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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川安岳:民警骗钱不赔偿 天理国法岂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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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安岳:民警骗钱不赔偿,天理国法岂能容
投诉书
投诉人: 雷华加,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 联系电话13154618006。
被投诉单位:安岳县公安局
被投诉人:王应富,男,原安岳县公安局通贤镇派出所副所长,现安岳县姚市镇公安民警。
投诉目的:请求依法责令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赔偿雷华加人民币五万元。
事实理由:
2007年9月15日,安岳县公安局以犯非法行医罪为由将投诉人刑事拘留,2009年3月31日安岳公安局安公撤案字(2009)024号作出决定,以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由法院和检察院只赔偿了投诉人205天的人身自由权费用。
2007年9月22日,原安岳县公安局通贤镇派出所副所长王应富在办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案件初始过程中,违反刑法162条等规定,在尸检前死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伙同死者家属肖文英及其亲友邓开富等人,乘雷华加被拘留之危,先后多次用威胁恐吓欺骗等非法手段索取投诉人家属王菊华人民币共计五万元。
王应富索钱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9月20日晚上8点,在通贤镇国税所茶楼,王应富以帮“姐姐”为由再次对王菊花进行威胁,在场另有杨四人可作证。
2007年9月21日按照王应富要求,王菊华被迫悄悄交给王应富四万元人民币;9月22日,在其派出所办公室里,王应富请来司法所的XXX女同志、召集死者家属肖文英和亲友邓开富等多人匆匆组织双方调解,当众亲手收取王菊华人民币一万元; 在收钱过程中,王应富一再承诺负责摆平被告雷华加所谓非法行医罪,免去其牢狱之灾。但是收钱后,王应富没有兑现承诺,反而变本加厉。把人关起来协调要钱,这算不算派出所长以赔偿死者为名搞敲诈勒索。
2007年10月王菊华被迫书面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其违规办案违规收费一事。王所长的行为不但造成了本案冤案,还因此造成申请人在死者死因不明不白、雷华加无罪的情况下白白损失人民币伍万元。
申请人被无罪释放后先后申请赔偿,安岳县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均以“系双方自愿协商,属民事行为,并非是安岳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为由作出拒绝赔偿决定。申请人不服。
请问,既然是定性为刑事案件,拘留才几天,派出所长能够组织法律调解吗?既然派出所长拍桌子打板凳要求组织法律调解,并亲自背地收四万,当面收钱一万,收钱后为何又无法律调解书?为何调解收钱后不但不依据五不起诉规定放人,反而在死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逮捕了雷华加。显然办案人员王应富违反公安禁令、乘人之危、敲诈勒索。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所述,请求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令安岳县公安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等的规定,依法赔偿申请人人民币五万元。否则我们将依法投诉和上访。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投诉人雷华加
2010年4月9日
附件:1、安公不赔(2009)第1号决定书;
2、资市公国复决字【2009】第1号决定书
3、安公撤案字(2009)024号
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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