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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民工告全国人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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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灾后重建民工告全国人民书
1、本人:张建军、现年51岁、系中江县丝织印染总厂下岗职工,200812月经王荣贵介绍到青白江福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何远林、项目承建商代庆勇,分包承建什邡市南泉镇南阳村910组灾后重建永久性的建房工程)此项工程,由项目承建商代庆勇转包给不具备建房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老板王洪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福龙建筑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我分管王洪龙工程建设的材料主管和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而王洪龙共计拖欠我工资及垫付材料及生活款46300元,四年多的奔波劳累,讨要所产生车旅费及误工费和资金利息共计12291元,我多次找承包商王洪龙包括当地政府(南泉村负责人卢洪军、南泉镇镇长王成及信访办主任、什邡市委书记李成军及主要部门)我们的父母官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却不能为有困难相信党、相信政府的民工解忧愁,我奔告无门欲哭无泪,政府部门都以“外地承包无能为力作借口”民工啊,呼天天不应,我们的父母官何时能为民工作一次主啊!
2、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代表政府,既没采纳我的维权主张,而审判员张晖、书记员张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1没有给维权的我判福龙建筑工程公司的连带责任,不予的支持2这些事导致我神精疼痛,长期失眠、头荤去讨拖欠我的工资,漫长的4年,奔走中江、什邡、青白江所产生的车旅费及误工费和资金利息12291元,而法院也不予以支持,法院的法官,你们吃着皇粮,拿着纳税人的钱,为啥不为民作主。 3、我与黑心承包商王洪龙,工资口头协定,每天工资100元,而他即采用欺骗、欺诈、侵吞、拖欠、克扣我的工资,工程结账却只支付我每天50元,而钱在前面跑,民工在钱后追,迄至今,我分文未拿,试问黑心的老板,民工何以维持生计,上有老,下有读书的孩子,生活是何等艰辛,如果是你的亲人父母你有何感想。
4、维权路漫漫,吾将七下求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1)青白江执字417号》,而黑心的王洪龙却与法院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地方官员不作为,民工的生计维持难,民工讨薪更艰难。
5、一个艰难的讨薪民工向全社会发出呼吁1还我民工工资《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白江民初字第1038号》王洪龙经判决生效之日(2011.7.15)起15日内向我支付劳动报酬3120024年讨薪路,终身伤其心,所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122913被黑心建筑老板王洪龙克扣的劳动报酬15100元工资。
民工难、讨薪难,自古蜀道难,今有民工讨薪难上青天。



请有关部门帮助一个无助的讨薪人




讨薪民工:张建军

电话:18048076031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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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有什么好看法 都说一下吧
发表于 2012-3-3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3-4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啦,辛苦啦。感谢感谢!

发表于 2012-3-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非常感谢,很好很强大

发表于 2012-3-9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到这个社区我就有点兴奋,家乡好啊,家乡的兄弟姐妹门你们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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