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峨眉山市法院副院长李克明、法官聂宏武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一封公开举报信
举 报 人:峨眉山红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运洪
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
电话:13037785953
被举报人:李克明
职务: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举报人:聂宏武
职务: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法官
案由: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克明、法官聂宏武的刑事责任
一、本案事实经过:
位于峨眉山市的“红运酒店”是我公司修建的一座酒店。最先,该工程是作为商品住宅开发的,手续合法, 2002年6月份,该建筑正式开工,2003年的3月份,主体封顶,并开始对外预售,预售了12套后(均在峨眉山市工商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经慎重考虑,我公司将其变更为酒店,并于2004年的5月份装修完工投入使用。
由于12名业主未按期返还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12个业主,在执行过程中,2005年11月1日,李克明、聂宏武以(2005)峨眉执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错误地认定12名业主借款系我公司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借款,滥用职权,违法裁定将本应作为被执行人的12业主变更为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2006年3月9日,为强制执行本公司的“红运酒店”,李克明、聂宏武委托四川万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酒店的全部资产进行现值评估。2006年3月30日,该所出具川万资评字(2006)第03-10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资产价值共计¥14,119,625.00元,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即自2006年3月14日至2006年9月13日止。事实上,2005年5月,我公司也曾委托该事务对该酒店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资产现值评估。2005年6月28日,该所出具川万资评字(2005)第47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资产价值¥23,541,172.00元,本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5年6月20日至2006年6月19日止。
前后相隔九个月,由该所同样的两个评估人员(谢永蓉、缪成云)对同一评估的范围与对象进行资产评估,在有效期内出具两份评估结果相差¥9,421,547.00元的评估报告,实属虚假评估。本公司向李克明、聂宏武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但遭拒绝。本公司只好自行委托四川国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2006年5月30日,该公司出具川国诚评报(2006)028号《资产评估报告》,对红运酒店全部资产的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4,059,419.00元。
随后,李克明、聂宏武以其委托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保留价¥12,000,000.00元,委托四川联拍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06年6月2日,李金燕以¥12,000,000.00元竞拍到“红运酒店”。在拍卖过程中,大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该拍卖本属于无效拍卖行为,李克明、聂宏武却置拍卖行为违法、无效于不顾,强行将“红运酒店”过户到李金燕名下。
二、李克明、聂宏武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本案中,分管副院长李克明、执行法官聂宏武滥用职权,违法执行、故意低估、低价拍卖我公司资产,致使我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李、聂二人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1、李克明、聂宏武未经审判,违法变更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本案中,从2005年10月25日、10月31日两份执行询问笔录中可见,我公司出于善意,以案外人的身份自愿承担12个被执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也予以同意,这是属于“执行和解”,而非“执行担保”,不具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李克明、聂宏武只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原公证债权文书,而不能不经审判将我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至于变更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据此,我公司根本不符合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可见,李克明、聂宏武未经依法审判,错误地认定12名借款系我公司以个人名义向工商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借款,并违法裁定将本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不仅实体违法,程序也违法,我公司既没有以个人名义借款也没有经过依法审判,更不符合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不应作为被执行人。而且,即便是要强制执行我公司,在当时仅有二百多万的债务的情况下,却要强行拍卖我公司在九个月前评估价值二千三百多万元的“红运酒店”,对此,在他们决定拍卖前,我公司当着法庭的面定下还款计划,把酒店承包出去获得资金偿还债务,即使这样委曲求全,也阻止不了李、聂二人滥用职权、违法执行的行为;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只能单向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但是,他们不仅向买受人收取了36万元的拍卖佣金,同时,又违法从我公司的拍卖款中支付给拍卖公司26万元拍卖费。李、聂二人滥用职权、执行违法的行径已经疯狂到极点。后来,我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曾引起乐山市有关领导的关注,后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协调,买受人另外补偿了110万元给我公司,事实上,李克明、聂宏武二人滥用职权、违法执行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这110万元,在当时就高达上千万元,如果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计算,我公司损失已经高达4000万元左右了。
2、李克明、聂宏武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李克明、聂宏武滥用职权、违法执行,作出(2005)峨眉执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不仅实体违法,程序也违法,致使我公司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李克明、聂宏武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应受刑事处罚。
然而,就是这两个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而且,聂宏武居然还提升为刑庭的副庭长,李克明仍然是党组书记、副院长,李克明在社会上打牌一场的输赢就是几万元,极为嚣张;两人的违法行径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形象,危害了社会的和谐。
特此举报,请求依法查处。
此
致
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峨眉山红燕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