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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罐成炸弹 一大学生被炸死 四川省眉山市安监局处理意见书造假 包庇 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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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旧罐成炸弹 一大学生被炸死 四川省眉山市安监局处理意见书造假 包庇 不公
旧罐成炸弹 一大学生被炸死 ——公正、正义离大学生太远? 2010年7月9日晚10点30分四川川祥化工科
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一大学生西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环境保护工程优秀班干部,毕业10天上班10天张延科
(河南省新乡县人)在爆炸中烧伤全身占百分之99,7月16日12时30分医治无效死亡。因当时在被炸死张
延科后,四川媒体及时进行报道,当地回族群众组织,和数千万名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和老师从全国各地赶
往四川,要为含冤炸死张延科集会游行讨公平,在各方强大的压力下,当时厂长黄碧俊称张延科之死全是
厂方责任,并承诺会给死者家属满意的答复!按少数民族习惯把张延科运回河南老家安葬。可是再也没想
到,把张延科拉回河南老家埋葬后,到现在什么说法都没有,四川省眉山市安监局处理意见书上说是赔偿
过了?是安全事故?!对此处理结果俺不服!死者家属自想:究竟四川川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
呢?该厂为何会发生爆炸?!在爆炸的当天晚上,厂长黄碧俊拉着张延科往华山医院的路上,爆炸原因黄
碧俊自己讲说:张延科是清理多年不用的有化学药液,旧储蓄罐里边有残渣易燃性化学药液,张延科拿着
扫帚去扫罐内的化学药液,引起火星,罐爆炸。就按眉山市处理意见书也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残余沉淀物
在开盖,过程中余气发生燃烧引起爆炸。那公安局也应该立案,可当地仁寿县公安局已经接到报案,却不
立案处理,推辞说不是他们管的范围,真也是不可理解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
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文:六、
从事生产易燃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了合格证方能上岗。
    根据第八条,
    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注意事项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多个规定厂长黄碧俊违反了。应该得到惩罚,必须刑事附
带民事。
惩罚事由;
    一、没让张延科培训直接上岗。没合格证要让上岗 并且还上夜班?
    二、不签合同试用期滥用。
    三、厂长对承诺失信,张延科思想不稳,再加上生活上少数民族厂长没照顾。
    四、厂长不在乎大学生就业,管理混乱。试用期随意,所以用人厂长黄碧俊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完全是厂长严重失职,管理隐患,造成的 。   
    五、储存和易燃性爆炸。
    厂长黄碧俊用人太强势,大学刚毕业者张延科太弱势!厂长既不让张延科培训,又没合格证要让上岗
,饿着肚子夜里不懂一点流程还要去工作,这不是歧视和虐待?!!!
    大量事实证明厂长黄碧君就是故意致张延科死地,明知是易燃性化学物品 不让培训 又让上夜班 并
且是饿着肚子 自己去操作,多年不用的旧罐,这完全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公安部门应该立案!这完全
是故意伤害罪!这难道说像眉山市安监局声称说是一般的安全事故吗?!   
    张延科是一个能吃苦的男子汗,在他的面前从未有难和苦,再苦他从来就不表现在人们的面前,当他
上班10多天从中了解到,厂长黄碧俊欺骗了他,受骗了,感到特别难受,张延科2010年7月8日10时左右就
在他的微博里邀请他的表姐:让赶快在老家河南给他找工作,要马上离开四川、、、、因他知道他不上班
去挣钱,面临的是他多年来父母贷款供他上学负债累累,毕业了要马上还账。想立即离开四川川祥化工科
技有限公司,离开黄碧俊,去另找合适的工作挣钱,还账。正向他的大学同学们在怀念他时,帖子上描述
那样:他是个大象,理解,宽容,大方,他轻易不求助别人,再大的困难都能自立,自信,最实在,可再
也没想到,他的表姐没来得及帮忙,哪知道命运是他这样残酷,再也没想到张延科这是他活者一生中最后
的呼救、、、、、、
    我们真心希望能上级领导帮我们死者家属主持公道、讨回公道,还死者尊严,还生者希望,还社会和
谐。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1年6月24日转送至眉山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
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西南民族大学生张延科在四川川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炸死》的回复回复单位: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一、事故发生情况 2010年7月9日,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停产检修,现场管理人员安排陈某负责
带领张延科对六甲储罐进行清理,清理前储罐内的六甲已经由上一班操作人员放空与处理,该班人员只负
责清理余下少量残余沉淀物。10点20分左右,在开盖过程中罐内余气发生燃烧,将陈某和张延科二人烧伤
。事故发生后,厂方立即组织员工进行救援,并将伤者送到仁寿县医院急救处理后送往成都华西医院烧伤
科治疗,同时于11时左右将事故情况报告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二、事故赔偿情况 2010年7月16日张延科
在医院死亡。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医药费用4.9万元、赔偿工伤死亡费用50万元,另付家属来往
车费1.6万元、运遗体费4.5万元、张延科未婚女朋友4.1万元等,共计65.1万元。2010年7月16日张延科家
属与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签了《关于对张延科死后一次性赔偿协议》,并领取了赔偿费。三、事故处理
情况事故发生后,在组织进行救援的同时仁寿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的
决定(仁安监管令改字[2010]第【04】号整改指令书)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该事故进行了
调查。经调查:四川川祥化工有限公司"7.9"燃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仁寿县安全监管局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已经对该事故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进行了处理,事故单位厂长未涉嫌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承担了事故赔偿责任。 眉山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6月24日作出回复,(一 )请眉山市领导把《关于对张延科死后一次性赔偿协议》证据书在网
上公布,我们认为协议书不能生效,因为双方签字人都不是法定代理人,也没经法院判,当时我们去的家
属对张延科的烧伤情况病情不知实情,去的家属不能代表处理结果,再一个是:当时死者父母接到噩耗精
神已失常,并且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时刻都有生命危险,“赔偿协议”这怎么能生效?!法律是不许可的。
(二)不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厂长工作中不在乎,管理混乱,厂里到处都有隐患 大学生滥用,
不经培训,真是拿大学生开了一个大玩笑,黄碧俊太残忍了,他以为拿点埋葬费就算赔偿费,就此结案,
中国的法律是不许可的,应该刑事附带民事,眉山市您领导是很清楚的,您要知道一对农民夫妇供一个大
学生他们付出的代价是没法估量的,为供儿子上大学负债累累,少吃俭用砸锅卖铁,父母到现在老弱病残
,因没钱上学姊妹三个就供张延科上学,——为的是摆脱贫穷,哪知被厂长黄碧俊给于故意伤害?!明知
——易燃会爆炸——不培训——是故意!!!大学生张延科死的冤!冤!冤!
电话;13613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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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L 都一年的事了,到现在居然还没有处理好?

事故不出也已出了!该追责任的就追责任,该赔偿的就应该尽快合理赔偿嘛!这样拖下去难道就能完事?

发表于 2011-6-28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大的事,没听说过呢?
发表于 2011-6-29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发生很久了哟,不可能还不给一个合理的解决让死者安息山,不能没出事说的很动听,出了事让你很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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