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作为重要的建筑材料,其品质好坏直接影响工程安全。但由于其可观的利润,让一部分人见利忘义,大肆掺假、售假。近日,成都双流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处生产销售假冒水泥的王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散装水泥掺石粉 半年制售假水泥超五千吨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曹某某、崔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先后购买P.042.5R型散装水泥及石粉作为原料,按照固定比例将水泥和石粉在斗罐中进行混合,再用灌包机将混合后的水泥灌装至假冒的某知名品牌水泥袋中对外销售。其中,王某某系曹某某的固定销售下家。王某某雇佣拉货司机,带领他人在曹某某的水泥厂内按上述比例自行灌装、装卸并送货至下家。 经查实,自2018年2月底至案发,王某某安排他人按上述方式生产、销售假冒的新旧包装某知名品牌水泥共计5074吨,销售金额达1869316元。同年7月,民警在曹某某的厂房内查获91吨P.C32.5R型某知名品牌水泥和1600条P.C32.5R型某知名品牌水泥袋(空袋)。经查,该水泥和水泥袋均非某知名品牌公司生产或授权,系假冒产品,现场查扣的水泥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多重罪名,从重处罚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散装水泥中掺入石粉后假冒某知名品牌水泥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雇佣他人为其生产、运输假冒的知名品牌水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量刑。据此,双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水泥等影响建筑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产品时,最好前往正规商店、品牌直营店等进行选购,切不可贪图便宜。除认准注册商标外,还要认清水泥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如果购到假冒产品,一定要留好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蒋颀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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