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长知法犯法,不但私设小金库,还挪用公款与人合伙做生意。近日,达州市大竹县检察院对该县观音镇派出所原所长杨月涉嫌挪用公款案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左右,杨月与罗某、邱某、夏某等人商量合伙投资一个养猪场,商定各投资20万元。2007年12月27日至2008年3月10日期间,杨月分三次让大竹县公安局观音派出所保管“小金库”公款的熊某共拿出20万元公款,交给邱某作为杨月的入股股金。后杨月将养猪场退股的18.5万还给熊某入账。
2009年3月左右,大竹县观音镇街道一茶楼的合伙人杨某找到杨月,打算转让自己的一半股份给杨月,让其投资2万元。同年5月31日,杨月让熊某把2万元公款交给自己,后将这2万元交给杨某作为入股股金。
2009年4月左右,杨月与杨某、阳某在大竹县观音镇街道合伙经营“金色家族”歌厅。后阳某让杨月出资1万元先付装修费。同年7月4日,安排熊某将1万元公款转账到阳某的农行储蓄卡,作为杨月的入股股金。案发后杨月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杨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派出所长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羁押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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