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公安局局长蒲永红同志: 蓬安县环保局长陈志刚同志: 二位阁下: 你们好!
因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请愿等权利。因此,我们诚恳地向你们二位阁下提出游行示威请愿的申请,我们申请到蓬安县城相如镇建安街金华纺织公司的大门前游行示威请愿,我们申请的理由是:
位于蓬安县城城内建安街的金华纺织公司昼夜不停地生产加工,厂房里传出的巨大噪音和加工棉纱飘飞出来的大量粉尘,弥漫在空气中,不断飞进我家中的床上,桌凳上,电器上,而且,巨大的噪音导致我常常半夜被惊醒,整得我长期失眠,精神恍惚,如今我的身体健康状况严重受到了损害。影响和损害我个人不算啥子,同时,金华纺织公司噪音和粉尘严重污染城市环境,他们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家住蓬安县城的帝景花园、马电小区、都市水乡小区的上千户居民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严重损害了这里居住的上千户居民的休息权,健康权等等合法权利。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之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因此,我想二位阁下举报蓬安金华纺织公司噪音和粉尘污染严重扰民害民的违法事件,期望得到你们的关注和处理。
其次,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应予关闭或者有计划地搬迁;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而又无法治理的,一律关停。 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土法炼焦、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土硫磺等生产企业,一律不准新建,已有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分别采取停业、转产、关闭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一切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为此,我们特向蓬安县公安局局长蒲永红,蓬安县环保局长陈志刚二位阁下提出申请,期望你们能关注和处理金华纺织公司噪音和粉尘扰民害民之违法行为。 如你们不能处置,我们诚恳地申请上建安街金华纺织公司大门前去游行示威请愿,我们以我们的方式来反对蓬安县金华纺织公司严重违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 以此来捍卫和保护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最起码的休息权、健康权等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此致 敬礼 蓬安县都市水乡一受害居民 2010年2月27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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