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唐琼兰控告及求助信的回复 唐琼兰控告汶川县人民法院不注重民生、态度生硬、执法不力、严重失实。 该案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汶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唐琼兰与阿坝九寨黄龙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0年4月13日我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阿坝九寨黄龙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唐琼兰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财物损失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汶川县人民法院以(2009)汶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予以确认,为此该案审理终结。 阿坝九寨黄龙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主动向唐琼兰支付各项赔偿费用123800元后,当日权利人唐琼兰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执行标的为余款16800元,我院已依法受理。据此汶川县人民法院不存在执法不力、态度生硬之说。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注: 1、《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调解书和其他相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书 3、案件受理通知书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送达回证 6、领款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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