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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九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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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九指导:
2020年12月7日,资中县检察院受理了我(黄敏)申请监督资中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1025民初2071民事判决一案,2021年2月25日,下达了本院决定不支持黄敏的监督申请,即资中检民监【2020】5110250002号决定书,今天我特向贵组举报内江市资中县检察院检察官唐平办理的资中检民监【2020】5110250002号,此决定不公正,体现在唐平只谈我要求李万光、谭秀英、周琴赔偿我以维权所产生的车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问题,以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作出不支持黄敏申请监督的决定。唐平故意忽略我出具的能证明法官胡相林故意庇护犯罪分子,让冤案石沉大海,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铁证。唐平查案选择性舍弃了我申请的监督案件中举报的所有无公正、无公平及此案件涉及到的违法犯罪问题,她查案歪曲事实、混淆是非,裁定指鹿为马、以点概面,达到全力保护枉法判决的法官胡相林及虚假诉讼团伙(周琴、李万光、谭秀英)等人的目的。她是不法分子的保护伞。事实如下:
(2016)川1025民初2071民事判决书(下称A案),此案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的(2014)雁江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下称B案),B案的审判决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1626号民事调解书(下称C案),即B案撤销了C案。但B案判决书又被雁江区法院(2018)川20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书(下称D案)撤销了(即D案又撤销了B案),并驳回原告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我向资中县人民法院出具这一新证据D案的判决书,为此,资中法院就产生了(2019)川1025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下称E案),E案对A案作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由此,2020年5月12日,资中法院对A案进行再审。2020年7月,我又向资中法院提供了又一新证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0)川20司惩复2号决定书(下称F案),F案决定书认定B案中桂树斌借谭秀英的23万元系虚假诉讼,并对虚假诉讼团伙(周琴、李万光、谭秀英)各处罚3000元钱。此23万元在C案中也存在,这就证明B案和C案都是虚假诉讼案。(注:周琴、桂树斌系夫妻;李万光、谭秀英系夫妻;周琴、谭秀英系亲姐妹;桂树斌患癌现已去世)资中法院法官胡相林审案后,经过了4个多月的精心谋划,于2020年9月22日,这份没有公正,公平且与本院E决定书自相矛盾的判决案就被打造出炉了,即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再5号判决书(下称G案),G案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6)川1025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即A案判决),驳回原告黄敏的诉讼请求”。
    G案判决公然维护了A案的判决的确是大错而特错的,错误如下:
错误之一是A案的立案依据是B案,而B案已经被D案撤销了,这“奠基石”B案被撤销不存在了,屹立在B案基础上的“大厦”A案还能独自飘在高空中,让人叹为观止!
错误之二是B案被F决定书判定为虚假诉讼,在法院搞虚假诉讼,本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A案中的虚假诉讼团伙在再审中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还被再审法官胡向林维持了原判。
错误之三是A案还被E裁定书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这确有错误的案子居然被维持,这自相矛盾的判决怎能立足?
错误之四是2014年7月4日,李万光、谭秀英借用C案调解书为武器到资中法院对我(黄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2014)资中民初字第2997号裁定书(下称H案),2015年3月4日B案撤销了C案,2015年5月5日,因H案的立案依据C案被B案撤销,李万光、谭秀英不得不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H案的申请。H案被资中法院法官郑斌无理由拖延10个月压案不审理。但在李万光、谭秀英提出撤销的当日,在没通知被告人黄敏的情况下就直接准许撤销了。这两者之间的处理速度对比之强烈!我是该认为法官突然勤奋工作了吗?还是他们对人不对事?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来申请,处理态度孑然不同,这该让我们普通老百姓如何理解?他们利用被判定为虚假诉讼的C案来起诉我,此案耽误了我案执行时间约为一年。对此,法官胡相林不仅应该追究其滥诉讼之责任,还应该追究因此诉讼耽误的执行时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但他一项都没有追究。
错误之五是撤销H案后李万光夫妻又以B案为武器到资中法院要求参与等额分配,这下又当住了我案的执行,害我到处奔走不断举报申诉,被逼为名副其实的被维稳对象。直到2018年3月,B案被D案撤销以后,我才领完这笔本该在2013年6月就该执行到位的90万元标的款。试问:从2013年挡到2018年,这笔资金的利息该谁负责来买单?为此给我(黄敏)引起的官司费用该谁负责?我6年的维权所产生的费用该谁买单?我母亲因我去维权无法照顾,多次摔倒导致瘫痪,常年卧病在床造成的费用又是不是我的损失?害我这么惨难道我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还没有证据?还不应该被支持?
