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场商品高价问题我在二个月前进行了投诉,没有回复.也没有联系媒体. 我正研究可否提出公益诉讼,请大家帮助分析一下. 投诉申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本人邢连超于2006年5月8日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经过安全检查后,在B4登机口侯机,准备乘SC4602航班前往济南。11点28分,我在不知名的服务部处购得脉动维生素饮料一瓶,售价6元人民币、收款台为010号、收款员为:82089、营业员:90021号、部门:01020401。我当即提出这里收费太贵,并询问有无发票,收款员未予答复,一笑了之。 我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机场经营者有责任保证消费者受到公平待遇、不能进行垄断性高价格消费。我去新加坡、马来、欧洲等地时,发现国外机场是一个低价购物的天堂,而在国内机场却是以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垄断性价格来销售商品,这是一种极不正常、不附合市场规律、不诚实经营的行为。 我认为机场消费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收银条中未列明经营者名称,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我估计,销售饮料部门:01020401归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或者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旅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收银条的不规范,也说明机场管理不到位。 2、 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格,侵犯消费者权益。脉动维生素饮料在成都市内超级市场的价格是基本一致的,约3元人民币。而机场的价格却是6元人民币,高于市场正常价格1倍。机场以租金高等为由提高商品价格是没有道理的,成都市内黄金地段的超级市场租金比机场高,但日常用品如普通饮料等与其它地区是一样的。同时, 2006年5月8日11点31分,我在机场侯机厅内成都蔚蓝时代高贸有限公司分店5购买《张瑞敏高谈录》一本、该书定价35元、售价35元。该书并没有另外涨价销售,也说明房租不是涨价的理由。 3、 机场高价的背后是利用垄断地位,谋取暴利。《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我认为机场的部分商品经营者应该是牟取暴利。机场完全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引进市场机制来确定经营商,并以合同的形式要求经营商以市场价格销售商品。 我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此投诉引起重视,因为这是一个全国性的大问题。解决机场高价问题,对全国同行业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我请求: 1、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查明销售饮料的实际经营者; 2、退还高于市场平均价的饮料价3元; 3、今后收银条上必须注明真实的经营者名称; 4、今后以市场价格销售商品。 投诉人: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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