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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心医院违规使用电子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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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中心医院违规使用电子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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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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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从上述规定说明:现阶段医疗机构不实行电子处方。但医师可以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给药房),但同时应打印或手写一份由医师签名的纸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手写;药房应将传递处方和纸质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为什么现阶段不主张实行电子处方
(1)目前沿海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的三级医院使用电子处方较多。但成熟的电子处方应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层面;诊疗与开具处方技术层面;电子信息技术层面;管理层面。但现阶段各医院普遍较重视电子处方的可操作性,忽视运行系统的安全性、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电子处方形成后在保存期内信息的完整性与唯一性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须充分考虑保障患者的药物治疗权益。
(2)2004年我国人大通过的《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此法律侧重于商务电子签名。施行电子处方可引入其电子签名的基本原则,但应根据医疗和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特点,由卫生部从上述四个层面着手制定电子处方管理办法。各医院不能简单的按《电子签名法》规定施行电子处方。
(3)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也未施行电子处方,如 美国、英国,至今很多医院住院患者用药医嘱单,都未利用计算机信息传递,而仍用手写用药医嘱单;日本也只对电子处方的实施尚处于在讨论阶段,拟采用指纹识别进入医师本人的处方系统。西方发达国家关心的也是如何确保电子处方信息的唯一性和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患者应享受的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绝不会是临时工干的,请南充市相关部门说明一下,这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1-12-2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方便之处,更有不透明之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转载,但请说明出处。

发表于 2011-12-2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妈妈哟,使用电子处方,国家倡导的,怎么违规?你说说看。

发表于 2011-12-2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电子处方到药房后,药师会打印核对的,医生那里不得打。全国的电子处方都是如此,病人可以在药房取药处打药品清单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jt823 发表于 2011-12-25 22: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个电子处方到药房后,药师会打印核对的,医生那里不得打。全国的电子处方都是如此,病人可以在药房取药处 ...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木人生 发表于 2011-12-25 22: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妈妈哟,使用电子处方,国家倡导的,怎么违规?你说说看。

如果你不是南充市中心医院的人,那就请你认真看看,看完再说话;如果你是,那就另当别论。

发表于 2011-12-25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处不处方有啥差别呢?都是医生开了,药师打印核对,和你说的同时打印有区别吗?好像这对治疗没多大关系吧?全国使用电子处方的医院都是如此。楼主计较这有意义么??病人想要处方的话可以在取药处打印的。讨论这个问题意义不大。

发表于 2011-12-2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纸质处方必须在医师开具电子处方时同时开出,而不能由药房在事后才开据,药房是没有权力开具处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jt823 发表于 2011-12-25 22:52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处不处方有啥差别呢?都是医生开了,药师打印核对,和你说的同时打印有区别吗?好像这对治疗没多大关系 ...


打一个生理比方吧:人吃进去的东西从肛门排出叫大便,从尿道排出叫小便,要是大便从尿道排出来了,想想会怎么样?
这样你会明白处方这一重要文书该谁开,谁不能开了吧?

当发生医患纠纷时,根据卫生部法规,没有医师签名的、由药房打印的“处方”应该无效吧?当这个“处方”出错,导致问题时,医师可以说是计算机系统故障所致,那你就哭天无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jt823 发表于 2011-12-25 22: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处不处方有啥差别呢?都是医生开了,药师打印核对,和你说的同时打印有区别吗?好像这对治疗没多大关系 ...

处方是一个重要的文书,卫生部的专门法规的制定意义就是为了规范。
想一想:当发生医患纠份时,无当事医师签名的、由药师(可不是医师)或药房打印出来的“处方”有效吗?
再想一想:当电子处方出错导致用药错误时,病人死了的话,医师可以说这是计算机系统故障所致,那就哭天无路了吧?
看不明白的朋友,我再打一个生理比方吧:人吃进去的东西由肛门排出叫大便,由尿道排出的叫小便,这叫正常,但现在某人大便由尿道排出来了,那人还能正常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5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认为这不重要的话,那我们就等着到时拿一个毫无法律意义的“处方”去跟医院打官私吧!
这是专业话题,有请法律人士帮下忙。

发表于 2011-12-25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这个也很反感...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蝌蝌 发表于 2011-12-25 23: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对这个也很反感...

个人反感喜好还是小事,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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