错误之六是 谭秀英、李万光、周琴桂树斌勾结雁江区法院法官何泽光、许伦康;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他们狼狈为奸的证据是2013年5月24日,李万光、谭秀英在资阳雁江区法院起诉相距约70公里的周琴、桂树斌借款92万元,该法院法官何泽光在立案的当天开庭审理并结案,同时还送达了结案文书,即C案调解书。结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就进入了执行。谭秀英、李万光夫妻以此调解书为依据,于2013年5月28日,向雁江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桂树斌、周琴强制执行申请。2013年7月5日,雁江区法院法官许伦康违规,对被执行人桂树斌在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进行了重复查封(注:该公司总股份注册金为3000万元,桂树斌该股份于2012年10月29日,因我黄敏案已被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查封)但这两个法院的查封都是法官进行的私自错误的查封,即查封单上没有盖法院的公章,只有法官自己一人的签名,公司的回执单上也没有盖公司的公章,也只有一个职工(李成)的签名,而且是在没有经过任何评估公司的评估,也没有告知申请财产保全人(黄敏)的情况下,直接把入股现金300万元查封为90万元。并且资中法院的法官张小军和雁江区法院的法官许伦康去查封该股份都故意找错了对接点,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拿着百分之十的股权证书不去工商所核实具体情况,而是去公司找工人写一份证明桂树斌只有90万元入股金的说明就了事了。最荒唐的是这样的无效查封居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遵照执行。这是法官的基本职业判断能力不行?还是法院为了提高办案速度允许的行为?如果说这种处理能力都能被认可,那么我不禁要对我们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产生疑问了。法官总是说我们老百姓不懂这个、不懂那个,用一些专业的法律用词来搪塞我们。如果说我们听不懂过分专业的用词,确实属于不懂得范畴。那法官连公章都看不懂属于什么范畴呢?不能说不懂吧?由此可见,只能说他们先天智力理解力不足,或者说已经完全失明了。那么我们还可以理解他确实是看不到公章,可是这样的员工还能继续在自己岗位上任职吗?他们的单位监督到哪里去了?同理可证:假如我让银行任意一职工,私自给我写一张证明我在该行有存款100万元的字据,我拿到此据去银行取钱,不被认可后,我就来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按此字据取100万元给我,结果会是怎么呢?按照此案的处理,法院就该支持我的请求。我虽然没有拿到银行有盖章的单据,但是我拿到了银行员工签字的单据。并且法官也为我取证了,虽然法院没盖章,但是你自己的员工处理的证据,你是不是也要认?银行是不是该付给我100万元?看起来这是不是一个强盗逻辑?我觉得是,但是好像我们的法院不认为是,因为这些证据他们确实认可了,那么我就想问一下专业人士,这逻辑真的行的通吗?如果行的通,我们社会上的懒人倒是真的多了一条致富道路了。就拿以上例举的事情为例,法官何泽光审案为了提速可以听之任之,可以不了解基本情况,可以不查看借据,可以不核实证据的真伪,张小军、许伦康去查封可以乱找对接点,可以不要公章随意进行想当然地办案。我向这样地法官学习,那么滥诉也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这样那法律、法规就成了一个无用的摆设,我国就彻底乱套了,所以为了安定团结,国强民富,法官们、检察官们更应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处处以身作则,错案必纠,违了法也该被严惩不贷。
错误之七是2014年1月15日,雁江法院以(2013)雁江执字第694-1号裁定书(注:此裁定书因该院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于2013年11月22日,终结了(2013)雁江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是一份作废裁定书,但被雁江区法院移送参与分配函到资中法院,要求等额分配,2014年7月4日,李万光、谭秀英针对(2013)资中执字第470号、第1404号执行分配方案向资中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挡住我案的执行。这个虚假诉讼团伙穷尽一切办法用这种及其卑鄙恶劣手段制造假案,害我维权九死一生,家破人残难道就不应该承担点责任?
错误之八是2020年7月F决定书认定李万光周琴,谭秀英系虚假诉讼,法律规定虚假诉讼应当被严惩,可胡相林的G案判决居然认为我的一切损失和李万光,谭秀英,周琴这个虚假诉讼团伙的诉讼不构成因果关系。不判其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判决公正在哪里?挡住执行时间和标的款的执行、造成黄敏为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对此,胡相林却所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完全忽略不计,不让其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所以G案是一份任意贱踏法律尊严、让资中法院的公信度降为零的判决案!可是这一系列明显的错误,居然被检察院唐平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强词夺理给忽悠过去了。得出不受理监督申请,这种滑天下之大稽得结论!
   如果说是维持原判,那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再审了!耗费国家那么多的司法资源,浪费那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出一个维持原判的这种结论,完全是浪费国家财产,浪费国家的宝贵司法资源。当前提是由于错误而被撤销了的时候,再审再得出与原来同样的结论,不知道如何推理得出来的这个结论?真的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综上所述,我的确不服G案的判决,更不服资中检民监【2020】5110250002号决定书不受理监督的决定。在此,我特向贵组举报此事,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九指导组严查上案,查实检察官唐平找理由不受理监督的原因,她的行为说明什么?意味着什么?难道是说明她为犯罪分子保驾护航?是怕真相大白后暴露出官官相护?官商勾结? 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在此,我恳请指导组督促资中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相关部门严查此案,依法严惩虚假诉讼团伙。
黄敏:电话18981435232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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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4 1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相信不法分子早晚要受到应受的惩罚,违法乱纪者不可能永远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21-4-25 08: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天在看,恶毒的人不会有好报,正义不会缺席。

