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川1902民初326号案件的质疑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违法建筑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一)事实依据
1、土地权源灭失:政府已收回并注销案涉土地证(含5621号),房屋无合法土地权源(庭审笔p16、收回公告)。
2、涉案房屋无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巴州区自规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证实涉案房屋无任何合法手续,属违法建筑(回复函为证)。
3、一审错误认定:虚构“可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回避违法性,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4、一审中当事人已向法官口述房屋在几年前已被甲方人为破坏墙体长年浸水不断无法正常使用(庭审现场没有递交相关房屋现状影像,法院没有采纳房屋已被破坏的事实)违背了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条款第十条约定(附下)
(二)法律后果
1、按照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条款第十条约定(乙方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如由甲方原因引起的外界干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己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乙方双倍的损失)。
2、一审中被告夫妻二人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必须追究其相应的违法责任。(被告双方辩称并反诉称: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购买合同签订时,答辩人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案涉房屋已经建设完成,具备使用条件。案涉房屋的手续办理正在相关部门完成中,目前已经进入办理的后续环节)。与相关部门回复函相违背。(回复函附下图)
二、解除权争议: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溯及力错误:合同签订于2011年,应适用《合同法》,一审错误援引《民法典》第564条(违反《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
三、购房款支付:《清条》为唯一有效结算依据
证据效力:被告当庭认可《清条》真实性,其单方否认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四、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一)未审查合同效力;回避《民法典》第153条强制性规定;
(二)虚构调查事实:自称“到自规局调查”但无笔录/复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从未申请登记;
(三)排除关键证据:未采纳被告领取5830万元补偿金的协议(证明土地已被处置)
(四)阻碍当事人权利:收到判决书后多次拒绝提供庭审笔录、未启动鉴定程序序(被告未缴费)。
综上: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合同应属无效; 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判决不公,需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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