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强盗逻辑置食品生产加工法于不顾 极力维护非法食品加工厂
8月31日上午,笔者在合江县合江镇桂圆林(即合江县四海公司与合江县农机局之间)的大公路边,看到一家废弃的家具厂里边在非法生产月饼。远远的看见已停厂多年的宝丰家具装璜公司隔壁的屋檐上挂着非物质遗产,传统工艺技术的横幅。 笔者在挂横幅的门面房里。果然见到了这里在生产月饼,是原来家具公司废弃的展厅;在门面房的左边放着-块陈旧的黑白福宝酥饼厂招牌,一个男子正在忙碌着,右边则摆放着一张大方桌,桌上放满了待包装的月饼和一些生产日期标签,-个黑衣胖女妇正用嘴手共用包装月饼,笔者顺走到该作坊所渭的车间,车间随处可见到处摆放的月饼,10多个男女正围坐在-块木板上用双手努力的挫打要成形的月饼,工人们并未按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章穿戴帽子与口罩,工作服,而是穿着拖鞋忙碌,一把大风扇更本去除不了40度高溫的热气,侑的工人顺手擦掉额骨上的汗水继续工作,在绕视车间周围,月饼原料,包装盒,烘烤月饼箱等都垒放在-间屋子完成,而所谓车间的的连通房间则是工人们打地铺的卧室和垒放其它物品的杂物间,车间外则是臭气熏天的蚊虫在飞,屋顶也是脏兮兮的,并没见到所谓食品生产企业具有的相关证书和相应的食晶操作规范等制度 合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如此保护黑作坊 随即,笔者就该非法作坊向合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可l小时后,怪事来了,15928287778的电话先说是质监局的问反映什么问题,攺口又称是作坊老板,并质问笔者为什么举报,无冤无仇的;下午3点15分左右,08305269862电话哪头传来说是质监局监督处分管合江镇片区的负责人,以下是向笔者解释的对话 质监:我们去该非法作坊走了-趟,对于不规范的立即整改, 笔者;没有生产证书,为什么不喊停厂呢 质监局;合江有很多历史问题,不付合条件的当然不能发生产证书,尧坝还有个投资800万做酒类企业还没发证书呢、象这样的企业我们当小作坊管理 笔者;小作坊的标准是什么?就可以不讲卫生吗?那徤康证准得办吧 质监局;办不了证书的都是小作坊,没有讲投资多少,厂房多大,对于该作坊现场有8个人,6个人没健康证,但老板出示了体检收据 笔者;上午都有10多人,难道有体检收据就说明这些人是徤康的吗,万一有传染病怎么办呢? 笔者;难到说质监局的人去体检的话,可能是身体健康就收费,不健康勍不收费,天下有这等了好事吗?这样的执法真是质监系统的悲哀,如果是徤康的身体,就得有证才能上岗吧,百姓的安康。为什么合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儿戏 相关连接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