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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明发广场多次违规交房为何没有政府部门调查与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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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5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发广场一期存在违规交房的问题,二期又再次出现违规交房的问题。而且,对于如何才能算达到交房条件,也存在诸多争议。明发广场二期的地下室部分,是在2022年1月29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备案文件。而实际交房的动作,早在2021年10月份就已经开始了。即使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可的达到交房条件时间也是在2021年11月30日。按照正常的程序及明发广场备案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后,开发商明发集团广安公司还应该与前期物业公司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办理好承接查验,才能正式通知业主交房。
附上一些相关资料文件照片。
1、明发广场二期开发商明发集团多次通知业主交房的通知书等。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第二次交房通知.jpg 微信图片_20211107100624.jpg 第三次交房催告.jpg
2、明发广场二期第一次竣工验收资料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jpg 2.jpg 3.jpg 4.jpg
3、明发广场二期第二次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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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办已转交城管执法部门核实解决,需要一定时间,请耐心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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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22-8-2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明发广场二期项目(6#—9#楼)于2021年10月13日经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于2021年10月15日开始交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具备交付条件。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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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3、明发广场二期第二次竣工验收资料。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jpg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jpg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jpg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jpg 消防验收意见书.jpg 竣工验收备案书2-5栋1.jpg 竣工验收备案书2-5栋2.jpg 竣工验收备案书2-5栋3.jpg 竣工验收备案书2-5栋4.jpg 竣工验收备案书2-5栋5.jpg 2-5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jpg 2-5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jpg 2-5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jpg 2-5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jpg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5、明发广场二期逾期交房案例二
汤正道、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川1602民初1145号               
  
发布日期        2022-03-17        浏览次数        414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602民初1145号汤正道、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汤正道,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富坤,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3号8-11、9-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093419133U。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寥若,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汤正道与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汤正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富坤,被告明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寥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正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794.79元(以总房款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计划,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接房条件);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广安区房屋,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房屋预售第036号。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与被告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57.40平方米,房屋总价264724元;约定房屋交付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如果被告逾期交付,从逾期之日起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没有达到交付条件,逾期超过了370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被告明发公司辩称,1、2021年11月30日明发广场1幢房屋,已经具备原被告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五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也已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付,履行了交付义务;2、若法庭认定被告存在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是因2020年疫情原因,应当扣减60天的违约责任;3、被告多次催告原告提供办证资料,但是原告至今未按约提供,因原告违约在先,根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有权推迟交房至今,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发票;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广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催告函、邮寄凭证,上述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4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明发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1002049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位于广安市广安区,57.40平方米,总价款264724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3.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的条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4.房屋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①不可抗力,②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变动及其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因素:包括政府强制文件、行政禁令、行政命令及施工片区停水停电、市政配套设施拖延、城市规划等;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逾期1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5.自商品房按合同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730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各自承担相应税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清全部购房款。
同时查明,原告所购买的案涉房屋所在的明发广场二期建设项目由被告明发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该商品房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2021年11月30日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021年11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021年11月20日,被告公司向原告邮寄《催告函》,告知原告购买的房屋已通过有关质检部门的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通知原告办理收房,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收到被告邮寄的《催告函》。2021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交付通知书》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有关交付手续。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于2021年12月5日交付接收了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的成立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义务履行期限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未在该约定的期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期间的确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该三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本案认定被告在2021年11月30日才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于2021年12月4日邮寄了《交房通知书》通知原告接房,原告于2021年12月5日收到《交房通知书》,故逾期期间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5日,为339天。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本院酌情考虑逾期期间扣除60日,按279天确定。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以购房款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为7386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汤正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386元;
二、驳回原告汤正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正道负担5元,由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所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汤正道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周小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云燕
书 记 员 詹 琳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4、明发广场二期逾期交房案例一。
杨菁宇、汤娟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川1602民初1144号
发布日期        2022-03-17        浏览次数        415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602民初1144号杨菁宇、汤娟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菁宇,女,200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汤娟,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富坤,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3号8-11、9-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093419133U。
法定代表人:冯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寥若,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杨菁宇、汤娟与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汤娟,原告杨菁宇、汤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富坤,被告明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寥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菁宇、汤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1926.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广安区房屋,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房屋预售第041号。原告于2018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108.81平方米,房屋总价592613元;约定房屋交付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如果被告逾期交付,从逾期之日起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没有达到交付条件,逾期超过了370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被告明发公司辩称,1、2021年11月30日明发广场8幢房屋,均已经具备原被告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五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也已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付,履行了交付义务;2、若法庭认定被告存在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是因2020年疫情原因,应当扣减60天的违约责任;3、被告多次催告原告提供办证资料,但是原告至今未按约提供,因原告违约在先,根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有权推迟交房至今,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发票;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广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催告函、邮寄凭证,上述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5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明发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110201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位于广安市广安区,108.81平方米,总价款592613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3.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的条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4.房屋应在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①不可抗力,②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变动及其非出卖人能控制的因素:包括政府强制文件、行政禁令、行政命令及施工片区停水停电、市政配套设施拖延、城市规划等;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逾期1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5.自商品房按合同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730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各自承担相应税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清全部购房款。
同时查明,原告所购买的案涉房屋所在的明发广场二期建设项目由被告明发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该商品房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2021年11月30日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021年11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021年11月20日,被告公司向原告邮寄《催告函》,告知原告购买的房屋已通过有关质检部门的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通知原告办理收房,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收到被告邮寄的《催告函》。2021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交付通知书》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有关交付手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了被告邮寄的《交付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的成立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义务履行期限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20年12月30日前,被告未在该约定的期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期间的确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该三条件应同时具备,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本案认定被告在2021年11月30日才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于2021年12月4日邮寄了《交房通知书》通知原告接房,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交房通知书》,故逾期期间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为340天。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本院酌情考虑逾期期间扣除60日,按280天确定。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以购房款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为16593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菁宇、汤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593元;
二、驳回原告杨菁宇、汤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杨菁宇、汤娟负担37元,由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杨菁宇、汤娟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周小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云燕
书 记 员 詹 琳

