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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854|评论: 19

根据网友提示,发布标题“袁彪,今天你去租房吗?”“主席,你朋友今天要看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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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实,“袁彪,今年你计划租几次房?”  也不错。网友们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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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货也只有这水平。
发表于 2012-3-1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租的不是房租的是寂寞。。。。。;P

发表于 2012-3-1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也说:“ 茶楼会面共有四人,全过程录音,我是其中-人,内容:求***,调查偷情帖内容真实性……”(链节地址:http://www.mala.cn/thread-4174019-1-1.html ,第4楼GZCS的点评)

李友谋也说:“华西***采访的我,话是这样说的,但他只录用了部分采访内容,“我读书时语文最差,阅读能力就更差”没有录用,和莽娃见面:是因为南充市公安局网监执法程序不合法,我想找人诉说 ”(链节地址:http://www.mala.cn/thread-4174324-1-1.html,第12楼,李友谋以网名“都是南充百姓”的点评)

这些话是不是你们自己说的?

你们敢不敢对赌?如果我是在造谣,我全家死绝,如果这是你们亲口说的,你们全家死绝!

《华西都市报》报道说:

“方警官介绍,李友谋曾给当地一家食品厂股东借了10多万元钱,后来食品厂破产倒闭,而食品厂破产案就在嘉陵区法院审理。当时嘉陵区法院院长正是袁某。有股东认为利益受损正在找机会“报仇”,刚好从论坛上发现袁某的网帖。方警官介绍,李友谋和王剑波曾在一家茶楼碰面,李说起自己转帖被拘一事。”

发表于 2012-3-1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計劃不租房,租房還得買秋褲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妹妹不要租房,要租哥的一生。

发表于 2012-3-1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陶律师说:“出现这种情况走民事诉讼程序.公权力插什么手?” http://www.mala.cn/thread-4182111-2-1.html  第37楼回复


果然暴露了“小陶律师”法盲的本来面目。你看看人家真正的律师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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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网友的观点是:“公然侮辱他人”这应该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案子,应是法院管理的案子。换句话说,侮辱和诽谤案件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得介入。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该条款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严重行为,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来约束的。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上面看得,有的网友是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相提并论,没有区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区别。当然,不能要求所有的公民都知法懂法,但作为行政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日常的普法宣传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

因此,如果C与D在觉得自己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而侵害方的行为不足以够成犯罪时,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并调查。当然,如果侵害方的行为够成了犯罪,C与D也可以到法院报案,进入调查与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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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从法理的角度客观看待某某某被处罚的事件》 http://www.mala.cn/thread-4128151-1-1.html


“小陶律师”居然还自称“律师”,你不害臊吗?居然连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都分不清楚?

发表于 2012-3-1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搞笑;P

发表于 2012-3-17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租要涨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签到,南充人民早上好

发表于 2012-3-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在大街上大骂:“赫鲁晓夫是个白痴。”结果被判刑22年。 2年是因为:辱骂国家领导人。20年是因为:泄露国家机密。

发表于 2012-3-1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卧草,泥马还真的有脸回来啊。

因为“公安机关对网络名誉侵权不立案的常态”所以袁某就是“长仗势欺人,公器私用”,神马混账逻辑啊。你就这点水平啊?笑死大爷了。不但法律没学好,而且逻辑也全部尿回去了。

连你自己都说袁某不违法了,你就凭你上面的理由让王某去告吧,笑死全国人民。

大爷再来给你脑残的身躯补充点营养,记得以后不要说自己是驴尸了。

《大荔一女中学生网上发贴侮辱他人受处罚》http://shaanxi.cnwest.com/content/2006-09/13/content_302568.htm

《网上侮辱他人行政拘留3天》http://zjdaily.zjol.com.cn/qjwb/ ... content_1524332.htm


《一个网上侮辱他人》http://news.sina.com.cn/c/2007-07-24/000012256812s.shtml

《文登破获首例网络侮辱他人案 网上言论要留心》http://news.163.com/05/0727/14/1PM4OVL50001122E.html

《蕲春“不雅照”案嫌疑人落网》
http://www.td007.com.cn/html/NewsView.asp?ID=2428


小陶驴尸看清楚了,上面的案例哪一个受害人是官员? 泥马他们都向公安报案,都是“长仗势欺人,公器私用”啊?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蠢则无敌;会叫的不一定是猪,可能是驴尸。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签到,今天晚了点。

发表于 2012-3-1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1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到,事情严重关注中。

发表于 2012-3-2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签到下,上论坛逛逛

发表于 2012-3-3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袁彪有几套房产是不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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