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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了的身份证,产生的后果还要承担责任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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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周,我朋友在他的公司上班,来了群警察,扣了他的身份证和驾照,说一年前他的身份证买的车,撞死了人,人跑了,车在现场,要他赔钱.

朋友说明他在两年前就掉了该身份证,并且向有关部门挂失了的,警察说他没有登报,所以要赔钱,不知道合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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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野版主给我们提供的资料啦![em29][em29][em29][em29][em29]

发表于 2005-12-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网上搜索到的一些相关案件:

谨防身份证给您带来麻烦
作者:邓兴东 时间:2003-12-19 11:05:25

身份证是代表一个公民身份的重要证件,如果不妥善保管,它带来的麻烦可真够您受的。应该怎样保管您的身份证呢?接下来,笔者想通过几个实例来给您提个醒儿。


一是身份证放在家里也要妥善保管。有的人认为,东西放在自己家里是比较保险的,因而常常将身份证往自己的书桌上、抽屉里一扔,不等要用的时候一般不会想到身份证,更不会想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待到吃了亏的时候才懊悔不迭。在某县机关单位上班的许某,突然有一天接到一份县电信局的话费催缴通知书。许某如坠云里雾里,心想:自己几时欠过话费?待到县电信局一询问,才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原来该县电信局为了扩大业务,三个月前曾推出了一项凭个人身份证和个人已装电话号码,只需花费1元钱就可办理小灵通手机租用业务,条件是每月至少得用200元话费。这项业务刚推出的第一天,就有人手持他的身份证,搞了一份手机租用业务,除骗走了一部价值不菲的手机外,还欠下了数百元话费。初听了这个消息后,许某有些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因为自己并不曾丢失过身份证,也没有把身份证借过别人。待看了电信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许某才惊讶不已。他二话没说,赶紧回到家里寻找身份证。可是,任凭他翻箱倒柜,也找不到身份证的踪影。奇怪!身份证怎么会突然在自己的家里丢失呢?等到读小学的儿子回来后,才真相大白了。原来三个月前的某一天在小学校门口,有位长满络腮胡的中年人拦住他的儿子,问他儿子有没有身份证卖,说是可以出价一百元。小孩子根本不知道身份证的重要,听络腮胡出这么高的价,忙跑回家把爸爸的身份证拿来了。就这样,区区一百元,身份证就从家中不翼而飞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除了在外面要把身份证妥善放好外,在家里也不能麻痹大意。否则一旦被上门来玩的亲戚朋友或孩子拿走了,麻烦可就要来了。


二是身份证不能随便借给他人。前不久,江西省金溪县陈坊乡刘家村刘某坐在家里,突然莫名其妙地接到该乡信用社催交贷款的通知,要他在12月底前归还贷款本息共计4210元。刘某从来没有在乡信用社贷过款,这真让他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但当他见到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资料赫然保存在信用社的贷款档案中时,经过再三回忆,才记起今年3月份自己的身份证曾被好友胡某借用过。原来是胡某贷的款。但胡某早半年前就全家外出打工了,至今仍音讯皆无。没办法,这笔贷款只好刘某自己还了,谁叫自己一时糊涂将身份证外借呢?


类似刘某的遭遇还有很多。有的借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然后肆意狂打电话,最后"一走了之",欠下巨额话费由身份证持有者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朋友或亲人来借用身份证时大都碍于面子,不问借用的目的,就轻易地把身份证借了出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身份证是不能随便外借的,否则别人借自己的身份去干犯法的事,最后承担责任的还是自己。


三是身份证不慎丢失了,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失。有的人身份证丢失后,竟然若无其事,丝毫也不放在心上。这样人也难免会像上面所举的实例一样,说不定什么时候麻烦就会找上门来。江西省金溪县合市镇邱家村邱某丢失身份证后,并不及时报停,而是若无其事地说:"丢了就丢了,以后再办一个不就得了。"哪知,突然有一天麻烦就找上门来了,有位长相可能与她差不多的人,竟然手持她的身份证去当保姆。保姆还没当半个月,突然有一天竟把人家的家里席卷一空后一走了之。丢失了大量财物的雇主,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的同志查来查去,很快就查到邱某头上来了,令邱某苦恼不堪。类似行骗的骗子还有很多,有的捡到别人的身份证后,到某某银行开个账号,就胆大妄为地大肆行骗,让受骗人统统往这个账号上汇款。还有的不法分子,用拾来的身份证在外面胡作非为地骗婚、骗色。


身份证看似小小的一张纸片,稍不注意,还真是麻烦重重。希望朋友们引以为戒,以后对身份证可要小心一点哦!

