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讨论,求答疑(二)
我于6月17日向德阳12345咨询如下问题: 认定一处房地产面积,下列各证据证明力的问题。 1、该房地产的产权、税务原始档案; 2、明确记载该房地产四至范围的原始契约; 3、产权人向政府缴纳房地产税的税票;
4、被开发商强(偷)拆数次,多年后,官方以为“保全证据”名义,“对现场进行的实际测量”所作“公证”的结论。
20日,自称中江住建何姓工作人员来电(139****2509)回复。
对此回复,我在争议性质、证据效力、程序要求及矛盾焦点等方面很是困惑不解,敬请领导、朋友讨论,帮我正确理解。谢谢。
壹、争议性质 回复认定我的咨询诉求为“征地拆迁纷争”,属“重复信访”,以此为由不再受理。但我认为“咨询”性”信访“与投诉性“信访”具有本质的区别:我的咨询属“法律政策咨询”,非《信访条例》调整的“投诉请求”! 困惑点:回复人究竟是没有认真细读我的咨询问题?还是以“偷梁换柱”、“掩耳盗铃”之法忽悠咨询人?
贰、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定,我认为产权、税务的原始档案及原始购房契约、房地产税票等证据,它们组合成一个排除其它因素的闭环证据链,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据此,我质疑事后公证结论的有效性。 但回复回避这些最关键问题,顾左右而言他,依赖历史信访结论的“权威性”作答。 困惑点:这样的回复怎样服人?!法律依据何在??
叁、程序要求 我一再强调自己是老人,接电话困难,上网需求人帮忙。我的诉求也简单明确——盖鲜章的书面回复——以体回复者对百姓的负责,对工作的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负责。这点,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回复完全不顾我的难处,通话半途直接挂掉电话。 困惑点:既然是把我的咨询性”信访“作为投诉性”信访“,如此行政,是否违反《信访工作条例》中“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并加盖公章”的规定? 回复人拒绝依法提供书面盖章答复,明确对证据问题的法律意见,仅以电话或平台回复,是不是程序上严重的瑕疵? 再试问:我认为,李家产权、纳税的原始档案,在认定产权面积上具有最高的证据权威效力。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要求住建局公开从未公开的这些档案的诉求合法?不合法?
肆、矛盾焦点 我之前的信访问题,程序已经终结,我也根本未再继续重复相同的信访诉求——就算无奈打掉牙往肚里吞吧。但我此次通过德阳12345平台的咨询,聚焦的是证据效力认定,属于新的法律争议,根本不是重复信访! 作为主管相关工作的住建局,不区分 “征地拆迁纷争” 与 “证据法律适用” 的差异,混淆诉求性质,不是依法注重审查证据,却以信访终结为由拒绝。困惑点:这种移花接木、闪烁其词、敷衍塞责的行政作为,是不是极端地不负责任? 困惑点:住建局的回复,1、哪部法律能作此行政行为的支撑?2、是否涉嫌“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政不作为?
综上,我认为,住建的回复,1、诉求定性错误,故适用法规错误!2、程序履行瑕疵!4、实体回应缺失!
在此,特请县住建局答疑并依法向我提供诉求中的全部档案。 谢谢!
李继超 电话:13688324095 2025年6月20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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