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的成都科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响应双流九江镇人民政府(现九江街道办事处)小城镇建设招商号召来此投资建厂。与镇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我方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在九江镇注册企业;企业缴纳相应费用后,镇政府为企业办理征用土地的国土证。
我方于2006年11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注册企业、投资建厂。但九江镇政府方却一直没有为我方办理征用土地的国土证,致使企业无法进行后续大规模建设,终止采购已订购的设备造成巨大损失,且无法履行合作企业合同,造成订单流失,企业诚信大打折扣,背负银行贷款利息,企业损失极其惨重。
如今,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定:2001年我方与双流九江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我方根据事实情况及相关法规认为:
1、在起诉时,案涉合同涉及的土地早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
2、案涉土地已经被当地政府列为双流县九江镇2004年办理征用土地单位名单,双流县政府对该土地的处置予以了追认。
3、同期同地段的其他企业,政府也为其办理了土地证,事实上说明政府是认可征地合同是有效的。若政府认为该种出让方式无效,则不应该给其他企业办理土地证。
4、双流区人民法院对诉争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土地)的具体坐落的坐标位置也没有查清,同时,其就证据的认定也违法。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政府作为出让方所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在上诉人取得土地并建好厂房运营快20年的时候,当初签订合同的双流政府一方突然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把企业赶走。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
法治社会,法制中国,依法行政,我们相信法律。中央领导也多次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各级政府积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当头,双流区法院的草率评定,简直逆势而行,不尊重历史的乱作为!双流九江街道办事处这么多年一直不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就是不折不扣的不作为!!!我们在将他们的行为曝光在网络的同时,也将拿起法律武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双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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