策法规责令纠正,并对被告人进行相应处理。
       本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从业以来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兼顾其他各类民事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熟悉各项公司法务。从业期间,认真遵守律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尽职守,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座右铭:法律是柄利剑既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能够约束我们不要损害国家、社会、个人的权益;律师则是利剑最好的运用者,能够挥动利剑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使您不受任何侵犯。擅长案件类型:刑事辩护、公司法务、企业上市、重组、改制、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股权转让、房地产、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离婚、继承。咨询发邮件
falvzixun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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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49 |
怎么是打广告变

发表于 2012-4-23 10:51 |
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那安岳那几表 就不是贪污了?
发表于 2012-4-23 11:05 |
这个确实要好好的读一下,受益匪浅!!!!!!!!!!

发表于 2012-4-23 16:09 |
那你认为两条板那些领导该怎么处置?

发表于 2012-4-23 16:13 |
那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难道那几爷子的撤职处理是对的?别霍我哈
发表于 2012-4-23 16:31 |
我倒是要好好的学习一下这个文章!!!!!!!!!!!深入浅出,我基本搞懂了!!!!!!!!!!!!1
发表于 2012-4-24 17:19 |
我明白了,老师,你在打广告?
发表于 2012-4-24 17:20 |
我是中国西部产业发展周刊的,希望大家看我们的网站
发表于 2012-4-24 17:53 |
安岳县两板桥镇九义校寄宿生困难生活补贴款一案本人倾向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发表于 2012-4-24 23:05 |
是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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