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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每起强拆逼死人事件都是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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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3:42 | |阅读模式
917日晚,江西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并免去其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职务。


不少网友就此发言,说是“终于开始追究强拆逼死人命的官员了”,这说法不准确。6月间,《长江日报》发过我的《终于有官员因强拆逼死人获罪》,此文指出414日被判刑的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是中国第一个因强拆而被行政追责,并被法庭判决有罪的科级以上的官员”。“其人其案,似乎标志着结束了一个‘强拆均有功’的时代;同时也开启了一个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暴力拆迁民宅的官员搞不好或许也能获罪”。


200852日,安徽颍上县黄坝乡发生过一桩逼死人命案,被强制拆迁的村民高家丰在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此事引起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的关注,乡党委书记马文献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是科级官员因强拆逼死人命获罪第一案,但未引发应有关注。或许,未成舆论热点的原因,和此案发于乡下,仅涉农民、乡官有关。


我将阜阳颍州区的强拆命案视为“标志性事件”,并非出于发案时间较早的原因,而是因为对此案的处理和唐福珍案引发的震动有关。唐福珍自焚案后,没有官员受到实质性制裁;但唐案决定了官员强拆逼死人命案的“走向”。从此,由于受到强烈刺激的公众表达了他们的愤怒,高层权力开始考虑应在这方面节制官员。


“围观”开始了,而围观之下有人想脱离被围观的境地,由是需要切割责任,从而规定了“直接责任人”或会被追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唐福珍没有白死,她的死“惊天”了——更确切的说法是,由于包括“中产”在内的草民均由此案而受惊,某些官员的觉悟也有提升,觉得社会上总出这种事情是有点不正常。


强拆是种暴力特征最强的腐败活动,本身就是最嚣张、最严重的犯罪之一。然而,强拆逼死人命,则不仅是腐败大案,那还是命案、刑事大案。我承认,强拆的官员和业主没有私仇,这种行为确实是出于“公仇”——它本是针对所有国民的、对全体人民的战争行为。而所有感到悲伤和恐惧的“旁观者”,也正是由于觉察到作战对象的不确定性而“兔死狐悲”。


17日晚抚州市委作出处理决定,但在18日,宜黄的“相关责任人”还能率领当地武装抢走被害人尸体,并控制了一群苦主。看来,这里对领导的“立案”,属于“非国民待遇”,并非刑事案件的立案。至少,此现象说明较高一级的权力,还拿刑事大案的涉案人当自己人看待,低估了他们继续加害于人的欲望和能力。还好,得益于伟大的互联网,公众可以围观涉案人在立案前后的嚣张表现,同时也围观了立案方的失察或懈怠。


今年48日,《南方都市报》头版报道的标题是《“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该报记者盘点近三年间震撼公众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指出发案地“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可见,宜黄“9·10”,开启了地方一把手被追责的“新局面”。


每起强拆逼死人事件都是大案要案,这道理无需新的立法予以确认。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到强拆逼死人也能追究县级一把手责任这一步,竟然如此步履维艰,竟然需要好多条人命来昭示早已无需昭示的天理。面对此情若有人问该喜还是该忧,我只能默然。


感谢唐福珍以及其他那些“非著名死者”,也感谢互联网和所有围观的人们。即便是给权力添加一点人性化,看来不死人“不行”,但只死人、死多人还不行,还要围观并顽强发声方能让死者不白死——言论环境和舆论生态,其实等于人命,决定人命价值的贵贱。


“中国杂文年选”前几天要稿,我想唐福珍案必须记录在案,但媒体在此方向的“漏网之鱼”却寥寥无几,于是就交了我南都专栏中的一篇评论。编者回话,该文可能通不过审查,让我再提交另外一篇。而今,对宜黄自焚案的立案处理,肯定会对地方权力有所警示,甚至其立案效果会好于立法效果。我更希望通过此案可促进言论环境的改善——其实,欲求更好效果、更大进步也唾手可得:从思想、舆论上明确“对公众封嘴堵眼即重罪”,让国民自由围观、评议权力作为即可。


            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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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23:24 |
把拆迁队开到美国和日本去,折完他们的房子,让那些人过上共产主义生活——住崖洞:lol

发表于 2010-9-26 00:09 |
宜黄县的恶性拆迁事件的“真相门”(2010-09-21 11:25:20)
转载标签: 拆迁命案宜黄县政府诚信杂谈 分类: 时政感受  
   20日抚州市委、市政府传给新华社一份“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情况”。阅读这份“最新回应”,与此前宜黄县撤下的“回应”并未有实质变化,在几个关键争议上,仍与拆迁户陈述有较大出入。

    其一,关于拆迁补偿要求。抚州市发来的情况说明中表示,钟家要求过高,补偿协议一直未能达成。钟家提出,若不能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或在商业街中置换土地,则必须补偿330万元作为安置费。

