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从上述规定说明:现阶段医疗机构不实行电子处方。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给药房),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一份由医师签名的纸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手写;药房应将传递处方和纸质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为什么现阶段不主张实行电子处方
(1)目前沿海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的三级医院使用电子处方较多。但成熟的电子处方应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层面;诊疗与开具处方技术层面;电子信息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但现阶段各医院普遍较重视电子处方的可操作性,忽视运行系统的安全性、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电子处方形成后在保存期内信息的完整性与唯一性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充分考虑保障患者的药物治疗权益。
(2)2004年我国人大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此法律侧重于商务电子签名。施行电子处方可引入其电子签名的基本原则,但应根据医疗和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特点,由卫生部从上述四个层面着手制定电子处方管理办法。各医院不能简单的按《电子签名法》规定施行电子处方。
(3)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也未施行电子处方,如 美国、英国,至今很多医院住院患者用药医嘱单,都未利用计算机信息传递,而仍用手写用药医嘱单;日本也只对电子处方的实施尚处于在讨论阶段,拟采用指纹识别进入医师本人的处方系统。西方发达国家关心的也是如何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唯一性和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患者应享受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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