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说谎?抚州房管局律师函批判
朱孝顶律师 文
2010年9月25日,中秋假后第一天,我收到了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江西某律师事务所Z律师特快专递寄来的律所函一页,该律所自称是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但该函未提供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书面授权文书上,亦未提供该律所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之间的法律顾问合同。下午三点半,我拨通了该律所函提供的Z律师手机号码。Z律师电话里确认,该律师函系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授权而发,非该律所的擅自行动。Z律师表示今天下午就补充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授权委托书,并以特快专递邮寄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该律师函签发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与本所王令、万天飞、朱孝顶律师前往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欲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仅隔一日。关于本所三位律师在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情况,本律师已在上一篇博文中报道。
对抚州房地产管理局的正式答复,所涉三点,王令律师随即在微博中作以回应:
王令律师微博(
http://t.qq.com/wangling_0225):抚州方面一个莫名材料。对其三点,回复三点1、我们当面递交代理手续在前,快递后寄达,彼时钟大哥在场。抚州律师凭何认定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无法核对?2、关乎是否收到复议一事,本应由房管局自行正面回复。不知抚州律师为何对委托人房管局调查核实此事?3、本案既然已启动协调程序,为何又生波折?
王令律师的回复,非常含蓄且客气。但有些问题还须进一步阐明:
其一,关于本所邮寄的两份律所函和授权委托书方面。分别为指定王才亮、万天飞律师代理钟如奎申请撤销宜黄县房地产管理局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宜房拆裁字[2009]第1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复议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函与钟如奎在北京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指定王才亮、朱孝顶律师代理钟如田申请撤销宜黄县房地产管理局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宜房拆裁字[2009]第1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复议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函和钟如田在北京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所于2010年9月18日中午以两个特快专递邮寄至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和法制科负责长处。
其二,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究竟有没有收到钟家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钟如奎、钟如田2010年9月18日在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向我们出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打印件一份,该申请书的签字时间为2009年12月16日。钟如奎、钟如田陈述称2009年12月16日,钟如满、钟如奎、钟如田以及其他被拆迁户邹国宏、潘俊斌、黎强国、黎爱国、黎建国等人一起前往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信访和法制科万科长办公室当面递交给了万科长。
2010年9月20日上午,本所三位律师在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和法制科万科长的办公室。万科长当着钟如奎的面称,对于钟如奎等九人在2009年底在该办公室递交书面材料一事,有印象;该来访之后,万科长还亲自打过电话到宜黄房产管理局。只是万科长经过四次如厕接电话、抽烟、翻阅法条、沉思之后坚称自己没有看到过行政复议书。
但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10年9月21日签发的律师函称,“经本律师事务所调查核实,截止到本所发函之日,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收到钟如田书面或口头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竟发展到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连口头申请都一概否决掉了。
其三,本所提供查明谁在说谎的可能途径。
对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两次有矛盾的答复,以及钟如满、钟如奎、钟如田以及邹国宏等九人表述,内容相左,究竟谁在说谎?
本律师手里另有一份邹国宏提供的材料称,由于抚州房管局不愿出具收取材料证明,邹国宏等三人于2009年12月26日,又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样至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例可以佐证,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乏先例。
从钟家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邹国宏等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文本看,几份申请书除了申请人及裁决书文号不一样外,其余均相同,均为打印件,包括文字内容中表述不当的部分也完全相同。钟家三兄弟的文化程度均为小学及以下,常理可知,钟家没有理由不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对于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出具收据;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两个月之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十个月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属严重违法。
从现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条件来看,对于钟家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判断该申请书文本形成时间为2009年12月份;对钟家三兄弟以及邹因宏等人作为一方、对抚州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和法制科万科长作为一方分别以测谎仪进行司法鉴定,真相自然可以查明。
其四,律师事务所能否替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
本案中,抚州某律师事务所自称为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并向本所邮寄了律师函。因为其并没有提交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授权委托书,在其补充的授权委托书作出之前,我们无法认可该律师事务所出具文书的法律效果。
另有一点,必须郑重说明:
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单位,但绝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而本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属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于宜黄县房产管理局作出裁决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权应归属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专属。而该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简直莫名其妙,不知所云!
再及,现在很多行政机关有种非常不好的倾向值得警惕: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动辄组建庞大的律师团代行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甚至还作为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尊重法律的政绩进行大肆报道。而在我看来,这不仅不是所谓的政绩,相反,却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耻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治社会中不懂法即不称职,为什么不引咎辞职而让真正懂法的人员进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呢?不懂法的公务员,岂不浪费纳税人的钱,再花钱去聘请律师,岂不又增加了纳税人的开支?
不客气地说,一些行政机关甚至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是人民在养着你们,你们不懂法还不自觉地让贤?!更有甚者行政机关法制办的工作竟然不懂法,还好意思当着百姓的面翻阅法条!你们对得起那么大面积的办公室和每月的工资吗?!
是为初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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