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1185|评论: 44

[群众呼声] 谈谈在前锋区法院与广安市、区医保局行政一审的感受[已回复]

[复制链接]

广安市、区医保局互相推诿,在庭审结束后才勉强说了一句要履行法定职责的话,不过他们还是要求驳回起诉,庭审结束后的行为我看着确实很愤怒,完全不同情一个患者一个群众一个弱势群体的感受,谈笑风生吧!还威胁我说我是诽谤,我真的想哭又觉得好笑,内心充满了嘲讽,还在用行政机关的身份高高在上对我威胁,什么是诽谤建议查一下字典看一下法律条款吧!我有权利表达我的想法,法官徇私枉法我肯定要追究,而且我也有证据,法官不认法律法规就是徇私枉法,法官无视关键证据就是徇私枉法,这是写进了条款的,诽谤怎么定罪?有事实依据是诽谤吗?吓唬人也不看看对象,和广安市卫健委一个样子!
庭审现场,新装修的,味道特别大,书记员要求取口罩看一眼,我不知道这一眼书记员有没有看清,反正就是本人,身份证重新办了一个,因为撤乡并镇地址从乡变为镇,非要我重新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感到无语。我只有配合。
然后审判的法官说看过我的案件,不知道是负责还是要几个法官互相串谋,我一直强调涉及隐私,不知道之前的法官是有什么依据去调取或者为后面的法官提供,反正看样子这些法官不是独立行使裁判权,而是互相行使权力吧!感觉自己不负责,就要看其他法官的态度,别的法官怎么判决,他就怎么判决,怎么实现二审终审,独立行使裁判权?我想案子在广安市怕是很难有公平公正的结果了!
还有就是法院没有录音播放设备,可能是新装修的吧,建议完善一下!免得我多跑。
法官不准我复印医保局提交的证据,也不准日后补充答辩,庭审现场又一个劲催我质证,喊我赶紧的,说实话,我质证时间非常短,那么厚的资料我怎么可能快速看完并理解还有质证?法官说我不在开庭前查看对方证据,这个案子就欺负我不懂你们的流程吧!那下次行政诉讼我可以提前查看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了吧?如果不能,请前锋区法院(经开区)解释一下普通群众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有平等的权力!请给行政诉讼中群众一个平等的地位,给我们留足质证时间!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6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3-3-24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辛。”:
       您好,您于3月23日18:50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根据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身份验证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因原告当天佩戴有口罩,且当庭陈述的住址与其提交的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符,遂要求其短暂摘取口罩以及补充提交载明其最新住址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准确核实身份信息。
       二、关于查阅原告关联案件相关问题
       对承办案件进行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步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并不会损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另就个案审理而言,关联案件的检索亦是审查行政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相关事实认定的重要基础。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仅对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度作简单了解,未阐述有关案情,亦应原告要求,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三、关于庭审相关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原告在质证过程中的意见存在重复、交叉,且部分质证意见偏离了本案的审理范畴,故承办法官予以了必要释明,亦是维持法庭秩序,并未剥夺原告的质证权利和压缩原告的质证时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原告如需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可联系工作人员办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庭审结束后不能重新提交质证意见,如需完善,可基于原质证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作人员补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将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中心庭审保障设施建设,便利当事人庭审活动,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

满意(2)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19: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中人民群众怎么才能得到平等对待?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19: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锋区法院(经开区)出来解释一下吧!诉讼中先确保我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请给我足够的查看证据和质证时间!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22: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两点,一是为什么起诉状被告方可以有很长的时间看,而答辩状我只有很短的时间看?尤其是被告方的证据,那么多,我根本不知道被告方提交了什么证据,这么短的时间我确实看不完。二是为什么我的录音被告方可以庭后视情况发表质证意见,而我不能查阅复印被告方的证据?还不能补充质证意见?
民事诉讼是规定三天内可以补充辩论意见,怎么行政诉讼就不能了?我没有看见相应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群众怎么才能有平等的地位呢?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3-23 23:38
审判长是谁啊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23: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盼,一个女生,和陶筠给我的感觉差不多,她们两个外形不像,而是感觉对事实和法律的认知两个人差不多,直接剥夺了我平等的诉讼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23: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晚上的睡不着,又在想行政诉讼的事情,关于病历的质证,我想到了另外一种质证,在此公开发表质证意见:医保金是以腹痛的名义支出,那病历是从可疑子宫粘连来记录,与医保金的支出完全不相关,说明医保金并未用于治疗腹痛。病历本身与实际病情不符,且病历存在逻辑矛盾,手术与医保金关于腹痛的支出完全不相关,且医生未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存在过度手术,且未按文件要求,医生没有手术资格,病历根本就不能做为医保金支出的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23: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哪有那么多精力来搞诉讼,但是又不想中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处罚,这与我选择发帖的初衷相矛盾,发帖也是想引起社会关注,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如果我不花心思在诉讼上,那我坚持下去的意义是什么?可是我的事情真的好多,精力不够了,我要熄火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3-23 23: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的坚持能换来医疗、行政、司法、纪委监委相关人员依法救治、依法执政、依法执法、依法监督!请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公正的生存空间,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矩请遵照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23-3-24 0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卫健委的行政诉讼最近也要开始准备了,一天觉都睡不好

 楼主| 发表于 2023-3-24 07: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3-24 13:05
维持行政行为也是向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3-24 13:06
只有直接起诉市政府一审才是市中院

 楼主| 发表于 2023-3-24 1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3-3-24 13:05
维持行政行为也是向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

不是的,起诉县级以上政府是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二审可以直接走省高院,可以快速走出广安市,行政诉讼写清楚了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3-24 1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3-3-24 1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发表于 2023-3-24 13: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3-24 13: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卫健委又怎么你了?都被你说得晕头转了

发表于 2023-3-24 14: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3-24 15:02
你仔细看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就知道了,行政诉讼立案管辖规定就知道了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