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
巴中现在处于爬坡阶段,财力紧张是事实,的确需要社会各界同心同德、共同努力,多投“三分球”,才能推进巴中新跨越。 但是听说现在这种形式是通过招投标搞成商业性质的停车了,巴中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本来就严重滞后,占道停车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现在的竞标摆卖是否合法?是否通过公示、公告?在以后的工作中是否能够顺利得到调整和取消?收费员是否应该使用社区的一些下岗职工和家庭困难人员而不是使用啥子公司操作?
巴中的公交车经营权拍卖了,造成公交公司不承担社会职责:老年人、残疾人等应该免票的在红色巴中不能享受免票待遇。我们的一些职能部门就应该反省一下:社会公共资源应该还给大众,而不是用于商业盈利。
忠言逆耳,恳请有关部门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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