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因我有一个交通事故正在法院打官司,法院案号:(2023)川1323民初554号.自从缴纳诉讼费(2023年2月27日)至今还有4天就满三个月了.法院还未下达判决书,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我方(原告)已感觉到法院没有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 事情经过如下:我方于2022年对我受伤部位作了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被告方不认可我方的鉴定结果,后来被告要求二次鉴定,通过法院摇号定为成都科博司法鉴定所, 我于2 0 2 3 年2 月1 3 日去成都鉴定, 结果为1 0级伤残。2023年2月27日缴纳的诉讼费,2023年3月14日上午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法官说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必须在三天内提出书面申请。蓬安法院叫鉴定所书面回复疑问,也就是2023年3月17日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法院有录音录像为证,但到了4月24日还未作出判决,本人于4月24日去法院了解情况,法官说3月17日被告人交的申请书.后来我问法院技术室,技术室回复我.他们收到申请是4月21日.(我有录音为证)。我得知情况后就有疑问了,难道3月17日交的申请法官在4月21日才交到技术室吗?其中这一个多月都没处理很值得怀疑,难道是法官不作为或者是在等什么?技术室是在4月21日通过微信方式发给成都科博司法鉴是所的.鉴定所于4月24日已书面回复给蓬安法院。后来法官说被告方又不服,又要求鉴定人员到庭说明情况,法院又同意了,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第二次开庭,鉴定人员也到庭说明了,但是法官并未采纳鉴定人员的说明。后来法官又以电动二轮车合格证为非机动车为由,到蓬安车管所作笔录.车管所相关人员说电动二轮车不属于机动车,要求我方举证,后来我把交警大队对电动二轮车的鉴定书(鉴定的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结论交给法官,过两天后法官打电话给我的代理律师,说法院法官在一起开了一个会议,说成都科博鉴定所鉴定的结果有问题,和我干活时的视频不相符。他们说也咨询了相关的专家,有可能再一次鉴定,三个月内我有没有可能恢复到现在这个样子?我方想说的是,我做的是伤残鉴定而不是残疾鉴定,难道锁骨骨折做了伤残鉴定手就不能有活动范围了吗?难道通过法院摇号具有权威性的伤残鉴定会被几个非法取证的视频而否定吗?通过以上种种表现,法院相关人员是想尽一切办法来达到一些见不得天的目的才善罢甘休。再此,我只有向上级各部门申请介入此案,要求更换法官,并监督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此案.谢谢! 经过本次的审理过程中,我方有以下疑点: 疑点1:2023年3月14日第一次开庭,在法庭上法官说有异议在三天内提出书面申请,本人于4月24日去法院了解情况,法官说3月17日被告人交的申请书.后来我问法院技术室回复我.他们收到申请是4月21日,我想问一下法官,在此期间申请书有一个多月未交到技术室,这期间你们在做什么?为什么这么久没有上交申请书?这是为什么? 疑点2:被告要求鉴定所作出书面回复,鉴定所于4月24日已书面回复给蓬安法院。后来法官说被告方又不服,又要求鉴定人员到庭说明情况,法院又同意了,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第二次开庭,鉴定人员也到庭说明了,但是法官并未采纳鉴定人员的说明,这又是为什么? 疑点3:法官明知对方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还到蓬安交管所去作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注明此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这又是为什么?交管所所长只看到车辆合格证就确定该车为电动自行车,作为交管所所长来说,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什么车属于电动自行车什么车该属于机动车难道不知道吗?我怀疑此笔录的真实性,这又是为什么? 疑点4:在所有问题被我举证说明后,法官又打电话给我代理律师,说法院法官在一起开了一个会议,说成都科博鉴定所鉴定的结果有问题,和我干活时的视频不相符。他们说也咨询了相关的专家,有可能再一次鉴定,三个月内我有没有可能恢复到现在这个样子?我方想说的是,我做的是伤残鉴定而不是残疾鉴定,难道通过法院摇号具有权威性的伤残鉴定会被几个非法取证的视频而否定吗?如果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能被推翻这说明什么呢?不是自已打自已的脸吗? 通过以上的种种疑点说明此案没有公平公正审理,我总感觉我不是在和被告方打官司,而是在和法官打官司,我们一个平民百姓没有后台也没有背景,只能抱怨社会的不公还能做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