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许志勋书记 ,新年好!
关于申请人杨秀芳等人信访诉求申请复查一事,已于2011年4月25日向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张钧递交了《复查申请书》,并依法递交了县供销社答复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资料。由于张局长认为,县供销社答复的文件格式不规范,由信访局将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书及其县供销社的答复一并退回县供销社重新答复。可是,经过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胡代国一再面对面地前去供销社和信访局催促,县供销社拒绝重新答复,县信访局一筹莫展,行政无能,导致申请人的诉求至今未得到解决和答复,故被迫请求书记责令尽快依法答复处理解决为盼。谢谢!
此致
写信人杨秀芳等人,委托代理人胡代国。2012年1月7日
附件:复 查 申 请 书
安岳县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杨秀芳,女,安岳县岳城区城关综合商店退休职工,联系人电话:15892317083
申请人:杨永芬、代清淑等人,均属安岳县岳城区城关综合商店退休职工。
被申请单位:安岳县岳城区城关综合商店
事由:前、后退休职工集体财产分配权纠纷,不服安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2011年3月26日关于杨秀芳等八人上访有关事宜的情况汇报,依法申请复查。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安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2011年3月26日“关于杨秀芳等八人上访有关事宜的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
2、要求被申请人出示陈登秀所签的那份脱钩申请书以及她是否参与后来至今商店财产的分配账目。
3、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确认2000年城关综合商店与申请人等退休职工签订的脱钩申请(协议)无效。
4、根据物权法第62条的规定,要求公布城关综合商店的现有固定资产门面房等和资金数额、去向。
5、根据物权法第61条、63条的规定,要求与后退休的职工一视同仁参与商店内门市房地产等财产变卖收入的分配。
事实理由:
一、“情况汇报”答复没有法律依据,是对物权法的漠视,对集体企业概念不清。
“情况汇报”称:“合作商店是属集体企业,人、财、物都有其自主权、合作经济组织始发于自发,脱钩、解体同样本着自愿的原则……目前店内处理部分资产的资金并未实行分配,而是用于缴纳在职职工的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及发放店内现有职工下岗生活费,以前脱钩人员要求回店参与再分配的要求,只有待等该店彻底解体之时再作商定”。
申请人认为,第1,所谓集体企业人、财、物的自主权是指在法律法规下,该企业全体职工包括了前后退休职工的自主权,而不是部分人更不是个别领导的自主权,一部职工侵犯另一部分职工财产权的决定包括误导性的申请、协议是违法无效的;第2,既然该商店没有解体,这就说明商店在职职工还在不断地营业收入盈利积累,其“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及发放店内现有职工下岗生活费”只能从现有企业盈利中支付,卖了不动产支付企业职工“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及发放店内现有职工下岗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第3,被申请人出示的有关杨秀芳的脱钩申请书没有谈到与集体企业国定资产脱钩且违反法律法规;第4,企业的不动产属于全体新老职工包括新老退休职工长期积累的财产,剥夺申请人对集体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违反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的请求有如下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为此,申请人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情况反映》和诉求,希望依法解决。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岳城综合商店召集现有的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23人开会,不同意已脱钩职工参加岳城店剩余资产的再分配。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对“集体资产”的概念认识错误,违反《物权法》第61、62、63条的规定,剥夺、侵犯集体成员即申请人们参加岳城店剩余资产的再分配权。现还有几个门市。其中有一恩堤一个,老车站对面一个,南街羊子市一个,还有后房。申请人都依法对其有权参与管理和分配。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安岳县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呈
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 杨秀芳, 李继凤、
2011年4月25日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县供销社的相关答复意见;3、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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