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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一份堪称中国司法史上最长的刑事判决书,在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台。 这份判决书长达22页的刑事判决书[(2006)广中刑初字第2号],以1.8万字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宣判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槽子沟多金属矿合法投资人陈明高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然而就是这份判决书,却因为少数人的幕后操作,将既不是无证采矿,也不是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本是合资经营矿山的投资人,当成强采、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采矿者。 1997年6月,原冶金工业部西南地质勘查局604大队(以下简称604大队)取得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槽子沟多金属矿区的探矿权,1999年12月又申请将探矿权延续登记到2000年11月30日。2002年11月,原冶金部广元吉奥实业总公司(国有企业,系604大队公司经营的名称,以下简称吉奥公司)有偿取得该矿2002年11月至2005年11月的采矿许可证。 1998年11月6日,604大队与地矿部四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以下简称德阳化探队)签订合作期限为5年的《合作探采广元市朝天区槽子沟多金属矿床协议书》。约定德阳化探队向604大队交纳2万元地质资料使用费,在探采区内边探边采;探矿见矿后,再按每吨6元的标准分季度交纳矿石补偿费。同年9月8日,德阳化探队下属企业——德阳矿产开发公司先行引进荥经县隆荥石材厂,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槽子沟铅锌多金属矿协议书》。由荥经县隆荥石材厂提供矿山前期地质工作费用7万元,进行探采性开发。荥经县隆荥石材厂进矿后,又引进张文君、陈志友、秦明武、黄永吉、徐荣、吴兴松等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探采,先后修筑矿山公路,开拓1—5号井硐。2000年7月21日,德阳矿产开发公司与朝天区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槽子沟矿成为朝天区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 2002年3月12日,荥经县隆荥石材厂与陈明高签订《槽子沟部分股份成本转让协议》,将其与德阳矿产开发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包括1、3、4、5号井)以6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陈明高,并给陈明高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张文君、陈志友和秦明武等另外3位股东,也将其股份转让给陈明高。陈明高进入槽子沟矿区后,先后引进石仕华、何安乐两位股东。股份整合后,陈明高占总股份的45%,黄永吉占15%,徐荣、吴兴松、石仕华和何安乐各占10%。陈明高等人先后投资近2000万元,继续修筑矿山公路,在5个井硐继续掘进,并新开6、7号井硐。 2003年6月20日,由朝天区国土资源局主持,604大队、德阳化探队、荥经县隆荥石材厂(委托代理人陈明高)三方签订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书》,确定吉奥公司为槽子沟多金属矿的唯一合法开采人,吉奥公司与陈明高的合作事宜另行协商解决。2004年7月20日,陈明高申请注册广元市朝天区四海建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四海经营部),取得个体独资企业营业执照。7月26日,吉奥公司与四海经营部签订《槽子沟多金属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以170万元的价格,将槽子沟多金属采矿权转让给四海经营部。 (以上事实均摘自(2006)广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原贴在新华网反腐论坛,网址: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34179725。里面有判决书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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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虽然多有遗憾,但判决书的制作书写却是非常规范,认真学习了一次
从很多有争议的司法裁决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点:回避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
法院以剪箭治疗的方式,回避根本问题,这样的司法态度坚持下去,诉讼将成为彻底的玩弄性游戏!
司法活动中的讲政治,实质就是顾全大局,取信于民,尽可能维护弱势阶层的利益
陈明高案固然给陈明高本人带来不幸和损害,然而当地党委政府失信于民的形象更令人印象深刻!
qqsi124 发表于 2012-8-11 13: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无辜百姓陈明高公道,还陈明高的血汗钱。相信共产党能主持公道,严惩权政恶势力。严办这样的腐败行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