    其二,关于是否违法强拆。抚州市发来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对钟如奎的房屋拆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全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宜黄县有关方面也表示,事发当天工作人员是去做说服工作,不是实施强制拆迁,而且现场无任何拆迁机械设备,该房也无任何被拆迁痕迹。

    此外,关于着火原因。宜黄县有关方面与拆迁户也是各执一词。对于这起拆迁事件的真相,我们所的律师们则凭现已知事实,可以确认该拆迁事件存在严重问题。例如:

    当地对钟家房屋的评估是政府单方面确定,而按照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应是双方协商选定。

    宜黄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不是合格的拆迁主体也存疑,而且拆迁规模大于车站建设项目实际用地的需要是用于建什么?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一直有异议并认为,当地政府的裁决程序有问题,包括钟家在内的9家拆迁户曾集体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更令人吃惊的是又出现个“复议门”。钟如奎指认当时的复议申请书交给了抚州市房管局信访法规科的一位官员,该人也曾主持协调。昨天上午,律师却被告知从未收到申请。

    是谁在说谎?看来当地的有关官员在诚实与否的问题上应当接受测谎。当地调查存在前后矛盾,如果20日的是真,17日向省府的汇报则假,苏荣书记要为那8位官员平反。如果17日向省府的汇报是真,抚州市的官员的乌纱帽是否有风险呢?我们拭目以待。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ktjy.html

发表于 2010-9-26 00:12 |
宜黄自焚:抚州宜黄律师调查依然艰难(2010-09-21 01:11:46)
转载标签: 杂谈  
   媒体聚集之下抚州宜黄政府依然阻碍律师调查

朱孝顶律师文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履行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为拆迁命案的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强拆发生恶性自焚事件,三人烧成重伤。2010年9月16日,自焚案的当事人即与本所取得联系,请求本所代理该拆迁纠纷。鉴于案件符合本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无偿法律援助案的收案标准,本所决定指派王才亮、王令、万天飞和本人作为承办律师代理该案。王才亮律师2010年9月18日凌晨出差刚刚返京,上午在律所会见宜黄自焚案的当事人钟如奎、钟如田。钟家兄弟沉痛告知就在9月18日凌晨一点,他们的大伯因抢救无效已在医院逝世;随后便发生了宜黄县县长带人抢尸体事件。会见过程中,钟家电话称在医院守护的六位亲属除钟如翠当时不在现场其余五人已被当地政府控制人身自由,被一辆宜黄当地的校车强行拉走,去向不明。

    得知此情,王才亮律师当即决定立即派万律师和我当日乘飞机赶赴南昌,与驻守在南大一附院的当地政府交涉,保护钟如翠的安全;通知在景德镇出差的王令律师尽快赶到南昌,共同开展律师工作;指定本所律师想方设法保证钟家两兄弟在京的人身安全。

    2010年9月18日晚八点半我和万律师抵达南昌机场后入住宾馆后,晚十点左右见到了钟如翠。从钟如翠口中得知,“九一八”对于钟家来说无异于最富传奇、最富戏剧的一天。凌晨亲属去世,随后便是县长带长抢尸体,上午五位亲属被数十人控制人身自由强行带回宜黄。当日新华社刊发了对宜黄县8位官员的处理决定,晚上五位亲属又被送回南昌。

    2010年9月19日上午十点半,王令律师抵达南昌。下午我们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去医院看望罗志凤和钟如琴两位伤者。在医院规定的探视时间里,我们目睹了伤者的伤情依然异常严峻,据医护人员介绍两位伤者在未来一个月之内仍处于危险期,生命安全在医学上尚无法得以保证。就在探视时间里,我们及家属被告知,已被立案调查的宜黄县委书记在医生办公室想找我们面谈。在谈话过程中,被立案调查的邱建国书记反复表示抚州市委市政府宜黄县委县政府将会不惜一切代价,以最好的医疗条件救治伤者。但是邱建国表示对于自焚事件不愿再多解释,只说作为县委书记他应当承担责任。上级党委尽管立案调查,但他的工作还没停止,现在他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救治伤者方面。王令律师表明本所代理案件目的在于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当地政府配合律师调查,将该强拆自焚案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许可证、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等案件材料提供。邱建国书记表示,他会与县长联系,表示会支持。

