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提供具体的物业服务,业主还得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这是巴州区法院最荒唐的判决。据了解,不调查真实情况,处处为物业管理公司撑腰,充当物业管理公司的“保护伞”,这是出现在法院里的怪像。 以巴中昊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及的“城南华府”物业费纠纷为例。2017年,巴中昊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城南华府”物业管理中标单位,于2018年1月1日入驻“城南华府”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0年8月,“城南华府”业委会成立,该业委会与巴中昊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城南华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城南华府”11号商业楼属于独栋多层商业用房,与封闭的“城南华府”小区互不相连。该房既没有安装设计规划的电梯,又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且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仅向“城南华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从没有在11号商业楼配备物管人员,也从没有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们在使用商业用房期间,不得不自己出资2万余元安设电梯和消防设施。 2018年6月以来,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11号商业楼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遭到11号商业楼业主的拒绝。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遂将11号商业楼业主告到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11号楼业主支付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2022年10月25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11号商业楼业主必须支付给巴中昊太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5万余元。该判决未经充分核实实际情况,不尊重客观事实,仅以物业服务不到位、减少物业收费标准为由,就轻易判决11号商业楼业主必须支付物业管理费,极大损害了11号商业楼业的共同利益。 据了解,巴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中,100%的判决都是在偏袒、维护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全部判决业主败诉,以致于不少律师都不愿意接接受业主的委托。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猫腻?欢迎大家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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