发表于 2005-12-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合法身份的证件,在丢失后就要书面向派出所挂失,然后派出所会出具户籍证明,在户籍证明上注明是何时丢失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登报挂失,申明作废,否则别人用你的身份证做一些涉及到你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后,你也会负责。

发表于 2005-12-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其他网友是否可以想想什么办法弥补。

发表于 2005-12-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 : 身份证丢失应及时作废 以防被人拿去办手机卡

新华网石家庄7月20日专电(宗苗淼、王萌)石家庄赵先生反映,几年前他不慎将身份证丢失,因没及时补办遗失手续,有人用他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至今已欠费8000余元。电信部门提醒,身份证丢失应尽快登报声明作废,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电信部门证实,截至目前,赵先生名下的这个手机号欠费计8515.21元(包括停机前所欠话费1194.9元及之后的滞纳金)。按照《身份证管理条例》,赵先生要想证明其身份证在此人办理手机卡前已丢失,必须提供在此之前说明其身份证丢失的报纸声明。由于赵先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别人发生的欠费应由他承担。

  电信工作人员提醒客户,如遇到身份证丢失,应尽快登报声明证件作废,并及时到通讯营业厅查询是否有人盗用证件非法消费,以免遇到赵先生这种情况。(完)

http://www.chinabyte.com/420/2040420.shtml

发表于 2005-12-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返 回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返 回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返 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返 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发表于 2005-12-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一位朋友聊天的内容,仅供参考:

(2005-12-01 16:24:17) 野笏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274835
请教一下,遇上这种事应该怎么办?

(2005-12-01 16:34:24) ***

马上我看看
(2005-12-01 16:28:49) 野笏
谢谢

(2005-12-01 16:36:28) ***

确实很麻烦,按他说的他办理了挂失,但是挂失的前提就是要登报,如果没有登报,警方不会给出具挂失证明的,照我看,他应该是没有走法律途径挂失的
(2005-12-01 16:30:02) 野笏
那基本上他是要赔偿了喔?

(2005-12-01 16:37:31) ***

但是我想警方在调查清楚了这件事情后,他应该会没有事的
(2005-12-01 16:30:51) 野笏
喔,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野娃娃

发表于 2005-12-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要是需要身份证的地方如果能和公司局联网,就对了,这样挂失了的身份证就不能办理任何业务了。 其实身份证丢失又有好多人会登报嘛~我觉得很少有人登的。

发表于 2005-12-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喂,伙计,这么称呼热情帮助你的野笏版主,太有点不近人情了吧。

改过改过。

发表于 2005-12-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身份证并不是就充分且必要了,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有效的证明事件真相。否则不就荒唐到只认衣冠不认人了吗?

楼主告诉你的朋友要相信法律,但前提是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九楼,谢谢您的指教,呵呵,和他很熟了,并且我也好老的啰!不为怪,不为怪哈!

发表于 2005-12-30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应该调查清楚,如果人家冒用身份证,而相关单位没有验证清楚的话应该由相关单位负责,如果是出于本人意愿使用身份证出现的责任问题则要负相关责任。有待法律完善哈!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证件都拿出来了,是开了后门的

发表于 2005-12-3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野道士在2005-12-1 18:58:00的发言:

有了身份证并不是就充分且必要了,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有效的证明事件真相。否则不就荒唐到只认衣冠不认人了吗?

楼主告诉你的朋友要相信法律,但前提是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em19]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现在没有什么法律和制度可言的了,正常程序没法行通的,屁大个事情都要开后门!

 楼主| 发表于 2005-12-3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四大队是这样处理的:

第一次:通知本人去交警大队,以看身份证和驾驶证为名,先扣了之后说:用你的身份证(前)买的车撞死人了;

第二次:本人向对方索要这些证件,告之:先拿一万元,要不别想

第三次:通知当事人:你过来一下,大家协调一下嘛!当事人去了,他们告诉家属:就是他的身份证买的车!死者家属就把当事人扣在交警大队不让走人.从上午到下午,交警大队人员都看见,但是没反应,当事人下午在家属掩护下,才得以逃脱

第四次:要证件,没门,拿钱来

第五次:昨天上午给某关系部门一个电话,下午就通知:请你们来拿一下证件嘛

从扣证到昨天,一个月了!不知道交警大队是否在按程序处理事情?是否有权利扣押证件这么久???为什么不立案并移交其它部门?而总是把责任推给其它人?

发表于 2005-12-3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人家冒用身份证,而相关单位没有验证清楚的话应该由相关单位负责,....

很赞同15楼的观点。

发表于 2005-12-3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身份证挂失证明应该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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