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辛。”: 您好,您于3月23日18:50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根据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身份验证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因原告当天佩戴有口罩,且当庭陈述的住址与其提交的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符,遂要求其短暂摘取口罩以及补充提交载明其最新住址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准确核实身份信息。 二、关于查阅原告关联案件相关问题 对承办案件进行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步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并不会损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另就个案审理而言,关联案件的检索亦是审查行政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相关事实认定的重要基础。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仅对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度作简单了解,未阐述有关案情,亦应原告要求,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三、关于庭审相关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原告在质证过程中的意见存在重复、交叉,且部分质证意见偏离了本案的审理范畴,故承办法官予以了必要释明,亦是维持法庭秩序,并未剥夺原告的质证权利和压缩原告的质证时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原告如需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可联系工作人员办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庭审结束后不能重新提交质证意见,如需完善,可基于原质证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作人员补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将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中心庭审保障设施建设,便利当事人庭审活动,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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