    2010年9月20日早上我们三位乘第一班大巴赴抚州房地产管理局。2009年12月16日钟如奎三兄弟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该行政复议机关十个月来没有行政复议决定。因此该行政复议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尽管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当在两个月之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我们初步接触案件,尚不明确该行政复议案件是否法定的中止审理情节等事由,在此阶段确不能直接断定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但接下来,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和法制科的万科长的表现令我们叹为观止。在一个多小时的会谈中,万科长如厕加接电话离开房间四次,在办公室抽烟三支,作出要给我们倒开水的动作十次,翻阅《行政复议法》法条八分钟,深思状时间近二十分钟。最后对于律师当面递交的钟如奎、钟如田、钟如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提出两点质疑,其一为如何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是真实的;其二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由钟家三人在现场签字才行。对于万科长的两点质疑,王令律师回应说,我们递交的律师事务所函加盖有律所公章,三位律师业已示律师证,律师当然对于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有伪造,愿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当事人须在复议机关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的理由,恕律师见识短浅,该理由闻所未闻。好在,我们早有预备,立即将在楼下等候的钟如奎叫到办公室。万科长对于授权委托书的质疑暂告段落,经较长时间如厕一次后,又称他本人没有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钟如奎当面对质称2009年12月16日,就在这个办公室,他和其他八位被拆迁户当面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递给了万科长。万科长又称,宜黄九人来办公室确实有印象,但是他们是来信访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我们当面再次递给他的当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称是第一次看到,以前从来没有看到。律师前往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查阅行政区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宜黄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答辩材料一事至此没有下文。

    从抚州房地产管理局出来,我们三人立即又赶往宜黄县建设局和宜黄县房产管理局。而宜黄的两个政府机关,在上班时间内却找不到人。宜黄县房产管理局,三层的办公大楼,绝大部分办公室都是紧闭房门无人应门,其中很多办公室的门牌已被摘下,让外人不易分辨该办公室属于何部门承担何职责。最终我们在三楼一个还有门牌上书“副局长”旁边的办公室终于有人应声,进门之后仅有一个女工作人员,声称该办公室就是局办公室,但她本人是会计,不负责局办公室的工作。被问到负责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时,她称休假了;问局办公室的负责人,她称不知道;问现在局长被免职后负责该局工作的领导时,她还是称不知道;问她的直接领导联系方式,她还是称不知道。发现我们注意到办公室墙上贴有该局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表时,她立刻冲上去,一把揭下该联系电话表两手立刻撕成粉碎。王令律师反应及时从她手中抢来几片碎片(现在我们手里还有这些碎片可兹为证),这位女工作人员随即夺门而逃不知去向。我们在空办公室等了半个多小时,仍未归来。这时有几位群众来办公室要求办理房地产证,他们说这几天宜黄县房产管理局都是这样,找不到办事的人。见此情形,我们知道再等也不会有结果,于是下楼。在我们下楼不久,从办公楼里走出来两三位女工作人员,立即把办公楼的大门从外面锁上,锁门时离十二点的下班时间还有近十分钟。

    亲历的抚州和宜黄两级房管部门,让我们对于宜黄当地政府消极应对律师调查,觉得很是无奈。

   而上述诡异,在媒体聚焦之下上演显得尤为剌眼。抚州、宜黄两级政府能否认真反思反省,切实找准拆迁血案的根源,从而在制度上有所推进,将宜黄自焚案的处理真正推向正确的道路,此种表现,令人不能信服。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ae8ae0100lgoy.html

发表于 2010-9-26 00:20 |
谁在说谎?抚州房管局律师函批判

朱孝顶律师 文

  2010年9月25日,中秋假后第一天,我收到了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江西某律师事务所Z律师特快专递寄来的律所函一页,该律所自称是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但该函未提供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书面授权文书上,亦未提供该律所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之间的法律顾问合同。下午三点半,我拨通了该律所函提供的Z律师手机号码。Z律师电话里确认,该律师函系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授权而发,非该律所的擅自行动。Z律师表示今天下午就补充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授权委托书,并以特快专递邮寄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该律师函签发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与本所王令、万天飞、朱孝顶律师前往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欲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仅隔一日。关于本所三位律师在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情况,本律师已在上一篇博文中报道。



  对抚州房地产管理局的正式答复,所涉三点,王令律师随即在微博中作以回应:

