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1月24日,购买了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88号长江新区2号门面(现门牌号改为94号)。当时与中江县长江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2年2月4日进行了公证,并约定由开发商长江开发有限公司给办理所有产权证件;当时开发商给我说保证在三个月内办好,在签订合同付款后,当即也就是2002年1月24日就将该房子交由我使用至今,门面在出租后收取租金也按国家规定申报上交了税金。但此后反复打电话去交涉向开发商催要证件,就是不断拖延。直到2005年4月由于反复通过多渠道打听联系找开发商,但找不到人,随后从相邻的门面房主那儿了解到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办理有关产权证。于是我于2005年4月向中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以“(2005)中江民初字第599号”判决:由被告四川省中江县长江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许亚敏办理完毕并交付所售座落于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88号A幢2号营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办证所涉税金和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想方设法去找长江开发有限公司,但一直无法找到任何人。我们于2006年1月4日先后到地税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己以开发商的名义交款办理了房产证。在2月20日去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国土局要求出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我又到法院申请执行,并缴了有关费用。 2006年2月22日法院执行局人员电话突然通知我说:我所买的房子已被法院于2004年查封并被判作为抵押开发商欠他人的借款。于是当即我到法院了解情况:具体情况是中江县人民法院2004年5月27日以“(2004)中江民初字第755号”的民事裁定书进行裁定:对被告四川省中江县长江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88号的混合结构门面房(门面房号分别为1、2、3、4、5、7号);此后法院分别于2004年6月2日和2004年7月13日,以“(2004)中江民初字第755号附1号附2号分别由案外人曾顺芳、漆文玲、张贵平、王华山等提出异议而裁定:解除对1、3、4、5、7号的查封。钟明、邓德煊向陈宗怀当时借款时是将共计六个门面的总的产权证交给了借款人作为抵押,未进行抵押登记。法院在扣押房屋时通知了其他几个门面的房主,提出异议后就将这几个门面解除查封,允许他们办证,我一直到2006年2月22日才知情。2005年法院(同一法院在我们的判决书下发后的5天,也就是在2005年7月20日以“(2005)中江法执字第81号”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江县长江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大西街88号—2号混合结构门面房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钟明、邓德煊所有。而我们在不知情下已被钟明、邓德煊抢先于2005年9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12月5日办理了房产证(我是在2006年2月22日才知)。
随后法院经过复审也判定该房屋确属我所有,并于今年4月底给县国土局发了相关执行通知书.但是法院告诉我:“在去年12月份,先期去办理了有关证件的钟明,将所办证件拿去到银行办了抵押贷款”.虽然法院与钟明进行了沟通(据法院有关人员述).“钟明提出要求将他办证所用费用全额退还给他后,可以退贷款将证拿出来”,我多次到法院去问,都只得到回答:“还在协商”,让人曾经高兴过的就是回答:“可能八月中旬能够办好”,但时间到了去问回答是:“不知道什么时间,不要着急,房子肯定是我的了”,但一天没办好证,我一天都不能放心啊?现在已过去半年了,还要多少时间啊?
四川省中江县大北街96号五幢宿舍三单元二号 许亚敏 (618100 13158691526 08385933529) 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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