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缺乏管束,开始是小偷小摸,终至抢劫杀人,正应了那句俗语,“小时偷针,大时偷金”。8月,杀人嫌疑主犯周某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为死刑,10月26日,周某被执行死刑。 1984年,周某出生在仪陇县合作乡,由于家庭贫困,加上兄弟姐妹较多,周某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与一群社会上的混混搅在一起,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事,家里人也无心管教。
2003年,年仅19岁的周某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周某不思悔改,反而以进过监狱而自豪,经常拿此作为谈资炫耀。终日无所事事的周某继续到处游荡。2005年,周某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8月被释放后,“二进宫”的经历非但没让周某悔改,反而在那些狐朋狗友中俨然以老大自居,继续做“发大财”的梦。
2009年1月,周某在仪陇县马鞍镇结识了陈某兄弟大陈、小陈(年仅13岁),他们一拍即合,商量抢劫轿车。同年3月,三人共谋,由大陈和周某到马鞍镇某处取出周某藏在此处的一把羊角锤以备作案。而后,大陈到马鞍镇一转盘处,骗乘被害人邓某(女,殁年36岁)驾驶的黑色“吉利自由舰”轿车(价值40894元),并在马鞍镇南海路加油站附近接上周某。当车行至仪陇县小垭口村一公路弯道处时,坐在驾驶座后排的周某借故叫邓某停车,随即双手持羊角锤的两端,用锤柄卡住邓某的颈部使劲往后拉,大陈按住邓某的手阻止其反抗,致邓某窒息死亡。
随后,周某开车逃走,在路上接上小陈。三人从邓某尸体上搜出现金1400余元及两部手机。同月4日晚,三人将邓某尸体掩埋于巴中市巴州区茶坝镇饶家河边,后又将邓某的随身物品烧毁、抛弃。后来,三人又将轿车弃于仪陇县柳垭镇一农户家中,继而出逃。
案发后,警方迅速破案,三人相继被抓获。大陈、小陈被判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具有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后果严重。周某系主犯、累犯,判处其死刑。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周某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月25日晚,是周某在这个世上的最后一晚,他提出了最后的一个要求:请求给其胞兄打个电话,与家人见上最后一面。
26日上午,在仪陇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当法官宣布“周某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时,周某向下面望了一眼,但未见到他熟悉的家人的面孔,眼角流下了眼泪。
在被押往刑场的路上,周某请求法警给他胞兄打了最后一个电话,“大哥,我错了,请你转告家人,来生我一定做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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