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朋友的离婚抚养费案子的判决就是因为没有在离婚协议上写明是以财产差价抵扣抚养费就被法院无视事实,认定协议不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离婚协议。即使我朋友生活拮据,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养老保险都没有缴,而对方年收入10万,坐拥二套住房,其中一套还是我朋友把自己住房低于市场价5万卖她的,让她收月租金的。
法规明明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但法官为了遵循抚养案件照顾女方小孩的原则,不这样判。反而判收入10万还有套二房子出租,小孩上公立职高年的情况属于不能独立承担抚养费。把原协议从2021年作废,重新承担各项抚养费。
这样的判决对我朋友是不是很不公啊。大家评评,如果大多评论意见一致,就建议他上诉。本来他想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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