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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网上造谣,定查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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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江县公安局

民警提示

虚构事实,定查不赦!

2010年7月24日,通江县陈河乡洪灾后,违法行为人张**,男,20岁,通江县诺水河镇居民。于2010年7月27日至8月2日期间,用“群众利益至高”的网名和“一切为群众”的QQ昵称,先后在天涯论坛、百度论坛、QQ空间中发表“7.24通江水灾,欲遭掩盖的真相”、“你们死的不明不白,谁为你们伸冤啊!”、“揭秘通江陈河7.24诡异水灾背后的真相”、“7.24通江陈河诡异水灾背后的真相”的帖子,其内容:“通江陈河水灾造成169人亡、据统计已有300余人遇难、伤亡相当惨重”严重夸大灾情,虚构事实、造谣惑众。

经查:张**在网上虚构事实的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已对其拘留5日的处罚。

2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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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赦

发表于 2010-8-4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4日,笔者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获悉,我县一网民张某某在论坛发布虚假帖子,声称“陈河水库垮塌,致300多人死亡失踪”,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据此,县公安局对网上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7月24日,陈河乡发生特大突发山洪灾害是国家防总及省水利厅专家现场查看后定性的,县政府上报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数据真实,两者都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但张某不关心权威发布,先后以用户名“群众利益至高”、“一切为了群众”在互联网“天涯论坛”、“腾迅QQ空间”中发表《7.24通江水灾,欲遭掩盖的真相》、《你们死的不明不白,谁为你们申冤》、《揭秘通江陈河7.24诡异水灾背后的真相》等贴子,声称陈河洪灾是水库垮塌,死亡失踪人数300多人。该帖一发出,立即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致使群众恐慌,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县公安局查明,网友张某某系诺水河镇楼子街道居民,现年21岁,从7月27日到8月2日,该人通过周边群众的道听途说,先后在在互联网“天涯论坛”、“腾迅QQ空间”发布帖子,散布谣言,虚构事实,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8月3日,县公安局在诺水河镇楼子街道将张某抓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5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事后,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悔改,态度表现良好,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说清了情况。

采访后记:互联网是个开放的世界,给了人们充分的言论自由,这原本是件好事。可是许多人凭借“自由”之名行“苟且”之事,唯恐天下不乱,丧失了做人的道德和良心。如今,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也开展了网上监控,那些吊着下巴乱说话的人可要当心了,否则,哪一天被作为“长舌妇”作茧自缚,那可是丢了八辈子的人。

发表于 2010-8-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灾难当头  全县人民正紧张抗灾自救的关键时刻   造谣动摇军心者   法办是应该的。

发表于 2010-8-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娃儿造谣啊,后果自负哟。希望以后老老实实做人啊!!

发表于 2010-8-4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造谣的家伙就是要整凶,枪毙算了。

发表于 2010-8-4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要老老实实做人

发表于 2010-8-4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娃儿乱说啊

发表于 2010-8-4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造谣者,后果自负哟

发表于 2010-8-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反省啊

发表于 2010-8-5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发言,理性发言

发表于 2010-8-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造谣,该背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8-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写的似新闻,也不像呢。

发表于 2010-8-5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文明上网,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言论自由!
发表于 2010-8-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出闹剧?既然幕布已经拉开,生旦净末丑上台了。可笑、可悲。

发表于 2010-8-5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8-5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

发表于 2010-8-5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娃活该

发表于 2010-8-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背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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