王令律师微博(http://t.qq.com/wangling_0225):抚州方面一个莫名材料。对其三点,回复三点1、我们当面递交代理手续在前,快递后寄达,彼时钟大哥在场。抚州律师凭何认定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无法核对?2、关乎是否收到复议一事,本应由房管局自行正面回复。不知抚州律师为何对委托人房管局调查核实此事?3、本案既然已启动协调程序,为何又生波折?
   王令律师的回复,非常含蓄且客气。但有些问题还须进一步阐明:
   其一,关于本所邮寄的两份律所函和授权委托书方面。分别为指定王才亮、万天飞律师代理钟如奎申请撤销宜黄县房地产管理局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宜房拆裁字[2009]第1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复议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函与钟如奎在北京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指定王才亮、朱孝顶律师代理钟如田申请撤销宜黄县房地产管理局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宜房拆裁字[2009]第1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复议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函和钟如田在北京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所于2010年9月18日中午以两个特快专递邮寄至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和法制科负责长处。
   其二,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究竟有没有收到钟家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钟如奎、钟如田2010年9月18日在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向我们出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打印件一份,该申请书的签字时间为2009年12月16日。钟如奎、钟如田陈述称2009年12月16日,钟如满、钟如奎、钟如田以及其他被拆迁户邹国宏、潘俊斌、黎强国、黎爱国、黎建国等人一起前往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信访和法制科万科长办公室当面递交给了万科长。
   2010年9月20日上午,本所三位律师在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和法制科万科长的办公室。万科长当着钟如奎的面称,对于钟如奎等九人在2009年底在该办公室递交书面材料一事,有印象;该来访之后,万科长还亲自打过电话到宜黄房产管理局。只是万科长经过四次如厕接电话、抽烟、翻阅法条、沉思之后坚称自己没有看到过行政复议书。
   但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10年9月21日签发的律师函称,“经本律师事务所调查核实,截止到本所发函之日,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收到钟如田书面或口头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竟发展到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连口头申请都一概否决掉了。
   其三,本所提供查明谁在说谎的可能途径。
   对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两次有矛盾的答复,以及钟如满、钟如奎、钟如田以及邹国宏等九人表述,内容相左,究竟谁在说谎?
   本律师手里另有一份邹国宏提供的材料称,由于抚州房管局不愿出具收取材料证明,邹国宏等三人于2009年12月26日,又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样至今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例可以佐证,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乏先例。
   从钟家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邹国宏等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文本看,几份申请书除了申请人及裁决书文号不一样外,其余均相同,均为打印件,包括文字内容中表述不当的部分也完全相同。钟家三兄弟的文化程度均为小学及以下,常理可知,钟家没有理由不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对于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出具收据;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两个月之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十个月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属严重违法。
   从现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条件来看,对于钟家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判断该申请书文本形成时间为2009年12月份;对钟家三兄弟以及邹因宏等人作为一方、对抚州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和法制科万科长作为一方分别以测谎仪进行司法鉴定,真相自然可以查明。
  其四,律师事务所能否替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
  本案中,抚州某律师事务所自称为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并向本所邮寄了律师函。因为其并没有提交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授权委托书,在其补充的授权委托书作出之前,我们无法认可该律师事务所出具文书的法律效果。
  另有一点,必须郑重说明:
  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单位,但绝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而本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属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于宜黄县房产管理局作出裁决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权应归属于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专属。而该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简直莫名其妙,不知所云!
  再及,现在很多行政机关有种非常不好的倾向值得警惕: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动辄组建庞大的律师团代行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甚至还作为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尊重法律的政绩进行大肆报道。而在我看来,这不仅不是所谓的政绩,相反,却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耻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治社会中不懂法即不称职,为什么不引咎辞职而让真正懂法的人员进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呢?不懂法的公务员,岂不浪费纳税人的钱,再花钱去聘请律师,岂不又增加了纳税人的开支?
  不客气地说,一些行政机关甚至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是人民在养着你们,你们不懂法还不自觉地让贤?!更有甚者行政机关法制办的工作竟然不懂法,还好意思当着百姓的面翻阅法条!你们对得起那么大面积的办公室和每月的工资吗?!
  是为初步回应!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ae8ae0100ljhk.html

发表于 2010-9-26 00:22 |
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新华网江西频道9月18日电 本网获悉,17日晚,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分别对其两人立案调查;

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李敏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并免去其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职务;

宜黄县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县房管局局长李小煌负有直接责任,抚州市委责成宜黄县对其立案调查,由宜黄县委免去其县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县房管局局长职务;

宜黄县建设局党委委员、县房管局副局长、党支部书记纪焕华负有直接责任,抚州市委责成宜黄县对其立案调查,由宜黄县委免去其县建设局党委委员、县房管局副局长、党支部书记职务;

宜黄县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范剑华负有直接责任,抚州市委责成宜黄县对其立案调查,由宜黄县委免去其县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职务;

宜黄县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熊继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抚州市委责成宜黄县对其立案调查;

宜黄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凤岗镇派出所所长黄健负有一定责任,抚州市委责成宜黄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发表于 2010-9-26 10:44 |
好象从来都没看到北京有强拆逼死人命的报道哈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21:39 |
和黑社会比起来,失去约束的公权力,对人民危害更大。
祖国和国家真的不一样:祖国不会拆迁祖屋,国家会推倒房梁。 祖国不会窃听电话,国家会阻你上网。祖国不会拒绝申诉,国家会强行截访。祖国不会掠夺农夫土地,国家会转卖给外商。 祖国不会阻止自己的儿女出入境,国家会为人民建造柏林墙。祖国不会动辄控告百姓有颠覆祖国之罪,国家常常以此来钳制国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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