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巴中市周市长: 我们是枣林镇清溪沟村村民,我们联名反映位于枣林镇4公里处紧靠巴南路的东边河中的大坝漫水旧桥在一个半月内连续夺去3条人命的重大安全事故,我们请求处理镇、村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犯罪事实。 其理由如下: 一、村两委故意不作为一个半月内发生3起重大溺水死亡事故责任人不予追究
2011年3月由清溪沟村两委在上级巴州区交通局拨付资金10万元和以工代赈拨付资金10万元,村民人均投资130元/人前提下,前后共计投资40多万元修建大坝漫水新桥。但在村主任胡大春和书记何华章的操纵下,找黑包工头修了长100米,宽3.5米,厚仅40厘米的半截豆腐渣工程桥(新闻365已报道)造成了2万多村民(枣林4、5、10村,寺岭乡7、8、9村,南江3村)和三百多学生无桥过的实际困难,鉴于这种情况清溪沟村村民刘永福(烈属)石天平、熊德军于2011年7月22日到枣林找党委书记李浩民。叫在场的支部书记何华章以及村主任胡大春在一周内必须搭建好旧桥,以方便村民过河。并拨付资金2000元搭建费,但到8月16日村民石天平、熊德军再到区交通局信访科反映要求搭建好旧桥。枣林人大主席何杰给予答复是8月17日开会、18日马上搭建(这期间一拾垃圾老者因无桥过已溺水死亡),但到8月27日下午7点为止,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五村村民赵林邦因无桥过当场溺水死亡。胡大春、何华章一直不予理,区、镇两级政府布置搭建旧桥的任务,两次故意不作为,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渎职和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和危害安全罪(刑法387条)。民事方面村委会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枣林政府处理结果给死亡者赵林邦的双亲解决了低保,难道低保就能买通生命,掩盖犯罪事实,逃脱法律的制裁吗?难道低保就能掩盖胡大春、何华章的严重失职和渎职罪吗?难道枣林党委书记就不负领导责任吗?如今胡大春、何华章不汲取经验教训搭建旧桥时根本不负责任,上面只铺了两张板且十分危险,后一段沙石路根本没平整,坑坑洼洼的,高低十分不平,最低处根本没填沙石。在9月6号下大雨的早上,学生集体上学、村民过河,在洪水季节既无船,又无桥的条件下过河,村两委无任何人指导。再度导致五村村民熊以礼在低洼处因乱石太多洪水来临时被绊倒,同时也将四村村民刘永福绊倒,导致熊以礼当场淹死,刘永福被救起。这样在7月中旬至9月6日发生了三起重大安全事故,导致3人当场溺水死,。性质恶劣,在枣林镇、南江元潭乡影响极坏,搞得村民人心惶惶。应该说枣林政府应该严肃处理责任人,但至今对胡大春和何华章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故意不作为的行为不负责任的态度,采取放任不管不问的态度,至今不作出严肃处理。其实根本不奇怪,前届中胡大春、何华章挪用乐巴铁路款40余万元,私分救灾款等违法事实同样不处理。但是周市长作为领导你们是父母生的,我们弱势村民也是父母所生,至少生命权同样应该得到尊重.作为人民政府领导,应该重视村民的生命安全。胡大春、何华章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和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村民们为此付出了4条鲜活的生命代价(龙从华、赵林邦、熊以礼、拾垃圾老者),长此以往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样的村主任、村书记,这样严重失职、渎职极度不负责任的基层领导不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父母官,上级党委政府还能用吗?我们村民信访已四年,那么再次发生这样极为严重的安全事故,还不处理吗?(村民们只知道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主管的责任人应该得到严肃的处理),故还请周市长急需处理,给我们2万多村民一个公道,还望予以批准。 此呈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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