发表于 2021-5-5 2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期盼犯罪分子早日受到法律制裁!

发表于 2021-5-6 17: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案必究,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惩罚。法律的尊严不能践踏。

发表于 2021-5-10 13: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2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这个监督岗形同虚设

发表于 2021-5-28 17: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3 07: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至今此案还是被相关部门忽悠

发表于 2021-6-4 17: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8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21-6-10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公民不聊生,法院无底线得纵容犯罪分子何来安定?

发表于 2021-6-16 21: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法官权大于法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心所欲的制造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21-6-16 2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法院的确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21-6-17 14: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不能走形式,徇私枉法的法官就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发表于 2021-6-17 20: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实名举报人黄敏,我举报资中法院法官胡相林为庇护虚假诉讼者居然为其架起了“空中楼阁”式案件。即(案件成立依据(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是被撤销了的)。这次资中法院起动纠错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冤案捂上严严实实的盖子,法官纠错、维错的目的是公开保护虚假诉讼者,不让其担任何不利后果,助其逍遥法外。
   我以资阳中院2020司惩2号为据请求资中法院严惩虚假诉讼者,但举报至今,该院不但不处罚犯罪分子,居然还维护了这没有“根基”的案件,资中法院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试问:资中法院公信何在?

   

发表于 2021-6-18 2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谈何安居乐业?

发表于 2021-6-23 2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导不到位相关部门也只是走了一下过程,冤案还是冤案,因为没有人了揭开胡相林捂上的这个冤案的盖子。

发表于 2021-6-24 20: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就冒火。希望整顿组督促法院严惩犯罪分子。

发表于 2021-6-3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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