发表于 2022-7-26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26 0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发广场一期违规交房,持续了很久。一直到2019年都还在交房。但是,城管执法局以过了两年时间为由,没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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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这种太多了,相关部门人员都麻木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7-26 15: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取得竣工备案交房该如何处罚
2022.06.01136次阅读  华律网整理
工程建筑律师团队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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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完成施工后,可以进行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的,那么,未取得竣工备案交房该如何处罚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未取得竣工备案交房该如何处罚

建设单位将取得竣工备案后交付房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建设单位将取得竣工备案后交付房屋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2-7-26 15: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7-26 15: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27 21: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2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糟心哦

 楼主| 发表于 2022-7-29 15: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29 15: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发广场一期实际交房记录,2018年、2019年、2020年皆有大量交房记录。持续交房了很久。但是,2019年6月份,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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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5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领导,不知道四川省广安市实用于国家关于住房建设的相关法律条款不?  还是广安有特殊法律比国家法律法规更大? 平民不懂法,但是有那么多的法律案例你们不严格执行,一味地包庇保护开发商,让广大人民的利益屡屡受到侵害。 我党自成立之初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你们恰背道而驰,一心一意为开发商服务。 各级部门 平时不严格监管开发商让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认真修房子,首先你们要弄清楚问题的本质是什么?问题本质是开发商违规在先,首先是不按要求建设房子,其次是建设出来的房子还没交付就出现质量问题,再次不按要求时限完工申请验收。 此类问题的根源可能不只是开发商一个人的问题,还有我们的监管部门也应该深思一下。 广安市广安区不知道为什么把房产问题作为群众急难愁盼的第一大问题,不能让政府解决了一批,后面陆陆续续又涌现出一批周而复始地来让老百姓买个不放心地房子。让市委市政府领导一茬接一茬地来收拾烂摊子。

发表于 2022-8-17 15: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莫想让各位青天大老爷能为民做主,麻辣论坛里百分之九十都是和房地产相关的,有几个解决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9-6 2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城管 发表于 2022-8-29 17:08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明发广场二期项目(6#—9# ...

法院的判决书,很明确的显示,2021.11.30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才具备交房条件。大部分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都是计算至2021.12.6。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9-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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